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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5年05月30日
名 稱:《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文 號: 主 題 詞:
一、起草背景
特困人員沒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也沒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是我國現階段最困難、最脆弱的人群,國家對其給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是基本生活救助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為規范我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2018年我市出臺《深圳市特困人員供養實施辦法》(深府辦規〔2018〕3號)。2024年2月,省民政廳印發《廣東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省認定辦法》)。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完善社會救助制度,保障特困人員合法權益,結合已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規定和社會救助工作的有益實踐,市民政局牽頭對《深圳市特困人員供養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并將名稱修改為《深圳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織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
二、主要修訂內容
《實施辦法》共五章三十三條,主要明確了我市特困人員的認定條件、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救助供養標準及內容等。
(一)明確特困人員認定條件。一是適度拓展無勞動能力認定的殘疾種類和等級。根據《省認定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無勞動能力認定條件,并按照《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的規定將第一種情形“60周歲老年人”修改為“60周歲以上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老年人”。二是適度放寬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范圍。根據《省認定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將“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本市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重度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以及財產符合本市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在監獄服刑的人員”均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二)調整照料護理金標準與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掛鉤。本市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對應其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結果,分全自理、半失能、失能三個檔標準。全自理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2%確定;半失能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30%確定;失能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60%確定。
(三)細化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規定。細化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的內容和要求,加強與殘疾等級及老年人能力評估結果的銜接運用;細化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時,及時調整特困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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