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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打工人,誰還不是個“寶寶”了?出門上班,要靠咖啡“哄”自己清醒。工作煩躁,要靠奶茶“哄”自己開心。發工資了,更要果斷“獎勵”自己一番。自稱“本寶寶”理直氣壯,但在法律的“火眼金睛”里,咱們此“寶寶”非彼“寶寶”,今天要聊的是那些真正未成年的“寶寶”們未成年人到底可不可以打工?
一、什么是童工?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童工是指用人單位招用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為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有哪些法律后果?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吊銷其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三、使用童工有哪些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用人單位限期應當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一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四、使用童工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什么是未成年工?如何區分童工與未成年工?
根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簡單來說,判斷是否為童工的標準就是:是否年滿十六周歲。
六、哪些情況不可以招用未成年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七、違法使用未成年工有哪些法律后果?
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有違反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你身邊有違法用工的情況,請及時向龍華區人力資源部門投訴反映,以下是投訴反映渠道,請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