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分 類:
發布日期:2025年05月30日
名 稱: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的通知
文 號:深府辦規〔2025〕5號 主 題 詞: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市有關單位:
《深圳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5月30日
深圳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進一步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保障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規定》《廣東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戶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辦法。
本實施辦法所稱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是指依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為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殯葬服務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遵循應養盡養、適度保障、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情況納入對各區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績效評價內容。
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及統籌協調全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各區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街道辦事處應當提供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咨詢服務,及時了解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主動告知救助供養政策并為其依法辦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手續。
社區工作機構協助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相關工作。
公辦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做好本機構內符合條件的對象申請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發放機制,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六條 有集體經濟收入的社區,可以從集體經濟收入中安排資金,用于補助和改善特困人員生活。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事業捐贈資金、住房、物資,為特困人員提供生活照料等志愿服務。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把供養服務機構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窗口和青少年尊老助殘教育基地。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七條 本市戶籍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第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
第九條 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且財產符合我市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認定為本實施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
第十條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項目,范圍參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規定執行。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標準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核對發生時,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市值)不超過本市24個月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動產(含住宅、公寓)總計不超過1套(棟),且名下無非居住用途不動產〔含商鋪、車庫(位)、辦公用房等〕;
(三)名下均無機動車輛(殘疾人代步車、燃油摩托車、電瓶車除外);
(四)名下無商事登記信息,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查詢到商事登記信息,屬于無雇員的夫妻小作坊、小賣部(專營高檔煙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以申請復核,經工作人員調查核實后,視為無商事登記。
家庭已擁有1套(棟)居住用途不動產,還擁有泥磚房或父輩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請家庭成員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認定為超過住房標準。
第十一條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全日制在校學生;
(二)特困人員;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四)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五)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六)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七)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第三章 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十二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工作機制,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機構、公辦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協助下,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分為首次評估、復核評估和年度評估三類。首次評估是指對新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人員進行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復核評估是指對申請(首次)評估結果有異議或因特困人員身體狀況發生變化的人員重新進行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年度評估是每年定期對所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開展一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區民政部門應當在確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首次評估。對已完成首次評估的,無需再參加當年年度評估。
第十三條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以下6項指標綜合評估:
(一)自主吃飯;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廁;
(五)室內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狀況6項指標全部達到的,可以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遇到特殊情況難以評估認定的,征求供養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相關機構的意見后確定。有條件的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 智力、精神等殘疾類別的特困人員,參考《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 26341-2010)標準,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的,可認定為失能;三級智力、精神殘疾的,可認定為半失能;四級智力、精神殘疾的,可認定為全自理。
已進行老年人能力評估的特困人員,老年人能力評估結論評定為“能力完好”的,可認定為全自理;評定為“輕度失能、中度失能”,可認定為半失能;評定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可認定為失能。
對有多重殘疾類別的特困人員,或已進行老年人能力評估的特困人員,以其最重類別認定。
第十五條 特困人員或者其監護人對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區民政部門提出,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照料服務人、社區工作機構、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區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第十六條 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的;
(二)戶籍遷出本市的;
(三)具備或者恢復勞動能力的;
(四)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的;
(五)家庭經濟狀況不再符合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
(六)法定義務人恢復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的;
(七)自愿申請退出救助供養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特困人員有本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后報區民政部門核準終止救助供養,并公示7日。
區民政部門在決定終止救助供養前,應當將擬終止救助供養意見在所在社區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作出終止救助供養的決定,并從次月起終止救助供養;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的決定,并重新公示。特困人員屬于本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項情形的,可以簡化擬終止救助供養意見公示。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應當通過街道辦事處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社區工作機構。
第四章 救助供養
第十八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
(一)基本生活標準。本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確定。
(二)照料護理標準。本市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對應其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結果,分全自理、半失能、失能三個檔標準。全自理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2%確定;半失能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30%確定;失能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60%確定。
省人民政府對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有調整或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有調整的,由市民政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九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形式,在確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時,街道辦事處應當充分保障特困人員自主選擇救助供養形式的權利,特困人員選擇集中供養的,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集中供養。
經自理能力評估認定為全自理的,鼓勵和支持特困人員選擇分散供養。
第二十條 特困人員選擇集中供養的,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供養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提供供養服務。
第二十一條 特困人員選擇分散供養的,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特困人員親友或者社區工作機構、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分散供養對象聯系、幫扶制度,定期探望分散供養對象,及時掌握其衣、食、住、醫等方面的情況,幫助解決生活上的困難。
各區可以探索推進家庭托養、寄養和社會助養等方式實施分散供養,有條件的區可以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無償或者低償的社區日間照料服務。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委托特困人員親友、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提供分散供養服務或者集中供養服務的,街道辦事處應當與特困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照料服務人簽訂委托照料服務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委托照料服務協議參照民政部門制發的格式文本確定,應當包括服務項目、費用標準、責任追究等內容。
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照料服務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督促約定服務事項落實到位。
第二十三條 市、區級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由本級財政保障。
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金在審核確認之日起次月發放,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實行“一卡通”(原則上以社會保障卡為主要載體)社會化發放,應于每月20日前發放到位。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金統一支付到供養服務機構賬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金原則上應支付到特困人員個人賬戶。
特困人員照料護理金在照料護理協議簽訂后,支付到照料服務人。
第二十四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特困人員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電、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供給等。
(二)提供基本照料。根據特困人員的生活自理能力,給予必要的照料,包括日常探訪、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基本服務。
(三)資助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規定標準為其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參加本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普惠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特困人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照100%的比例予以救助。
(五)提供住房救助。對符合規定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由住房建設部門納入住房保障特殊群體范圍,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安排;符合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的,及時按標準予以發放。
(六)提供教育救助。對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職業教育、大專)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按照規定給予教育救助。
(七)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的,由街道辦事處委托其親屬、供養服務機構或社區工作機構辦理喪葬事宜,必要喪葬費項目和標準,參照我市殯葬基本服務項目和標準確定。
第二十五條 市、區民政部門組織醫療機構定期安排醫務人員到供養服務機構、特困人員家中巡診,每年為特困人員安排一次免費體檢。
第二十六條 區民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區實際,為特困人員購買意外傷害、醫療健康、失能護理等商業保險。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為有需要的特困人員提供心理疏導、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社會工作服務。
鼓勵特困人員參加有益身心健康和力所能及的勞動,活動組織單位應當給予適當的報酬或者獎勵。
第二十七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與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相銜接。
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以同時享受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
特困人員不得同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與其已申請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資助標準擇高確定。
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其申請資料和調查核實情況,直接轉入認定程序,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
第二十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可以采取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提供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自理能力評估等其他相關服務,但不得委托同一機構同時承接評估與照料護理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需要,規劃和建設供養服務機構。
鼓勵各區采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興建區域性供養服務機構。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
第三十條 本區供養服務機構服務能力不足,可以轉介至市級或委托其他區供養服務機構,區民政部門應當向轉入的供養服務機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轉入供養服務機構在滿足本級或本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服務需求基礎上,應當協助接收并提供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辦理程序按照《廣東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規定》《廣東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試行)》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區,含大鵬新區。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深圳市特困人員供養實施辦法》(深府辦規〔2023〕2號)同時廢止。
轉載來源:深圳市民政局
轉載時間: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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