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分 類:
發布日期:2025年04月07日
名 稱:市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深圳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的通知
文 號:深衛健規〔2025〕1號 主 題 詞:
深衛健規〔2025〕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確保依法、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市衛生健康委
2025年1月27日
深圳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確保依法、合理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深圳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規則。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以查證的違法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于違法性質相同、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處罰。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并可以不予立案: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報衛生健康執法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五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二)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三)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五)妨礙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下發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改正。
第九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依法減輕處罰的除外。
第十條 當事人基于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為,并觸犯同一個行政處罰規定的情形,屬于違法行為的連續狀態。超過二年的,不能認定違法行為處于連續狀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發現新的證據證明當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與原違法行為合并裁量,作出新的行政處罰決定。原行政處罰決定已經執行的,在新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中予以折抵。
合并裁量后新作出的行政處罰不計入當事人因相同違法行為受到的行政處罰次數。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應當對案件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并說明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事實、理由、依據。
第十二條因特殊原因,在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之外裁量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對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應當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適用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基準的對應內容、理由、依據。
對沒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應當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予以說明。
因特殊原因在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之外裁量的,應當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充分說明裁量的理由及依據。
第十四條本規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轉載來源: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轉載時間:2025-4-7
轉載地址:https://wjw.sz.gov.cn/xxgk/zcfggfxwj/mybh_3/content/post_119865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