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00-02-2020-113486 分 類:3
發布日期:2020年01月08日
名 稱:深圳市司法局關于發布《深圳市公民法律素質提升項目資助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 號: 主 題 詞:公民法律素質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動全社會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加大全面普法力度,開拓普法新格局,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民法律素質提升項目資助計劃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17日
深圳市公民法律素質提升項目資助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市,增強全社會法治意識,充分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提升公民法律素質,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圍和法治習慣,建設“法治城市示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公民法律素質提升項目資助計劃(以下簡稱“資助計劃”)的使用和管理。
資助計劃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以及我市法治宣傳實際需要,由深圳市司法局(以下簡稱“市司法局”)、深圳市普法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普法辦”)設立的,對愿意從事法治宣傳教育,提升公民法律素質的社會組織、企業等或者個人進行專項資助。
第三條 用于資助計劃的資金是市司法局的專項經費,實行部門預算管理,年度預算規模可以根據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我市法治宣傳工作進行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規模總控,根據當年預算規模、受理資助項目數量,在資助標準范圍內確定項目資助金額。
第四條 資助計劃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精品優先,品牌建設的原則;
(二)公開透明,客觀公正的原則;
(三)規范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司法局負責資助計劃的受理、審核和發放,并按照規定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資助計劃的具體工作由市普法辦承辦。
市司法局設立資助計劃項目評審組(以下簡稱“評審組”),評審組成員由市司法局相關工作人員、社會普法人士和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等組成,主要負責與資助項目有關的評估、審核等事宜。
第二章 資助項目
第六條 資助計劃資助對象為在深圳依法注冊登記的社會組織、企業等或者個人,個人應當在深圳市內連續繳納社保一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下統稱“項目申報人”)
第七條 資助計劃資助的項目應當以法治宣傳、提升公民法律素質、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和法治社會建設為目的,表現形式包括:
(一)法治文藝精品創作,包括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文學、影視、出版等領域的精品創作和宣傳推廣;
(二)法治文化活動,全市性展覽、展映、演出、講座論壇、競賽、節慶活動,以及擴大深圳影響力、提升深圳城市形象的法治宣傳活動等;
(三)其他法治宣傳項目。
第八條 資助計劃單個項目的資助金額一般為1至10(含)萬元,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或特別優秀的項目,經市司法局負責人辦公會議審定后,資助金額可以超過10萬元。
第九條 項目申報人按照以下規定辦理資助申報等事項:
(一)按照本辦法和項目申報指南規定申報項目,申報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二)根據市司法局審定的資助計劃組織項目實施;
(三)建立專款專賬,對項目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對項目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和有效性負責;
(四)開展項目績效自評,配合市普法辦完成相關統計、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資助計劃資助的項目應當屬于公益項目,具有非營利性質,不得將資助資金用于非法用途或者以經營盈利為目的,并僅限在深圳市范圍內舉辦。
第十一條 因資助項目產生的知識產權成果按相關規定依法確定歸屬人,市普法辦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無償使用該知識產權成果開展法治宣傳活動。
第十二條 資助計劃的資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項開支:
(一)單位的人員工資和獎金支出、正常辦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職工福利支出;
(二)單位的基本建設;
(三)其他不屬于法治宣傳資金開支范圍的支出。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人可以向市普法辦提出書面申報或者在市司法局網站進行網上申報,市普法辦全年接受申報。
第十四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項目申報人證明文件,項目申報人為機構的,提交組織代碼證或者營業執照等機構合法證明文件復印件;項目申報人為個人的,提交個人二代身份證以及社保證明復印件;
(二)《深圳市公民法律素質提升項目資助申報表》;
(三)申報項目詳細方案(含項目預期成效自我評估);
(四)項目收支預算書,包括項目總金額、擬申報的資助金額、自籌用于該項目的金額以及其資金來源、項目實施的預算明細收支等。
第十五條 市普法辦收到申報資料后,應當告知項目申報人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受理申請后于7個工作日內對項目申報材料的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受資助范圍予以初審。項目申報人提交的項目內容應當與法治宣傳主題相吻合,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通過初審的項目由市普法辦提出資助建議后提交評審組復審。
第十六條 市普法辦每個季度末召開評審組會議,集中審議本季度通過初審的申報項目。評審組對通過初審的申報項目進行復審,對項目的內容、目標、理念、創意、對象、受惠人數、成效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提出是否資助項目的建議和資助金額。
第十七條 對通過復審的申報項目,項目申報人應當向市普法辦提供申報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材料原件審驗。機構申報的應當提供機構組織代碼證或者營業執照等機構合法證明文件原件,機構無重大違法行為和誠信問題的聲明;個人申報的應當提供本人公民身份證以及社保證明原件。
第十八條 市普法辦將通過資格審查的資助項目提交市司法局負責人辦公會議審定。經市司法局負責人辦公會議審定通過的項目在市司法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普法辦書面提出,市普法辦組織復核并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復核結果。經復核,異議事項屬實的,取消資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復核異議事項不屬實的,確定為受資助項目。
第十九條 被確定為受資助項目的,由市司法局與項目申報人簽訂項目資助協議書。
第二十條 項目申報人應當按照資助項目協議書約定的實施內容開展活動,并對項目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或者安全隱患承擔全部責任。項目申報人應當及時向市普法辦報告實施進展情況,市普法辦適時派出觀察員了解受資助項目的相關情況或以其它方式對受資助項目進行核查。
第二十一條 資助項目結束后,項目申報人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普法辦提交項目總結報告、項目經費開支明細賬,以及相關發票或其它票據復印件和體現項目成果的有關文字、影像或者實物材料,并按資助額度提交合法的發票或行政事業性票據。
資助項目結束后,市普法辦應當在30日內對資助項目予以評估總結。市普法辦對項目可以采取調查問卷、公眾留言等方式進行社會評價,評估總結意見和社會評價結果可以作為再次申請項目申報評審的重要依據。
市司法局按照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于項目資助協議書約定的時間內將資助資金撥付到項目申報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 資助項目原則上不得變更或者終止實施。確因重大政策變動或者其他客觀原因導致項目變更或者終止實施的,應當經市普法辦同意。
項目終止實施的,項目申報人應當將結余資金按有關規定退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申報人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項目尚未開展的,取消資助;項目已經開展的,終止資助,按規定追回已支付的資助金額;列入資助項目異常名錄,市司法局三年內不受理其資助申請:
(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以營利為目的或者將資金用于非法目的的;
(三)項目申報人未經市普法辦同意,擅自調整、變更資助協議書明確的內容開展活動的;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負面影響的。
第二十四條 對違法騙取、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資助計劃資金的行為,由市司法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回,同時按照市政府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市司法局三年內不受理其資助申請,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資助計劃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普法辦應當對資助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和績效評估,并負責對資助計劃資金的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市民及社會各界可以通過公示平臺對資助項目進行意見反饋和評價,相關反饋意見可以作為資助項目調整優化的意見參考,相關評價結果可以作為項目申報單位績效評估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 項目申報人應當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實施績效評估工作,績效評估結果作為編制下年度資助計劃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資助計劃項目的配套管理制度由市普法辦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轉載來源:深圳市司法局
轉載時間:2020-01-08
轉載地址:http://sf.sz.gov.cn/xxgk/xxgkml/zcfg/content/post_66152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