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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重點解讀及梳理(交通運輸企業)
一、提取流程及比例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并逐月平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普通貨運業務1%;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1.5%。
二、提取用途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二)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視頻監控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持;
(三)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防災監測預警設備及鐵路周界入侵報警系統、鐵路危險品運輸安全監測設備支持;
(四)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五)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九)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基礎設備安全檢測支出;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承運人責任保險支出;
(十二)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解讀】
本條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適用范圍。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二十一條修訂,擴大了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范圍。考慮到在交通運輸領域增加了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增加了與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直接相關的城市軌道交通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同時根據加強安全生產監控監測信息化的需求,此次修訂增加了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防災監測預警設備、鐵路周界入侵報警系統、鐵路危險品運輸安全監測設備、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基礎設備安全檢測等支出內容。
2019年交通運輸部印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快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安裝,提升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性能,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管,本次修訂將車輛視頻監控裝置支出納入。考慮到辦法出臺前,交通運輸領域已實施強制性責任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五條: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為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銜接,辦法明確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承運人責任保險可納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