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00-02-2020-113770 分 類:
發布日期:2020年02月07日
名 稱:龍華區社會組織孵化服務中心入駐管理辦法
文 號:深龍華民〔2020〕10號 主 題 詞:
第一條 為積極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加強龍華區社會組織孵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孵化服務中心”)入駐管理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孵化服務中心是采取政府統籌管理、專業機構運作、政府公眾監督、社會民眾受益的運作模式,在龍華區民政部門(以下簡稱“區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實施社會組織扶持發展專項計劃的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為龍華區社會組織提供硬件設施和個性化指導服務,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入駐對象
第三條 已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入駐孵化服務中心:
(一)在龍華區范圍內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
(二)有健全的組織架構、財務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有具體的社會服務項目和明確的項目負責人;
(四)有維持項目運轉的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
(五)有維持項目運轉的專職工作人員;
(六)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
第四條 尚未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入駐孵化服務中心:
(一)尚未注冊,擬在龍華區登記注冊,并已取得《社會組織臨時存款賬戶通知書》;
(二)在龍華區范圍內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
(三)有明確的宗旨、業務范圍;
(四)具備注冊成立和業務活動實施所需的必要資金;
(五)有固定的聯系人和擬任法定代表人;
(六)有具體的社會服務項目和明確的項目負責人;
(七)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 社會組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優先入駐孵化服務中心:
(一)全區性社會團體;
(二)已注冊登記的有較大影響力的社會組織;
(三)注冊登記所在地在我區的市級及以上社會組織;
(四)建立黨支部且獲得優秀黨支部等榮譽稱號的社會組織;
(五)其他特殊社會組織或機構。
第六條 已登記成立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駐申請:
(一)申請前三年內曾被登記管理機關或其他政府部門行政處罰過的;
(二)申請前三年內未按期參加年報或年報未通過的;
(三)違法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符合黨組織設立條件但未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黨組織的;
(五)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名單的;
(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入駐申請
第七條 申請入駐孵化服務中心的社會組織,應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已建立黨支部的社會組織還需取得社會組織黨組織同意。入駐程序如下:
(一)申請。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或發起人向孵化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二)受理初審。孵化服務中心對社會組織的入駐申請進行初審,主要對社會組織的性質、預期社會效益等進行研究,并提出受理意見,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初審意見,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三)審批。區民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確定入駐對象。對確定的入駐對象,由孵化服務中心出具入駐通知書進行通知;經審批不同意入駐的,由孵化服務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該社會組織,并說明理由。
(四)入駐。經審核同意入駐的社會組織,須簽署入駐承諾書。
第八條 已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申請入駐孵化服務中心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駐申請表;
(二)組織概況,包括成立時間、注冊資金、類型、業務范圍、組織機構、業務開展情況等;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簡介,法人登記證書;
(四)社會組織章程、機構人員名單;
(五)成立滿一年的需提交上一年度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審計報告;
(六)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未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申請入駐孵化服務中心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駐申請表;
(二)三分之二以上發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或發起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組織發展規劃及孵化可行性報告;
(四)舉辦者或發起人的基本情況、簡介及從業人員概況;
(五)區民政部門開具的臨時存款賬戶通知書。
第四章 續駐與退駐
第十條 期限屆滿前15日內,社會組織可以提出續駐申請,孵化服務中心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同意續駐的,重新發放入駐通知書,續駐期限一般為1年;不同意續駐的,發放退駐通知書。
第十一條 尚未注冊登記的社會組織入駐期限一般為1年,已注冊登記的社會組織入駐期限一般為2年;同一社會組織累計入駐時長不得超過3年。
第十二條 入駐的社會組織主動退駐的,應當書面申請,孵化服務中心按程序報經區民政部門批準后,發給退駐通知書。申請材料包括:
(一)退駐申請表。已注冊登記的社會組織應當加蓋公章,尚未注冊登記的社會組織應當由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
(二)入駐通知書原件。
第十三條 入駐的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孵化服務中心按程序報請區民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勒令其退駐:
(一)入駐期滿后未申請續駐的;
(二)開展違法違規活動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入駐通知發出后1個月內未正常進駐的;
(四)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的;
(五)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失信名單的;
(六)違反孵化服務中心管理規定,損毀公共設施,拒不服從管理的。
第十四條 孵化服務中心應當做好與退駐社會組織的交接工作,保護公共設施和公共物品。
退駐社會組織應當配合孵化服務中心做好場地交接工作,并及時做好社會組織登記信息變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入駐孵化服務中心的社會組織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本管理辦法及《入駐承諾書》的相關規定,積極支持、協助、配合孵化服務中心的各項工作;
(二)愛護公共設施,注意維持公共衛生和辦公場所的整潔,節約水電,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
(三)不得利用孵化服務中心場地進行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開展其他非法活動;
(四)場地僅作辦公用途,不得占用公共空間,不得堆放活動物資;
(五)努力強化自身能力建設,加強與社會資源的鏈接,逐步通過提供服務自給自足,實現自身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每年開展5次以上活動,并將每次活動的計劃、總結及相關影像材料報孵化服務中心。
凡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入駐組織,孵化服務中心有權按照規定退駐。
第十六條 入駐社會組織按季度向孵化服務中心運營服務機構報送工作情況,遵守孵化服務中心相關規章制度,積極配合各類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
第十七條 已登記入駐的社會組織若無法取得聯系,將勒令停止其開展相關活動,并按程序納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第十八條 孵化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民政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6年7月6日印發的《龍華新區社會組織孵化服務中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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