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辦規〔2023〕7號)和《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深人社規〔2023〕10號),具有深圳市戶籍,或廣東省內非深圳市戶籍且常住地為深圳市,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處于無業狀態、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向戶籍地(常住地)所在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
(一)大齡失業人員。指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的人員。
(二)殘疾人員。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持有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的傷殘證件的人員。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指在民政部門低保管理系統登記備案的人員。
(四)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指戶口簿顯示住址在城鎮的同一家庭戶口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家庭成員均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居民家庭人員。
(五)農村零轉移就業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人員。指戶口簿顯示住址在農村的同一家庭戶口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家庭成員均處于無業狀態的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人員。
(六)失地農民。指依法被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農民。
(七)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指最近一次辦理失業登記后連續失業1年(含1年)以上人員。
(八)戒毒康復人員。指經過戒毒治療、康復后回歸社會的人員。
(九)刑滿釋放人員。指刑滿釋放后回歸社會的人員。
(十)精神障礙康復人員。指經過精神障礙治療、康復后回歸社會的人員。
(十一)失業6個月以上的退役軍人。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且在申請認定時已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
(十二)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指需要贍養同一家庭戶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重大疾病參照我國保險行業適用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
(十三)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