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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5年01月24日
名 稱:《龍華區社會組織孵化服務中心入駐管理辦法(修訂)》政策解讀
文 號: 主 題 詞:
一、修訂背景
2012年12月底,龍華新區社會組織孵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孵化中心”)正式掛牌成立。這是全市首家兼具孵化和服務兩項功能的區級社會組織培育平臺,采取了政府統籌管理、專業機構運作、社會公眾監督、社會組織受益的運作模式,在龍華區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實施社會組織扶持發展專項計劃,為龍華區社會組織提供硬件設施和個性化指導服務。
為積極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根據《關于深化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若干措施》(深辦發〔2018〕25號)、《深圳市龍華區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管理辦法》(深龍華府辦規〔2022〕4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對《龍華區社會組織孵化服務中心管理辦法》(深龍華民規〔2020〕10號)進行修訂,形成《龍華區社會組織孵化服務中心入駐管理辦法(修訂)》(深龍華民規〔2025〕1號)(以下簡稱《辦法》),以更好助力我區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
二、修訂必要性
(一)修訂政策是貫徹落實上級最新政策文件精神
2020年9月,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2021年10月,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實施意見》,都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二)根據實施情況,結合實際進行修訂
深龍華民規〔2020〕10號文自2020年3月施行以來,對我區社會組織的發展起到積極促進作用。我區孵化培育的社會組織不僅在數量上有所增長,相關社會組織經過孵化服務中心的個性化指導服務,也獲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也存在個別條款表述有歧義、表述不夠精確的情況,需進行修訂。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內容共六章二十二條,內容包括總則、入駐對象、入駐申請、續駐與退駐、法律責任、附則。
(一)明確入駐對象
入駐對象分為已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和擬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其中尚未注冊但已取得《社會組織臨時存款賬戶通知書》的社會組織可以申請入駐孵化服務中心。《辦法》鼓勵已注冊登記的有較大影響力的社會組織或建立黨支部且獲得優秀黨支部等榮譽稱號的社會組織申請入駐孵化服務中心。《辦法》明確了不予受理入駐申請的九種情形。
(二)明確申請入駐程序
《辦法》規定由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或發起人向孵化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孵化中心對申請材料真實性進行初核,出具初核意見,并報區民政局審批。區民政局出具復核意見,確定入駐對象。經審核同意入駐的社會組織,須簽署入駐承諾書。《辦法》明確了申請應提交的材料,并規定擬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申請入駐后需及時完成登記。
(三)關于續駐與退駐
1.入駐期限屆滿前15日內,社會組織可以提出續駐申請,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同意續駐的,重新發放入駐通知書,續駐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不同意續駐的,發放退駐通知書。
2.尚未注冊登記的社會組織入駐期限一般為1年,已注冊登記的社會組織入駐期限一般為2年;同一社會組織累計入駐時長不得超過3年。
3.入駐的社會組織主動退駐的,應當書面申請,孵化中心按程序報經區民政部門批準后,發給退駐通知書。
4.對出現如“利用孵化服務中心開展違法違規活動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等9種情形的,孵化服務中心按程序報請區民政部門批準后,可以終止入駐協議,限其期限退出。
(四)明確使用規則和監督管理責任
入駐社會組織須遵守孵化服務中心相關規章制度,按季度向孵化服務中心報送工作情況,積極配合各類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區民政部門每年對入駐滿6個月的社會組織進行考核。凡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入駐組織,孵化服務中心有權按照規定要求其退駐。孵化服務中心入駐社會組織數量實行“總量控制”原則,本辦法與本區同類的場地入駐政策,由社會組織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自主選擇申請入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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