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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雷某為某食品公司的銷售經理,2022年3月公司與雷某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了對賭條款,約定未完成原銷售計劃所產生的虧損由雷某承擔,并以現金的形式從雷某工資中扣除后該公司據此扣發了雷某的應發工資,雷某遂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某食品公司返還扣發的工資。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作為市場經濟主體,應當自行承擔經營風險,不得通過扣發勞動者工資彌補經營損失。對賭條款約定公司的虧損由雷某的工資來彌補,實際是把企業經營的風險轉由勞動者承擔,侵犯了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基本權利。綜上所述,合同中對賭條款的約定無效,判決該食品公司向雷某支付扣發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