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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何某于2014年入職某公司,入職時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入職時該公司與何某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2018年5月,何某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該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司不同意。何某遂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庭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不受理通知書,以何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申請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范圍為由,不予受理。何某不服該不予受理通知書,就此提起訴訟。
裁決結果
一審程序中,法院釋明要求何某按勞務合同糾紛主張權利,何某當庭表示不同意變更本案案由為勞務合同糾紛。廣東省高院認為何某在2014年入職時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何某與某公司并不構成勞動合同關系而是屬于勞務關系,何某在原審法院向其解釋后仍堅持以勞動合同關系提起本案訴訟,一、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上訴并無不當。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