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00-02-2017-057489 分類:
發布日期:2017年05月15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龍華區城市更新實施辦法的通知
文 號:深龍華府規〔2017〕2號 主 題 詞:
深龍華府規〔2017〕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以下簡稱《決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深府辦〔2016〕3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規范龍華區城市更新行為,明確部門職責權限及審批流程,根據《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以及城市更新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成立龍華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區領導小組是區城市更新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城市更新政策,組織編制區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審議更新單元計劃、更新單元規劃、更新單元建設用地等事項。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城市更新局。
區領導小組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任雙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區法制辦、發展和改革局、經濟促進局、教育局、科技創新局、民政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環境保護和水務局、住房和建設局、文化體育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城市管理局、規劃土地監察局、城市更新局、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辦公室、深圳北站商務中心區規劃建設指揮部辦公室、軌道交通建設辦公室、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委龍華交通運輸局及各街道辦事處等。
第三條區城市更新局是龍華區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行使《決定》以及《實施意見》規定的職責,組織、協調全區城市更新工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更新單元計劃審查、報批。
(二)負責更新單元規劃審查、報批。
(三)負責城市更新項目的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權屬認定(含城市更新項目的歷史用地處置及舊屋村認定)。
(四)負責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確認。
(五)負責城市更新項目用地報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城市更新項目地價核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合同落實情況驗收和監管,移交政府用地的入庫。
(六)負責城市更新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以及其他相關的規劃管理工作。
(七)負責與城市更新管理相關的其他未列舉事項。
第四條 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依職責對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根據本實施辦法履行城市更新相關管理職責,承辦區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區法制辦負責對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法律意見。
(二)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申報更新單元的發展方向及目標提出意見。
(三)區經濟促進局負責對涉及產業發展的更新單元出具產業審查意見,包括審查更新單元產業計劃、產業專項規劃及招商引資方案等,并對產業類型、產業方向提出意見;涉及新型產業用地的,由區經濟促進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履行相關產業監管職責。
(四)區教育局負責核查更新單元范圍內教育配套情況并提出意見。
(五)區科技創新局協助對產業發展的更新單元出具產業審查意見。
(六)區民政局負責核查更新單元范圍內社區服務用房配套情況并提出意見。
(七)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區屬國企物業、集體資產參與城市更新是否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提出意見;負責更新單元范圍內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社區配套、公共服務用房和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登記和管理。
(八)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負責對更新單元范圍內涉及環境保護和水務管理等內容提出意見,負責依法履行環境保護、水務的審批及監管職責。
(九)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核查申報更新單元范圍內近5年城中村綜合整治實施情況并提出意見;負責對更新單元配建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以及其他納入住房保障統計的用房提出意見;負責依法履行相關審批及監管職責。
(十)區文化體育局負責核查更新單元范圍內文物保護、文化體育配套等情況并提出意見,協助對產業發展的更新單元出具產業審查意見。
(十一)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負責核查更新單元范圍內醫療衛生配套情況并提出意見。
(十二)區城市管理局負責對更新單元范圍內涉及城市管理內容提出意見。
(十三)區規劃土地監察局負責更新單元范圍內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核查及簡易處理;負責對城市更新實施過程中存在違法建設行為進行依法認定和處理。
(十四)區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辦公室負責核查更新單元周邊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情況并提出意見。
(十五)區深圳北站商務中心區規劃建設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重點片區范圍內申報更新單元的必要性、范圍劃定的合理性及是否符合重點片區規劃和開發建設計劃等提出意見;區城市更新局在審查重點片區內城市更新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等階段,區深圳北站商務中心區規劃建設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核查是否符合重點片區規劃和開發建設計劃并提出意見。
(十六)區軌道交通建設辦公室負責核查更新單元周邊軌道規劃建設情況并提出意見。
(十七)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負責對更新單元涉及規劃落實、土地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見,負責核查申報更新單元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情況并對涉及的非農建設用地調整事宜提出意見,負責核查申報更新單元地質災害、閑置用地等情況并提出意見。
(十八)市交通運輸委龍華交通運輸局負責核查更新單元交通規劃情況并提出意見,負責依法履行交通審批及監管職責。
(十九)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申報更新單元的集體資產處置情況等提出意見;負責對社區股份合作公司集體資產參與城市更新決策程序進行指導和監督,履行相應的審查備案監管職責;負責對拆除范圍內未完善手續的土地及建筑物進行權屬核查并出具意見,對有關城市更新工作的投訴依職權進行調查和處理,維護城市更新工作秩序。
第五條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創新城市更新工作機制,通過一站式服務、關聯業務同時申報、并聯審批、壓縮辦文時限等方式,優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加速推動城市更新進程。
涉及市級職能部門審批的更新單元審批事項,區相關職能部門應提請市級職能部門開辟綠色通道,加快審批進度。
第六條更新單元容積率的確定依照《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容積率審查技術指引(試行)》及配套文件規定執行。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對容積率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申報主體及實施主體對其向區城市更新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章 更新單元計劃審批
第八條符合《辦法》及《實施細則》等城市更新規定的申報主體,可以向區城市更新局申請更新單元計劃。
對于舊住宅區更新單元,由轄區街道辦事處作為更新單元計劃的申報主體,混合部分舊住宅區的更新單元,由非舊住宅區部分申報單位與轄區街道辦事處聯合作為更新單元計劃的申報主體。
第九條申報主體向區城市更新局申請更新單元計劃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更新單元計劃申請書。
(二)更新單元計劃申報表。
(三)身份證明材料。
(四)地塊現狀詳細信息一覽表。
(五)更新意愿匯總表及更新意愿證明材料。
(六)更新單元范圍圖。
(七)現狀權屬圖。
(八)建筑物信息圖。
(九)土地、建筑物相關權屬資料。
(十)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地塊及周邊現狀測繪報告。
(十一)具有甲級規劃設計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出具的地塊周邊市政及公共設施承載研究報告。
(十二)涉及產業發展的更新單元,應提交產業計劃。
(十三)涉及區屬國有企業資產、集體資產參與城市更新的,應提交區屬國有企業資產、集體資產處置的相關證明材料。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區城市更新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申報材料內容和深度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書面答復申報主體并說明理由。
初審合格的,區城市更新局根據實際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轉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征求意見。各單位應自收到區城市更新局轉交的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城市更新局提出書面反饋意見。
第十一條 在申報材料征求各單位意見的同時,申報主體應在區城市更新局監督指導下開展更新意愿公示工作,更新意愿應在項目現場、轄區街道辦事處以及深圳商報或深圳特區報進行不少于7個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費用由申報主體承擔。公示內容包括:公示的時間、地點以及公眾反饋意見的方式,更新單元的建筑物信息圖、更新意愿匯總表,以及股東大會決議等更新意愿證明材料。區城市更新局應當在公示期間對現場進行拍照、存檔,負責收集公眾反饋意見并對意見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區城市更新局在收到相關職能部門的反饋意見及更新意愿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辦法》、《實施細則》等城市更新規定對更新單元計劃進行審查。區城市更新局審查認為不符合相關政策文件要求的,書面答復申報主體并說明理由。
審查通過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區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區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區城市更新局在項目現場、轄區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網站以及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對計劃草案進行不少于10個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費用由申報主體承擔。計劃草案公示結束后,由區城市更新局將計劃草案、公示意見及處理建議報區領導小組審批,審批通過的,區城市更新局在5個工作日內在區政府網站進行計劃公告,并報市規劃國土部門備案。
計劃公告后,涉及更新單元使用和調入非農建設用地指標的,區城市更新局應將擬使用和調入的非農建設用地指標函告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該部分非農建設用地指標在更新單元規劃審批前不得調整或使用。
第三章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第十三條申報主體向區城市更新局申請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材料。
(三)房地產權利證書,未取得房地產權利證書的,提交土地、建筑物其他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及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建筑物現狀測繪查丈報告。
(四)土地、建筑物信息一覽表及相關圖示。
(五)涉及土地征(轉)的,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六)區城市更新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更新單元涉及非農建設用地調整的,依照《龍華新區城市化轉地非農建設用地后續管理暫行辦法》(深龍華規〔2016〕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更新單元涉及歷史用地處置的,依照《深圳市城市更新歷史用地處置暫行規定》(深規土〔2013〕29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更新單元涉及舊屋村范圍認定的,參照《深圳市寶安區、龍崗區、光明新區及坪山新區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舊屋村范圍認定辦法(試行)》(深規土〔2010〕439號)的規定執行。
更新單元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歷史用地處置操作規程參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歷史用地處置操作規程(試行)》(深規土〔2013〕295號)的規定執行。
市、區相關主管部門對上述事項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區城市更新局應當根據檔案、地籍產權管理系統等記載的基礎資料,結合申報主體提交的申請材料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單元拆除范圍內土地面積、征(轉)地協議簽訂及補償情況、土地權屬情況及利用現狀、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積及用途、現狀建筑面積等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見。
第四章 更新單元規劃審批
第十六條 更新單元經審批列入計劃并完成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后,申報主體應委托具有甲級規劃設計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編制更新單元規劃。
第十七條對于被列入2010年4月19日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公告的《各年度轉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定計劃項目一覽表》的項目,公告時沒有明確申報主體的,由轄區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更新單元規劃。
第十八條申報主體向區城市更新局申請更新單元規劃審批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更新單元規劃申報表。
(二)身份證明材料。
(三)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復函,更新單元涉及舊屋村、歷史用地處置、非農建設用地調整的,提交舊屋村認定復函、歷史用地處置方案、非農建設用地調整初步意見。
(四)具有甲級規劃設計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更新單元規劃成果。
(五)涉及文物保護的更新單元,應取得區文化體育局關于文物保護的意見。
(六)涉及產業發展的更新單元,應提交產業專項規劃(含招商引資方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區城市更新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申報材料內容和深度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書面答復申報主體并說明理由。
初審合格的,區城市更新局根據實際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轉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征求意見。各單位應自收到區城市更新局轉交的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城市更新局提出書面反饋意見。
第二十條區城市更新局審查后,出具修改意見并函復申報主體。申報主體完成規劃草案修改后報區城市更新局審查,區城市更新局審查通過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規劃草案提交區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區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區城市更新局在項目現場、轄區街道辦事處及區政府網站上對規劃草案進行不少于30個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費用由申報主體承擔。
規劃草案公示結束后,更新單元規劃符合法定圖則強制性內容的,由區城市更新局將規劃草案、公示意見及處理建議報請區領導小組審批。
更新單元規劃對法定圖則強制性內容作出調整的,由區城市更新局將規劃草案、公示意見及處理建議報請區領導小組審核,經審核同意后以區政府的名義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建筑與環境藝術委員會審批。
區城市更新局自更新單元規劃批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區政府網站上對規劃進行公告并函復申報主體,同時依照規定程序將更新單元規劃納入“一張圖”綜合管理系統。
第五章 實施主體確認與建設用地審批
第二十一條更新單元規劃已經批準的,項目拆除范圍內的所有權利主體將房地產的相關權益轉移到同一主體后,該主體可向區城市更新局申請實施主體資格確認。
拆除范圍內存在未完善手續的土地及建筑物的,實施主體申請人應先向轄區街道辦事處申請土地、建筑物權屬核查,由街道辦事處就土地、建筑物權屬核查及單一主體形成情況出具意見。
第二十二條申請實施主體確認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施主體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材料。
(三)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項目拆除范圍內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土地和建筑物測繪報告、權屬證明及抵押、查封情況的核查文件。
(四)申請人形成或者作為單一主體的證明材料,包括:
1.申請人收購權利主體房地產的證明材料及付款憑證。
2.申請人制定的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及與權利主體簽訂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付款憑證、異地安置情況和回遷安置表。
3.權利主體以其房地產作價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證明文件。
4.申請人本身即為權利主體或者權利主體之一的相關證明文件。
5.以合作方式實施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改造合作協議。
(五)更新單元規劃批準文件。
(六)更新單元實施方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條區城市更新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申請人的申請存在申請資料不全、權屬不清或權利受限制等情形的,區城市更新局應當做出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申請人符合實施主體確認條件的,區城市更新局應當在項目現場、轄區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網站及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就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權屬情況及單一主體的形成情況進行不少于7個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區城市更新局應自公示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意見的處理。有關異議經核實成立或者暫時無法確定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公示期滿未收到異議或者有關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區城市更新局應當自公示期滿或異議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核發實施主體確認文件。
第二十五條區城市更新局與實施主體簽訂的項目實施監管協議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實施主體按照更新單元規劃要求應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義務;應履行建設并移交公共服務設施的義務;應履行配建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創新型產業用房、配建人才公寓等義務,配合區住房和建設局落實住房保障統計的義務。
(二)實施主體應當完成搬遷及建筑物拆除,并按照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履行貨幣補償、提供回遷房屋和過渡安置等義務。
(三)城市更新項目實施進度安排及完成時限。
(四)設立資金監管賬戶或其他資金監管措施。
(五)涉及產業發展的更新單元,應列明產業規劃和招商引資方案的有關要求。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按照更新單元規劃,獨立占地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用地,實施主體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入庫移交手續。
第二十七條城市更新項目應完成實施主體確認并簽訂實施監管協議后,方可實施建筑物拆除。為落實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需要提前使用已列入計劃的更新單元范圍內貢獻用地的,經區城市更新局批準,可提前開展建筑物拆除工作。
第二十八條建筑物拆除工作應符合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生態文明建設、安全生產等相關政策要求。拆除完畢后,實施主體向區城市更新局申請建筑物拆除確認,并向市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證注銷。
第二十九條 地上建筑物已拆除確認完畢,且房地產證完成注銷后,實施主體向區城市更新局申請建設用地審批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用地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材料。
(三)更新單元規劃批準文件。
(四)實施主體確認文件及項目實施監管協議。
(五)更新單元實施方案。
(六)土地權屬證明文件。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區城市更新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就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由實施主體進行開發建設的用地及地下空間形成建設用地報審方案,報區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審議同意后5個工作日內依照《決定》向實施主體核發《建設用地方案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實施主體按照更新單元規劃,完成獨立占地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用地的移交入庫要求后,區城市更新局根據深圳市地籍測繪部門出具的地界放點測量報告制作宗地附圖,依照《決定》與實施主體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出讓地塊的開發建設及管理要求。
(二)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創新型產業用房、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的配建要求。
(三)按照項目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和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的要求,用于補償安置的房產不得申請預售。
(四)涉及產業發展的更新單元,根據產業規劃和招商引資方案,列明產業發展方向和定位。
(五)更新單元規劃明確及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約定的其他相關內容。
第六章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與施工許可
第三十一條更新單元實施主體向區城市更新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材料。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專項規劃批復、實施監管協議。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及相關補充協議。
(五)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核查意見;屬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還需提交超限高層建筑抗震設防審批意見。
(六)環保、人防、文物保護、水務、軌道等部門的審核意見。
(七)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復書。
(八)具有施工圖審查資質的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合格書。
(九)建筑總平面圖、包含海綿城市、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設計專篇的建筑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如涉及核增建筑,應提交核增建筑專篇。
(十)設計單位工程設計資質證書、資格證明文件及設計合同。
(十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備注需開展地質災害治理的,應提交的設計文件還應包括配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圖紙。
(十二)建設項目位于區重點片區范圍內的,應提交深圳北站商務中心區規劃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的書面意見。
(十三)建設項目位于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范圍內,應提交軌道運營單位的書面意見。
(十四)建設項目涉及配建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人才公寓的,應提交區住房和建設局的書面意見。
(十五)建設項目涉及配建社區配套、公共服務用房和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應提交相關使用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條區城市更新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照《決定》做出是否予以許可的決定。符合條件的,向實施主體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三條實施主體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應按區住房和建設局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
第七章 規劃驗收與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實施主體向區城市更新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材料。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實施監管協議。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及補充協議。
(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經區城市更新局核準的施工圖紙及核準文件。
(七)深圳市地籍測繪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和竣工測繪報告。
(八)涉及配建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人才公寓的,應提交區住房和建設局的書面意見。
(九)涉及配建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應提交相關使用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
(十)涉及配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應提交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
(十一)按照相關約定需要移交配套公共設施的,還需提交移交協議書。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區城市更新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依照《決定》做出是否予以許可的決定。符合條件的,向實施主體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不符合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五條實施主體申請竣工驗收備案的,應按區住房和建設局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
第八章 項目監管
第三十六條在項目申請房地產預售時,房地產預售部門應當就項目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和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的履行情況征求區城市更新局意見。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用于補償安置的房屋不得納入預售方案和申請預售。
第三十七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納入實施資金監管的內容包括:
(一)應由實施主體建成并無償移交的公共設施。
(二)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用于回遷安置的物業,實施主體與被搬遷人約定不納入資金監管的除外。
(三)根據項目搬遷補償協議實施主體尚未向被搬遷人支付的貨幣補償款,實施主體與被搬遷人約定不納入資金監管的除外。
回遷安置物業及應由實施主體建成并無償移交的公共設施的監管資金,按照相應建筑面積乘以每平方米人民幣3000元建設成本核算,區城市更新局可依據實際情況修訂建設成本標準并發布實施。
在實施監管協議書簽訂后,實施主體應協調銀行金融機構開具以區城市更新局為受益人,以實施主體為被保證人的不可撤銷、見索即付的履約保函,落實資金監管。
第三十八條涉及產業發展的更新單元,由區相關產業部門對其產業規劃落地以及招商引資工作進行引導、協調與監督,保證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產業導向和招商目標落實到位。實際進駐的產業項目不符合產業規劃要求的,由區相關產業部門督促其改正。
城市更新項目中的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社區配套、公共服務用房和創新型產業用房由區住房和建設局在規劃建設階段落實監管及負責驗收,區財政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負責上述物業的登記與管理,并移交各相關單位使用及管理。
第三十九條實施主體在實施城市更新項目的過程中存在違法建設行為的,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依法認定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實施辦法由區城市更新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實施辦法未規定的其他城市更新事項,按照《辦法》、《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城市更新相關職能部門應按照規定時限完成審核事項。需公示和專家評審、論證的,公示、公示意見處理、專家評審、論證時間不計入辦文時限;需上報市政府或上級更新主管部門的,上報審批時間不計入辦文時限。
第四十三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龍華新區加強城市更新工作的實施辦法(修訂)》(深龍華辦〔2014〕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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