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發改函〔2024〕315號
各區發展改革局、大鵬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深汕特別合作區發展改革和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各區(含新區、深汕)監管局,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物業服務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4〕53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貫徹落實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4〕1154號),規范我市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降低群眾充電負擔,促進電動自行車充電行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收費項目。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設施充電費用主要包括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暫不具備電量單獨計量條件的充電設施要加快改造調整,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
二、嚴格明碼標價。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項目與收費標準、服務電話等內容,便于用戶快速準確理解,充分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落實電價政策。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收取的充電電費按其所在場所執行電價政策。其中,居民住宅小區內的自行車充電設施執行合表電價;居民住宅小區以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電價政策執行。
四、推動充電設施由電網直接供電。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和省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規定做好充電設施接電服務工作;按照“能改盡改”原則,盡快實現向非電網直供電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直接供電,可結合實際情況主動承建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減收、免收服務費。
五、推動降低充電服務費。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收取的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充電設施運營單位享有自主制定價格的權利,應按照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誠實信用原則,結合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制定充電服務費標準。
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利用住宅小區共有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經營的,應充分征求業主、物業使用人意見。倡導小區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不收或少收場地租賃費用、不參與或降低收入分成,將讓利空間用于降低充電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與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簽訂運營合作協議時,應與業主充分溝通,選擇優質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根據服務內容合理確定服務費標準。鼓勵有關方面簽訂5年及以上運營合作協議,穩定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投資預期、攤薄資產折舊成本,為優化充電服務創造條件。
六、加強經營規范管理。充電設施運營單位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及時規范充電收費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結合相關投訴舉報和群眾反映,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
附件: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貫徹落實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