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分 類:
發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
名 稱:深圳市民政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 號:深民規〔2024〕2號 主 題 詞:
各區人民政府、大鵬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優化配置公辦養老機構床位資源,強化公辦養老機構兜底保障功能,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民政局
2024年9月24日
深圳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優化配置公辦養老機構床位資源,強化公辦養老機構兜底保障功能,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含新區,下同)兩級公辦養老機構的入住評估輪候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辦養老機構,是指由政府財政投資建設運營,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入住評估輪候,是指申請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老年人,經評估、審核后,按照綜合評分高低輪候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程序。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60周歲以上、具有本市戶籍、無暴力傾向且精神狀況穩定、無傳染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已治愈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申請入住評估輪候。
公辦養老機構重點保障特困老年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老年人、撫恤定補優撫的老年人、對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及重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特困老年人應當由戶籍所在轄區街道敬老院予以保障。轄區內無街道敬老院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安排入住的,由其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民政部門逐級審核后在區級或者市級公辦養老機構安排解決。
第五條 入住評估輪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工作,負責依托深圳市智慧民政平臺建立全市統一的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綜合信息平臺(以下簡稱評估輪候系統)。
市社會福利服務指導中心負責全市入住評估輪候事務性工作、評估輪候系統運營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市級公辦養老機構的申請人入住資格審核、評估輪候管理工作。
各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公辦養老機構的申請人入住資格審核、評估輪候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下同)及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數據共享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公辦養老機構負責及時收住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做好本機構空余床位公開公示工作。
第二章 能力評估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老年人申請輪候入住公辦養老機構,應當進行能力評估。
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由他人協助通過“i深圳”APP進入評估輪候系統申請能力評估,填寫相關信息。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社區居委會、街道長者服務中心、社區長者服務站、小區長者服務點應當為老年人使用評估輪候系統提供協助。
老年人能力評估結果(以下簡稱評估結果)是輪候入住公辦養老機構評分的主要指標,分為能力完好、能力輕度受損(輕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損(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損(重度失能)、能力完全喪失(完全失能)五個級別。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評估機構,是按照國家標準《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42195-2022)規定,具有相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評估人員的醫療機構。
市民政部門應當在評估輪候系統上公告評估機構名單和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復核評估機構是專門開展復核評估并出具復核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評估輪候系統選擇評估機構進行預約,并按照預約時間攜帶身份證原件自行前往評估機構參加評估。存在行動不便且無人照料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上門評估。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評估申請的10日內開展評估,并在評估后1個工作日內將評估結果上傳至評估輪候系統。
申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結果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評估輪候系統向復核評估機構提出一次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出具復核評估結果并上傳至評估輪候系統。復核評估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十三條 申請人評估結果確認后,市社會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將依照《深圳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綜合評價指標及分值表》通過評估輪候系統對申請人進行綜合評分。
第十四條 申請人在成功辦理入住手續后,可以憑有效票據向戶籍所在區民政部門申請報銷一次評估費用(不含評估人員上門費用)。該費用由區財政承擔。
申請人申請復核評估,復核評估結果與首次評估結果一致的,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不一致的,由評估機構承擔。
第十五條 申請人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的,可以選擇重新評估,評估結果以最后一次為準。
處于輪候入住狀態中的申請人選擇重新評估,需重新申請輪候入住。
第三章 輪候申請
第十六條 公辦養老機構輪候通道分為優先保障通道和普通輪候通道。在滿足優先保障通道申請人入住需求后,再對普通輪候通道申請人的入住需求進行安排。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并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以通過優先保障通道申請輪候入住:
(一)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殘疾、高齡老年人;
(二)中度以上失能的撫恤定補優撫對象;
(三)經市、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對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老年人;
(四)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普通輪候通道申請人原則上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且評估結果為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其他老年人,也可以在普通輪候通道提交輪候入住申請。
第十七條 申請人老年人能力評估結果確認后,可通過評估輪候系統提交輪候入住申請,在評估輪候系統成功提交申請材料時間作為輪候入住排序的申請時間。
市民政部門牽頭通過大數據比對、核查數據等方式逐步簡化申請人的申請材料。
第十八條 區民政部門和市社會福利服務指導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估輪候系統完成審核。對于材料齊全、有效且符合條件的,核定其在相應的通道進行輪候;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其補充完善相關材料;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在評估輪候系統退回輪候入住申請并說明原因。
申請人對輪候入住申請的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退回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過評估輪候系統申請輪候入住復核;市民政部門自收到輪候入住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開展輪候入住復核,并將輪候入住復核結果通過評估輪候系統告知申請人。輪候入住復核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評估輪候系統上選擇一家公辦養老機構。
申請人應當選擇戶籍所在區的公辦養老機構輪候,但符合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優先保障通道申請人、評估結果為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申請人,可以在入住評估輪候系統上選擇可供輪候的市級公辦養老機構床位進行輪候;
(二)公辦養老機構在評估輪候系統發布同意接受跨區輪候公告的,申請人可以選擇跨區輪候。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其歸屬輪候通道按照綜合評分分數高低順序進行輪候;分數相同的,按照在評估輪候系統的申請時間先后進行輪候。
優先保障通道申請人,市、區民政部門應當保障其在一個月內入住。
經在本辦法規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老年人能力評估且評估結果為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申請人,市、區民政部門原則上應當保障其在三個月內入住。
前兩款規定的申請人選擇輪候的公辦養老機構暫無可供輪候入住的床位時,申請人戶籍所在區民政部門可以協調入住轄區其他養老機構予以保障;申請人不接受調劑安排的,不享受前兩款規定的入住時間保障。
第二十一條 在輪候入住過程中申請人自身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在評估輪候系統更新個人信息;輪候通道變更的,輪候申請時間自通道變更之日起重新計算。
申請人戶籍遷出本市的,取消輪候入住資格。
申請人戶籍在本市范圍內遷移的,應當將輪候意愿變更為戶籍遷入區的公辦養老機構,輪候申請時間自申請變更之日起重新計算。申請人輪候意愿為接受跨區輪候的公辦養老機構,無需變更輪候意愿。
第四章 入住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辦養老機構床位設置應當以護理型床位為主,并逐步提高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收住對象床位比例。
第二十三條 公辦養老機構的床位數量和類型應當報市民政局備案,并在評估輪候系統公示。公辦養老機構新增或者出現可供輪候入住的床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評估輪候系統發布空余床位信息。
第二十四條 市社會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將通過評估輪候系統及時公示申請人的輪候和進展情況。出現可供輪候入住的床位時,公辦養老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照輪候順序和申請人入住意愿確定入住老年人名單,并通過電話、短信方式通知申請人。
對于無法取得聯系的申請人,市社會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將通過評估輪候系統發布通知入住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個工作日視為申請人收到通知。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在收到入住通知后,應主動與公辦養老機構確認所需體檢項目,及時到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具備開展健康體檢服務資質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并在收到入住通知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相應體檢報告辦理入住手續。
逾期未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輪候;該申請人的床位,由參與本次輪候的其他申請人依次遞補入住。
第二十六條 公辦養老機構可以對入住申請人所提交資料進行核實,對如實填報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即時辦理入住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在評估輪候系統報請市社會福利服務指導中心或區民政部門退回輪候入住申請并說明原因。
申請人對資料核實結果有異議的,可自退回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過評估輪候系統向公辦養老機構所屬民政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民政部門應于收到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估輪候系統完成復核。資料復核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在本輪入住評估輪候中未進行復核評估的,公辦養老機構對其評估結果有異議,可申請由復核評估機構進行復核評估,復核評估結果為最終結果。復核評估費用由公辦養老機構承擔。
復核評估機構自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申請人不按時進行復核評估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輪候。
復核評估結果與申請入住評估結果一致或高于申請入住評估結果的,且達到重度失能及以上等級的,按照復核評估結果辦理入住手續。
復核評估結果與申請入住評估結果不一致且低于重度失能等級的,公辦養老機構在評估輪候系統報請市社會福利服務指導中心或區民政部門退回輪候入住申請并說明原因。入住申請人可使用復核評估結果重新申請輪候入住。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重新申請入住評估輪候:
(一)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或合同約定的試住期間拒絕按照輪候安排入住的;
(二)在已入住期間辦理退院手續的;
(三)屬于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當設置不超過10張應急床位,由市、區民政部門監督,用于本機構床位周轉、應急和臨時安置。
第三十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當參照市市場監管部門和市民政部門印發的《深圳市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入住老年人或其監護人訂立服務合同,依法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公辦養老機構收費按照市發展改革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及代為申請入住評估輪候的監護人對申請材料和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公辦養老機構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未經評估輪候系統轉介的老年人入住輪候床位。
公辦養老機構輪候信息和咨詢投訴電話應當在評估輪候系統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市、區民政部門,市社會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材料抽查、走訪或申請人訪談等形式開展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工作專項檢查,并定期組織業務培訓。
第三十四條 公辦養老機構、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區民政部門責令整改。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中納入入住評估輪候管理的床位,以及區民政部門為保障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款申請人入住需求購買的養老機構床位,其入住評估輪候適用本辦法。
深汕特別合作區公辦養老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特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和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人和扶養義務人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60周歲以上且實行分散供養的老年人。
本辦法所稱低收入困難家庭,是指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本辦法所稱殘疾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戶籍、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60周歲以上老年人。
本辦法所稱高齡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的80周歲以上老年人。
本辦法所稱撫恤定補優撫對象,是指具有本市戶籍、持民政部門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發《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的60周歲以上老年人。
本辦法所稱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戶籍、持有衛生健康部門核發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優待證》的60周歲以上老年人。
本辦法所稱經市、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對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本市見義勇為人員的榮譽,或經本市市、區政府證明的相同類別的其他榮譽的老年人。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申請入住評估輪候且未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老年人不需重新申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轉載來源:深圳市民政局
轉載時間: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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