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抓搶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重大機遇,加快把龍華建設成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中軸新城。結合市、其他區及龍華區產業用房管理規定等文件精神,起草了《龍華區科技創新中心(觀瀾湖)入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說明如下:
一、編制過程
根據區委區政府指示要求,我局于2020年2月啟動了《辦法》的編制工作。通過吸取市及其他區產業用房管理的優秀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區目前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于2020年3月形成《辦法》初稿,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征求區各有關單位意見并根據各單位意見做了進一步修改。
同時,為加快推動入駐單位落戶龍華區科技創新中心(觀瀾湖),避免物業空置時間過長導致的租金損失,我局對《辦法》單位入駐程序進行了簡化,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公告、合規性審查、入駐評估、簽約及監管等常規性工作,擬分配方案、企業續租、面積調整或增減、租金優惠或免租金等重要事項將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提請區業務分管領導研究審定。
二、編制目的
為合理高效利用產業空間,吸引科技創新型企業、高端人才落戶,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氛圍,帶動片區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力提升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三、編制依據
《深圳市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臺管理工作規則(試行)》(深府辦規〔2017〕7號)、《龍華新區產業用房配建和管理辦法(試行)》(深龍華辦〔2015〕37號)、《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深府辦〔2016〕3號)、《國家科技服務業統計分類(2018)》及兄弟區產業用房管理文件等。
四、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共有七章二十四條,包括總則、入駐條件、單位入駐程序、面積與租金標準、相關部門職責、退出機制、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入駐條件。《辦法》第三條提出“注冊地(登記地)和納稅登記地均在我區或承諾在簽訂租賃合同后三個月內前遷入我區,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的優質研發機構、科技企業,重點引入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制造、生物醫藥等產業領域的科技企業,并合理規劃引進高質量科技教育普及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
在《辦法》第四至六條,對入駐單位符合深圳市環境、科技標準、遵守園區管理規定、按時繳納房租、物業費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在《辦法》第七條對入駐具體機構進行了明確,入駐對象主要分三類:一是研發機構。主要為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認定的研發機構、諾貝爾獎科學家實驗室、深圳市新設基礎研究機構、深圳市重點企業研究院、龍華區重點研發機構;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認定標準的人才作為帶頭人設立的研發機構;入選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榜單的企業設立的企業研究院;民政部門認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的優質研發機構;二是科技企業。主要為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認定標準的人才作為帶頭人創辦的企業;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中的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廣東省創新創業團隊、深圳市創新創業團隊認定的團隊所在的科技企業,上述團隊、團隊依托單位在企業中合計占股應在扣除風險投資機構股份后占股30%以上;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國家級領軍人才、深圳市地方級領軍人才和深圳市海外高層次A、B類人才所在的科技企業,上述人才應在企業中占股30%以上;獲得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國家級、省級、市級賽事前三等次,區級賽事前二等次的企業及團隊;近三年累計獲得風險投資機構投資1000萬元以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30%以上、年度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科技企業以及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的優質科技企業;三是科技教育普及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為全區青少年提供開放性課程和科技實踐活動場所、提供個性化課程服務及人工智能等科技教育相關賽事集訓和競賽指導服務、為全區學校提供優質課程方案、承接地方或全國性科技創新賽事的科技教育普及機構;為入駐單位提供科技推廣與創業孵化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的科技服務機構。
二是理順單位入駐程序。《辦法》第八條借鑒龍華區產業用房管理規定,明確企業入駐采取公告、申報、審查、審定、公示、簽約、入駐、監管等8個程序。在審定程序中,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進行合規性審查及入駐評估,嚴格把控入駐單位質量。區科技主管部門與申請單位簽訂產業監管協議,在協議中對入駐單位績效目標等進行約定等,實現產業用房的有效利用。
三是規范入駐標準和租金優惠。《辦法》第九條結合入駐單位實際,按照擬入駐單位類型和層級配置不同的租用樓層、面積,對于研發機構,可租用面積分別不超過3000、1500和1000平方米;對于科技企業,可租用面積不超過1000和500平方米;對于科技教育普及機構,可租用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對于科技服務機構,可租用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上述面積為單位可申請面積上限,具體租用面積以區科技主管部門提請區業務分管領導審定通過的分配方案為準。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需要調整或增減租用面積的,需經區科技主管部門提請區業務分管領導研究決定。
在《辦法》第十條明確產業空間辦公用房按照建筑面積收費,入駐單位租金原則上按照區科技主管部門當年實際支付房租租金價格的30%收取,租金價格調增頻率與區科技主管部門實際支付房租租金價格的調增頻率保持一致。
四是明確入駐期限。參照市及各兄弟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入駐龍華區科技創新中心(觀瀾湖)產業用房的研發機構、科技教育普及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科技企業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
同時,對應予以退出但有特殊情況需繼續租賃的入駐單位,“應于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提請區業務分管領導研究決定。審定通過后,入駐單位可繼續租賃,但不再享受租金優惠,剩余租期內按當年區科技主管部門實際支付的房租租金價格承租,且合同期滿不再續約”。
五是厘清各相關部門職責。在充分吸納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辦法》第十二條明確了各相關部門在單位入駐龍華區科技創新中心(觀瀾湖)過程中的事項及分工。
六是制定退出機制。在《辦法》第十三條明確入駐單位退出機制。租期內每年對入駐單位開展一次動態評估,并對入駐單位退出情形如入駐單位連續2年未通過評估的、連續15個工作日無人辦公且未提前申報并獲得批準、簽約后一個月內未使用產業用房正常開展業務等加以明確。
在《辦法》第十四、十五條,對入駐單位合同終止、期滿,續約等流程加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