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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3年12月12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教育局關于印發《深圳市龍華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 號:深龍華教規〔2023〕1 號 主 題 詞:
各民辦幼兒園: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深圳市龍華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教育局
2023年12月12日
深圳市龍華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以普惠性幼兒園為主體,廣覆蓋、保基本、高質量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促進龍華區學前教育公益普惠優質發展,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學前教育普惠優質發展的意見》(深府辦規〔2019〕2號)和《深圳市普惠性幼兒園管理辦法》(深教規〔2022〕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區社會力量舉辦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本細則所稱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是指依法設立、辦學規范、科學保教、收費合理、面向大眾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三條 申報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規范安全辦學。辦學證照齊全、按區教育局核定規模招生、辦學行為規范,上一年年度檢查合格,通過規范化幼兒園督導驗收,1年內未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無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
(二)收費規范合理。收費項目符合規定,收費項目和標準經過備案并公示,保教費標準不高于區教育局公布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最高標準,無亂收費行為。
(三)堅持科學保教。遵照教育部頒布的《幼兒園工作規程》《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試行)》等有關規定,合理安排幼兒生活作息時間,科學開展保育教育活動。教育教學環境創設、活動組織形式及內容符合學前兒童年齡特點和發展需要。
(四)依法聘用教職工。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教職工配備符合教育部《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等相關規定,各類人員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教師持證率達到100%、大專及以上學歷達標率達到90%以上。
(五)保障教職工待遇。全園教職工工資福利支出總額占當年保教費收入與政府補助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政府產權幼兒園該比例不低于70%,且教師個人最低應發工資不低于政府公布的當年全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2.5倍。依法為教職工足額足項購買社會保險和繳存住房公積金。
(六)管理規范運行正常。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運轉正常。保教費收入存入單位基本賬戶,委托銀行代發教職工薪酬。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財務實行獨立核算、制度健全、運轉良好,無克扣或變相侵占幼兒伙食費行為。依法依規進行年度財務審計。園舍建筑和設備設施使用率、完好率高,能定期維護更新。
第四條 實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自愿申報認定制度。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幼兒園,可于每年8月前向區教育局提出申請。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報。幼兒園對照《深圳市龍華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和考評指標》自查整改,幼兒園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在《深圳市龍華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和考評申報表》(附件1,以下簡稱《申報表》)“幼兒園董事會意見”欄簽署“自愿申報”的意見后,向區教育局提交《申報表》及根據自查情況制定的整改工作方案(含整改情況匯報,如無需整改可不提供)。
(二)初評。區教育局根據布局需求及申報的幼兒園辦園情況,按《深圳市龍華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和考評指標》要求組織工作組對申報園進行初步認定,根據認定結果初步確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申報名單。
(三)實地復評。區教育局組織由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公辦園園長、公辦園財務人員等組成的專家組對申報的幼兒園,根據《深圳市龍華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和考評資料目錄》(附件2)進行實地復評。
(四)整改。經認定符合申報條件的幼兒園對照復評中發現的問題做進一步整改。
(五)審核。區教育局對經過區專家組復評后已整改的幼兒園進行審核。
(六)公示。區教育局在每年10月前完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審核認定。經過認定的幼兒園名單在區教育局門戶網站進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有異議的,由區教育局進行復查;區教育局及時將公示無異議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在本區(或本市)主要媒體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七)承諾。公示無異議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應簽署《深圳市龍華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辦學承諾書》(附件3),分別由區教育局及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備存。
第五條 區教育局結合龍華區幼兒園保教費平均價位、幼兒園所處區域的兒童家長經濟承受能力以及幼兒園運行成本,制定龍華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最高標準1600元/生/月,后續由區教育局結合市場經濟、辦園成本等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申報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弄虛作假的,由區教育局予以問責,取消當次申報資格,取消當年學前教育專項經費其他相關項目的申請資格,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扶持政策與經費管理
第七條 給予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經費扶持。自本細則實施起2年內設置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對完全滿足本細則第三條所有規定條件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實行每生每年6000元的獎補標準;對幼兒園教師個人應發工資不低于政府公布的當年全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2倍,且其他指標達到本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原承諾期內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給予每生每年4800元的獎補標準;對達不到上述認定指標,但滿足原承諾期內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考核要求并通過區教育局認定的,保持每班每年5萬元的原補助標準不變。過渡期滿,對達到本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實行每生每年6000元的獎補標準。
對通過認定及考評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每年9月起給予相對應的獎補標準。
第八條 補助經費將以各幼兒園每年9月及次年3月在龍華區學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內如實填報的幼兒數據為計算依據,實際招生規模小于核定規模的,按實際規模計算,實際招生規模大于核定規模的,按核定規模計算。
每班在園兒童上限按照深圳市教育局印發的《深圳市幼兒園設立標準》(深教規〔2022〕5號)規定,每班幼兒人數不超過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年齡編班30人。
第九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補助經費由區教育局根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核定規模、生均補助標準向區財政局提出經費申請,區財政局按規定審核后納入區教育局的年初部門預算,由區教育局按程序撥付至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用途使用補助經費,應當用于保障教職工待遇、改善辦園條件、開展師資培訓等,其中用于保障教職工待遇的比例不低于60%,用于改善辦園條件和開展師資培訓的比例不低于15%。不得用于清償債務、回報舉辦者、支付捐款、贊助投資、罰款等其他用途。
利用政府補助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舉辦者不得占為己有。在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產進行清算時,不得作為舉辦者的投入;在終止辦學時,應根據來源渠道退還政府,專門用于學前教育發展。
第十一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當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經費使用內部稽核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財務預警機制,防范財務風險。對政府補助經費實行專賬核算,設立專用科目,專款專用。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按要求向區教育局提交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市、區教育局組織的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按照規定公開。
第十二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財務管理混亂、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補助經費,截留、挪用、擠占補助經費,或不配合監督、檢查、審計,提交虛假財務資料的,由區教育局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輕重,緩撥、停撥或追回補助經費。情節嚴重的,取消5年內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申報資格及學前教育專項經費其他相關項目的申請資格,追回補助經費,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區教育局建立健全財政補助經費和資產財務監管制度,按學年度開展績效考評,不定期開展專項審計。
第十四條 在教師職稱評審、評優評先、師資培訓、教科研項目申報、評估指導等方面,保障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與公辦幼兒園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章 辦學管理與績效考評
第十五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法定代表人是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履行辦學承諾書的責任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園長應當規范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內部管理,維護在園兒童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指導教師專業成長,完善家園共育關系,促進在園兒童健康快樂成長。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園長應當接受區教育局定期考評,承擔保障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正常運轉的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當依法治園,科學管理,不斷改善辦園條件,提高教職工待遇和教師專業水平,提供公益、普惠、優質學前教育服務。
第十七條 區教育局每學年末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履行辦學承諾的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對認真履行辦學承諾、績效考評合格、愿意繼續簽約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辦理續約手續。對績效考評不合格,由區教育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愿意繼續簽約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辦理續約手續。后續區教育局將結合政策及資金效益,進一步建立健全績效考評結果與補助標準相關掛鉤機制,考評結果作為下一學年度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補助標準梯級式浮動的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出現未履行辦學承諾、違規收費、違規使用補助經費、年檢不合格、違背教育規律教學、克扣幼兒伙食費、教師工資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取消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格,終止對其的扶持政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出現安全責任事故、保教質量嚴重下滑和嚴重違規辦園行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格,收回財政補助;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自愿退出或停辦的,應提前一個學期向區教育局提交書面申請,并按要求完成財政獎補資金結余上繳、財政獎補資金購置設施設備清算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區教育部門建立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管理檔案,健全管理制度,加大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管理人員和師資隊伍的培訓力度,加強保教業務指導,定期開展培訓和工作考評,不斷提高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質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對于2年過渡期滿仍達不到本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件且原承諾期到期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取消其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3年12月22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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