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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0年07月21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發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關于印發《龍華區社會資本建設公共立體停車設施投資補助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文 號:深龍華發改規〔2020〕1號 主 題 詞:
各街道辦,區各有關單位:
《龍華區社會資本建設公共立體停車設施投資補助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發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
龍華區社會資本建設公共立體停車設施投資補助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投資建設公共立體停車設施,有效緩解龍華區停車供給不足,根據《深圳市加強停車設施建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深發改〔2017〕1170號)、《深圳市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深發改規〔2018〕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龍華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社會資本建設公共立體停車設施投資補助從滿足龍華區基本停車需求和提升區域停車產業化發展水平的角度出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高效、廉潔、透明的原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龍華轄區內由社會資本全額投資的停車設施新建或改擴建項目,包括以下兩種類型:
(一)公共機械式立體停車庫,指在道路紅線以外、利用空地(地上或地下)或既有停車場(庫)增設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包括全自動和半自動停車設施。
(二)公共立體停車建筑物,指獨立建設對外開放的地上或地下立體停車建筑(不含地上平面停車場)。地上停車建筑是指建筑在地上的全部用于停車的建筑物,含立體鋼結構停車場;地下停車建筑是指不依附建筑的獨立建設的地下停車場所,如綠地、廣場等處的地下停車庫。
第四條 開發建設項目配建的停車設施以及土地出讓合同明確停車設施建成后移交政府相關部門(單位)運營管理的項目,不屬于補助范圍。
第五條 項目申報需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同意。在住宅區自有用地范圍內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應作為涉及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按照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在社區村集體用地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其它類型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的補助資金,是指由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社會資本建設公共立體停車設施投資的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
第七條 各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負責編制年度專項補助資金需求;受理項目申請,組織對申報項目的材料審核和社會公示。
(二)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社會投資項目進行備案管理。
(三)區財政局負責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做好相關經費統籌安排。
(四)各街道辦負責現場核實項目類型、停車泊位數量、服務運營等情況,出具現場核實意見;與申請單位簽訂監管協議。
第二章 補助條件和標準
第八條 申請補助的單位應在深圳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為所申請項目立體停車設施經營許可證注明的主體單位或項目報建申報主體單位。
第九條 申請補助的停車設施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由社會全額投資,停車設施建設及運營手續齊全,已投入運營,且在發改部門的備案完成于《市交通運輸局印發〈關于加強深圳市停車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深交〔2019〕295號)公布實施之后(2019年12月10日起算)。
(二)為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自與街道辦簽訂公眾開放運營5年以上監管協議之日起,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
(三)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配置可充電泊位。
(四)設置智能停車管理系統,實現與全市智慧停車云平臺及龍華區大數據平臺聯網。
(五)申請單位誠信經營,無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十條 經認定符合補助條件的停車設施,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按照設施類型、泊位數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項目設備采購額度的40%(含)。立體停車建筑物按照設施類型、泊位數、基建費用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基建及設備采購額費用的40%(含)。補助標準詳見下表。
社會投資建設公共立體停車設施補助標準
注:表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未提及的類型可按實際進行認定。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龍華區社會資本建設公共立體停車設施補助資金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單位營業證照;
(二)龍華區社會資本建設公共立體停車設施投資補助申請表;
(三)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證;
(四)停車設施經營許可證、項目運營泊位布置圖;
(五)交警、消防等專項驗收證明,特種設備需提交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六)企業信用信息報告(自行在深圳信用網打印),并承諾無誤;
(七)信息系統接入市智慧停車云平臺(在智慧停車云平臺正式上線前可免于提供)、龍華區大數據平臺證明材料;
(八)對公眾開放、承諾運營5年以上的正式承諾書;
(九)在社區村集體用地建設公共立體停車設施的,提交村集體組織同意證明相關材料;
(十)在住宅區自有用地范圍內建設公共立體停車設施的,提交業主同意書相關材料;
(十一)在其它類型用地范圍內建設公共立體停車設施的,提交權利主體同意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龍華區社會資本建設公共立體停車設施補助資金的,依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申請單位按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向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提交申請資料;
(二)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后,轉項目所在街道辦現場核實;
(三)街道辦到項目現場核實停車設施項目類型、泊位數量、對外服務和運營情況等,出具現場核實意見提交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申請單位與街道辦簽訂公眾開放運營5年以上監管協議;
(四)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提交龍華區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審議;
(五)經會議審議同意補助的項目在龍華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原則上應包括補助對象及地址、項目名稱、項目主要內容、補助金額及計算過程、禁止補助情況、業務主管部門名稱、公示期限、異議提交及解決方式等;
(六)公示有異議的, 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應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答復意見,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并再次進行公示。
申請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未提供答復意見及佐證材料,視作放棄補助資格。確有特殊情況需延期的,申請單位可在規定時限內向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同意后,可延期5個工作日。
(七)經公示無異議的,上報區政府審定。審定通過的項目,由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納入年度專項補助資金需求,報區財政局安排年度專項補助資金,每個項目的補助資金分三個年度進行撥付,按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的比例進行撥付。審定未通過項目不予補助。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持街道辦出具的公眾開放運營監管協議年度執行結果意見申請補助金額。區財政局將補助資金撥付至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由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按資金撥付程序撥付給申請單位。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由區機械式停車辦開展績效自評工作,并接受區財政部門的績效評估。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或實際經營者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補助資格,按規定程序收回已取得的全部補助資金,列入失信黑名單,并在三年內不得申報本補助資金:
(一)申報材料存在弄虛作假;
(二)實際使用年限未達到5年以上(不可抗力或政府征收除外);
(三)未經批準調整停車設施功能和數量或停止對公眾提供停車服務,或者其他未按監管承諾履約的行為;
(四)因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被執法部門查處。
第十六條 區各職能部門及各街道辦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對履職不到位,或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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