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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小曾于2021年9月入職某保安公司,公司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2023年8月,小曾在工作中受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小曾所受傷害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小曾的傷殘等級為九級。
2024年6月小曾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回函同意解除但未支付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小曾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裁判結果
勞動仲裁委終局裁決該保安公司支付小曾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保安公司不服仲裁終局裁決,認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已超過終局裁決金額,遂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仲裁裁決。
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該保安公司撤銷仲裁終局裁決的請求。
本案爭議焦點是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工傷待遇是否適用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及《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終局裁決適用規則(試行)》等相關規定,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應當適用終局裁決,且不受裁決金額限制(此處的社會保險待遇不包括工傷醫療費)。
本案中,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屬于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仲裁委員會適用終局裁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五十條規定: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申請人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對單項裁決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事項,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前款經濟補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等;賠償金包括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
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當分別制作裁決書,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終局裁決適用規則(試行)》第六條規定:
涉及以下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一)勞動者追索一次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輔助器具費用、外地就醫交通和食宿費以及勞動能力鑒定費等工傷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養老、失業、生育、醫療等社會保險待遇或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