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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1年12月29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關于規范產業用房租賃市場穩定租賃價格的實施細則(修訂)
文 號:深龍華府辦規【2021】17號 主 題 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降低實體經濟用房成本,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深圳市關于規范產業用房租賃市場穩定租賃價格的若干措施(試行)》(深府規〔2019〕8號)、《深圳市龍華區關于規范產業用房租賃市場穩定租金水平的實施方案》(深龍華府辦〔2019〕2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產業用房,是指用地性質為普通工業用地(M1)和經市、區規劃明確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產業用房。按用途可分為辦公、研發、孵化、中試、生產、倉儲等產業用房;按產權和管理權可分為區政府或區屬國有企業所有(含管理,下同)的產業用房、社區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的產業用房以及其他企業(機構、個人)所有的產業用房。創新型產業用房,是指根據《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深府辦規〔2021〕1號)等規定,為滿足創新型企業發展的空間需求,由政府主導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產業用房,按物業用途分為研發、辦公、廠房、倉儲物流等類型的創新型產業用房。
第二章 加大產業用房供給力度
第三條 加大財政扶持,對區屬國有企業建設、購買、統租創新型產業用房,以及區屬國有企業、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企業盤活現有產業用房用作創新型產業用房,按規定給予資金補貼;加大區財政直接建設、回購(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力度,擴大區屬創新型產業用房規模;加快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的、城市更新項目以及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移交(回購)工作。到2022年,全區累計建設籌集創新型產業用房建筑面積100萬平方米以上。
第四條 鼓勵區屬國有企業有效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統租、容積調整等方式開發建設和供應創新型產業用房。
第五條 鼓勵社區股份合作公司自主盤活老舊工業區,以優惠價格投放市場,對符合區舊工業區整治提升有關規定的,優先給予資金資助。
第六條 加快推進老舊工業區連片改造升級試點片區的研究劃定工作,建設高標準產業空間。發揮政府統籌引導作用,合理確定舊工業區拆除重建、綜合整治、功能提升的范圍、時序和規模,加強對舊工業區綜合整治的引導和支持。
第三章 加強產業準入監管
第七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出租的區屬國有及股份合作公司產業用房,承租對象應為符合片區產業規劃及產業發展導向的工業企業法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法人、重點建設或引進的研發機構和創新載體(包括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孵化器、加速器、眾創空間等,下同)、獨角獸及準獨角獸企業或相關生產性服務業的企業法人。出租方式原則上不再簡單采取價高者得的公開競價方式,可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續約租賃、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談判等方式。
第八條 引進的市和區重大產業項目、上年度產值正增長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重點建設或引進的研發機構和創新載體、獨角獸及準獨角獸企業、最近兩年營收正增長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通過單一來源談判方式承租區屬國有及股份合作公司產業用房。
第九條 新建和升級改造(包括綜合整治、拆除重建和功能提升)的工業區,項目方應當在土地供應或竣工驗收環節與區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載明準入產業條件、轉租分租限制及退出情形等事項。
第十條 產業用房原則上應面向符合《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最新版)鼓勵發展類、允許發展類的企業、社會組織出租,不得出租給創客以外的個人,不得出租給房地產經紀機構、未經備案的專業化租賃運營機構及其他中介機構。工業區配套宿舍原則上只能出租給本工業區或周邊范圍內的合法經營、納稅的企業及就業職工。
第四章 加強租賃價格指導
第十一條 區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應結合市房屋租賃主管部門發布的產業用房租金指導價格和我區實際,每年及時更新和發布《深圳市龍華區產業用房租金指導價格》。
第十二條 引導下列產業用房租金不高于最近年度公布的區產業用房租金指導價格:1. 區屬國有及股份合作公司產業用房;2. 舊工業區整治提升項目、眾創空間、孵化器以及各類特色園等享受財政獎補政策的產業用房;3. 按規定完成安全納管或者依法沒收的原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違法建筑。
第十三條 引導其他各類產業用房租賃當事人合理約定租金,對租金高出最近年度發布指導價格15%的,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租賃主管部門應及時介入,經核實屬惡意哄抬租金的,協同市場監管、稅務、環保、安監、相關街道辦等部門對出租方進行約談,經約談拒不整改的,將出租方列入重點監管名單,落實出租方不得享受我區各類扶持補貼政策等規定。
第五章 規范舊工業區改造
第十四條 大力推進舊工業區綜合整治,支持舊工業區相關權利人按照相關政策,參照《深圳市工業園區建設指引》《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等標準,完善產業及配套功能,改善舊工業區環境品質。
第十五條 舊工業區綜合整治不得改變現有工業用途,嚴禁將廠房、研發用房改為公寓等功能,經綜合整治后的生產用房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少于原建筑面積,確需部分商業配套的工業企業,商業面積不超過15%(北站新城、大浪時尚小鎮、龍華現代商貿中心等片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涉及重大產業項目、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重點建設或引進的研發機構和創新載體、獨角獸及準獨角獸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等優質企業、優質園區的城市更新項目,項目方列入計劃前應征求園區內企業意見,須在區內妥善安置企業,原則上確保優質企業不外流、注冊地不外遷,改造完成后應給予上述企業優先租賃權或購買權?!肮じ墓ぁ背鞘懈马椖繂禹氈辽賹胍粋€及以上的重大產業項目。
第六章 規范產業用房租賃行為
第十七條 產業用房租賃雙方應當參照市房屋租賃主管部門制定的產業用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租賃合同并按規定到區房屋租賃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 對未列入城市更新計劃或土地整備計劃的產業用房,除承租人要求外,單個產業用房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年,鼓勵簽訂3年以上的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是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同等條件下,應優先給予續租。
第十九條 除土地供應合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和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產業用房不得轉租、分租;約定可以轉租、分租的,產業用房應當按規定或約定出租,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轉租。對違規違約轉租、分租區屬國有及股份合作公司產業用房的,一經核實,可立即終止租賃合同,依法收回產業用房,原承租人三年內不得參與區屬國有及股份合作公司產業用房租賃。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政府定價,對虛增用水用電量、提高水電價格、擅自加收其他費用等行為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據《價格法》等規定從嚴查處。提高直接抄表到戶的比例,未抄表到戶的工業區,各用戶(含出租人自用)繳納的水、電等費用總和(含公攤)不得高于出租人向水、電等專營單位繳納的水、電總費用。
第二十一條 禁止擅自提高公攤面積比例,對出租面積、公攤面積嚴重不符合實際的,各街道辦應進行約談,情節嚴重及經約談拒不整改的交由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單棟產業用房分割出租時,各出租單元租賃建筑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棟產業用房總建筑面積。沒有法定測量面積(以相關權證登記為準)的產業用房出租時,出租人應委托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對建筑面積及套內建筑面積、公攤面積進行測量后報所在街道辦備案,并在出租時公示。
第二十二條 落實租賃公示制度,各街道辦負責督促轄區產業用房出租人在產業用房顯著位置豎立租賃公示牌,明確產業用房的建筑面積及套內建筑面積、公攤面積、準入產業類型、最低租賃期限、租金指導價格及其他收費事項。未列入公示牌的收費事項,出租人不得以公攤名義向承租人收取費用。出租人應當每年定期對本年度產業用房水、電等費用的收繳、公攤、分攤等情況進行公示,每次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七章 強化租賃市場監管
第二十三條 區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全區產業用房專項調查,及時準確采集產業用房基礎信息和使用信息,建立產業用房項目信息臺賬,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四條 區房屋租賃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牽頭開展產業用房租賃市場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打擊違約違規轉租和改變用途、違法收取水電費、虛增公攤面積、惡意哄抬租金、通過“陰陽合同”規避監管等各類違法違規租賃行為。
第二十五條 區各相關部門、各街道辦應加大對產業用房租賃行為的監督力度,對發現的產業用房當事人違法違規情況依法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置;存在被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租賃行為的,不得享受我區各類扶持補貼政策。
第二十六條 區財政部門應做好產業用房專項調查、基層工作人員日常巡查等工作的經費保障,各相關單位應將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部門預算申報,并加強項目執行和績效監控。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2年1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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