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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卓某為某中學體育老師兼武術老師。
任職期間,卓某與他人發生斗毆致人輕傷,被法院認定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5個月。法院判決生效后,該學校以卓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卓某服刑完畢后,認為該學校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當,遂提起勞動仲裁,請求要求認定學校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繼續與其履行勞動合同。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發現工作人員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應當及時解聘。
故結合陳某上述事由,本案中卓某有暴力傷害犯罪記錄,某中學有權解除與卓某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在此提醒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工作、服務對象,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培訓、監護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機構和單位實行從業禁止制度,發現相關從業人員存在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應當及時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