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5日10時48分許,深圳市龍華區福城遠旺石材經營部車間內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事故造成兩人重傷,目前已產生直接經濟損失18.2萬元。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龍華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規則》(深龍華府辦〔2017〕9號)的規定,福城街道辦事處成立了以安委會為組長單位的事故調查組,被邀請單位:街道紀工委,成員單位:安委辦、總工會、新和社區工作站、福民派出所、交管所、市監所、應急辦(安全生產)、執法三中隊,各單位抽調人員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調查組對本起事故調查完畢,現將事故調查報告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項目概況
事發項目為深圳市龍華區福城遠旺石材經營部所廢棄的一批大理石板。2022年1月4日,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安(公司業務經理)從安裝師傅林某處得知,深圳市龍華區福城遠旺石材經營部正在進行廠房搬遷,有一批過時的大理石板不再需要了,準備清理掉,林某詢問楊某安是否有意向將該批大理石板運回去,并告訴其深圳市龍華區福城遠旺石材經營部不收取大理石板的費用,于是楊某安當天下午到遠旺石材經營部車間查看了大理石板的情況,并與深圳市龍華區福城遠旺石材經營部的合伙人劉某沛簡單溝通后,楊某安確定并答復,自己會安排貨車和工人于1月5日上午裝運該批大理石板。
2022年1月4日晚,楊某安聯絡深圳市全義搬家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義(公司總經理),將大理石板的照片發給杜某義,并詢問該種大理石板的裝卸和運輸業務他能否承接,經杜某義確認后,雙方口頭約定以1200元一車的價格于1月5日上午到深圳市龍華區福城遠旺石材經營部車間裝運(包括裝卸和運輸)該批大理石板,并約定送達指定地址后再付款。當晚,楊某安在與為其做臨時工的賈某蘇和楊某信交談時,當面與兩人口頭約定好,于1月5日上午到遠旺石材經營部幫忙裝運該批大理石板。2022年1月5日上午,楊某安組織的相關作業人員和杜某義安排的運輸車輛(含隨車起重機)及作業人員到達位于福城街道的遠旺石材經營部車間內進行石材裝卸作業。
(二)事故發生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D9GFA8K,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寶安區石巖街道龍騰社區石環路163號金三角石材市場B棟110,法定代表人:楊某安,注冊資本150萬元人民幣,成立日期:2016年03月29日,經營范圍:建筑材料、結構材料、裝飾材料、家裝用品、石材、衛浴及五金制品的批發與零售;國內貿易。
2.深圳市全義搬家運輸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ECQMM5B,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寶安區石巖街道田心新村25巷1號,法定代表人: 杜某義,注冊資本30萬元人民幣,成立日期:2017年02月23日,經營范圍:居民搬家、個人搬家、學生搬家、長短途搬家、貨運;計時服務小件運輸、專業鋼琴搬運、工業搬廠、商務樓、企事業單位搬場;精密設備儀器、服務器搬運;學校、醫院、廠房、倉庫搬遷項目。公司擁有道路運輸證(粵交運管深字440300690835號),發證日期:2021年5月20日,證書狀態:有效。粵BKQ805重型欄板貨車(含隨車起重機)所有單位。
3.深圳市龍華區福城遠旺石材經營部,工商注冊號:440306808513945,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深圳市龍華區福城街道茜坑社區清華路1號平房十二101(發得順工業園C5),實際經營地址:深圳市龍華區福城街道新和社區清華路1號平房十二101(發得順工業園C5),經營者:邱某輝,成立日期:2012年12月26日,經營范圍:石材銷售,涉事大理石板及場地的所屬公司。
(三)事故相關車輛及隨車起重機
1.粵BKQ805重型欄板貨車(含一臺隨車起重機),品牌型號:昱明威牌YMW5310JSQS6,使用性質:貨運,發動機號碼:6421B012912,總質量:31000kg,整備質量:22800kg,核定載質量:8070kg,外廓尺寸:12000×2550×3850mm,注冊日期:2021年04月27日,車輛依法有道路運輸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上述重型欄板貨車屬深圳市全義搬家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用于事故項目大理石板的裝運。
2.隨車起重機,品牌型號:韶起SQ460ZB6,由起重臂、轉臺、機架、支腿等部分組成,伸縮臂共六節(不含第一、二節臂),制造年月:2021年03月,出廠日期:2021年03月,額定起重力矩:460KN.m,吊機重量:5800Kg,最大工作幅度:15.12m,1節臂最大起重量:10.8噸,6節臂最大起重量:2.5t。該隨車起重機安裝在粵BKQ805重型欄板貨車駕駛室后面的機架上。
(四)事故相關人員
1.陳某杰,男,24歲,河南省淮陽縣人,身份證號:412727XXXXXXXXXXXX,工作單位:深圳市全義搬家運輸有限公司,職位:技術員,事故當天現場裝卸大理石板的作業人員,系此次事故重傷人員。
2.賈某蘇,男,35歲,廣西融水苗族自治縣人,身份證號:452229XXXXXXXXXXXX,無固定工作單位,事故當天現場挑選、整理大理石板和協助裝卸的作業人員,系此次事故重傷人員。
3.劉某坤,男,43歲,河南省淮陽縣人,身份證號412727XXXXXXXXXXXX,工作單位:深圳市全義搬家運輸有限公司,職位:司機,系粵BKQ805重型欄板貨車司機及隨車起重機操作人員。
4.楊某信,男,48歲,廣西融水苗族自治縣人,身份證號:452229XXXXXXXXXXXX,無固定工作單位,事故當天現場挑選、整理大理石板和協助裝卸的作業人員。
5.楊某安,男,49歲,廣西融水苗族自治縣人,身份證號:452229XXXXXXXXXXXX,工作單位: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職位:業務經理。系涉事大理石板裝運業務的發起人及作業人員(賈某蘇、楊某信)的組織者。
6.杜某義,男,46歲,河南省淮陽縣人,身份證號:412727XXXXXXXXXXXX,工作單位:深圳市全義搬家運輸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職位:總經理,系涉事大理石板裝運業務的承接人,粵BKQ805重型欄板貨車及本公司作業人員的安排者。
7.邱某輝,男,51歲,福建省寧化縣人,身份證號:350424XXXXXXXXXXXX,工作單位:深圳市龍華區福城遠旺石材經營部,公司的經營者,系涉事大理石板和涉事場所的所有者。
8.劉某沛,男,62歲,廣東省海豐縣人,身份證號:442531XXXXXXXXXXXX,工作單位:深圳市龍華區福城遠旺石材經營部,公司的合伙人,系事故現場人員和救援人員之一。
9.林某,男,41歲,廣東省陽春市人,身份證號:441781XXXXXXXXXXXX,無固定工作單位,系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龍華區福城遠旺石材經營部之間就涉事大理石板處置事宜的中間介紹人。
(五)涉事裝卸作業場地基本情況和現場勘察情況
涉事裝卸作業場地位于福城街道新和社區清華路1號平房十二101(發得順工業園C5)的深圳市龍華區福城遠旺石材經營部車間內。2022年1月5日上午,涉事重型欄板貨車粵BKQ805停放在深圳市龍華區福城遠旺石材經營部車間內進行大理石板裝卸作業,貨車車頭朝東偏北方向,液壓伸縮臂朝西方向,基本呈水平狀態,伸縮臂外伸至第四節臂(不含第一、二節臂)的位置,吊鉤呈懸空吊裝作業狀態,吊鉤上掛著一副由鋼絲、橫吊梁、U型掛環、扁平吊裝帶組合而成的起重用具和吊物(12片大理石板,約1200kg),大理石板底邊沿距離地面約70cm,大理石板近端距離貨車約150cm;待裝車的物品是廢棄的大理石板,大部分為不規則碎片,主要散放在貨車西北側地面上,有部分為規則的長方體片狀,厚度約1.5cm,立放在貨車車尾西北側地面的A型貨架上,該部分為待裝車的大理石板;貨車粵BKQ805欄板高度60cm;隨車起重機主支腿位于隨車起重機基座處,包括水平支腿和垂直支腿,其中左主水平支腿(活動支腿)外伸長度約274cm,左主水平支腿上沿離地面約163cm,左主垂直支腿外伸長度約38cm,右主水平支腿(活動支腿)外伸長度約158cm,右主水平支腿上沿離地面約162cm,右主垂直支腿外伸長度約35cm,左右主支腿支腳盤處均墊有枕木。附加支腿位于貨車后輪約20cm處,僅有垂直支腿,其中左附加垂直支腿(活動支腿)外伸長度約35cm,右附加垂直支腿(活動支腿)外伸長度約44cm,左右附加垂直支腿支腳盤直接接觸地面,沒有墊枕木;貨車停放地點為水泥地面,現場勘察發現,右附加垂直支腿支腳處地面沉陷,沉陷洞深度約10cm,最寬處約16cm,支腳盤陷入洞內;分別以左、右附加垂直支腿為中心線,測得左附加垂直支腿處車板邊沿離地面約134.1cm,右附加垂直支腿處車板上沿離地面約133.6cm;貨車停放平穩,四個支腿未見明顯水平移位痕跡,貨車及隨車起重機未見明顯傾翻現象;貨車車板尾部沿車板長邊橫放有兩個A型貨架,A型貨架西北側放置有21片長方體大理石板,A型貨架東南側(即涉事大理石板傾倒側)有多塊不規則大理石板,厚度約1.5cm,部分斜壓在貨車西南側欄板上,欄板上倚靠著若干根長度不一的木方和一根鐵管(據當事人陳述,有部分木方、鐵管為撬起大理石板救援傷者時遺留在現場),有一條捆綁帶貫穿大理石底部,但捆綁帶未系到大理石板上;事故現場無可用的監控設施(據當事人陳述,因廠房搬遷,監控設施已在事故發生前拆除)。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2年1月5日8時30分左右,深圳市全義搬家運輸有限公司安排的兩名員工(劉某坤、陳某杰)、粵BKQ805重型欄板貨車(含一臺隨車起重機)和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安排的2名臨時作業人員(賈某蘇、楊某信)一同乘車到達深圳市龍華區福城遠旺石材經營部車間進行大理石板裝卸作業。賈某蘇、楊某信在地面挑選整理大理石板和給大理石板套吊裝帶,司機劉某坤負責操作隨車起重機將套好吊裝帶的大理石板吊裝到貨車的A型貨架上,陳某杰站在貨車上輔助吊物就位、墊木塊和解開吊裝帶等工作。10時48分左右,起重機正將已起吊的第五托大理石板平移靠近貨車時,賈某蘇攀登上貨車用手扶著豎立的備用木靠板,以便第五托大理石板就位后卸下吊裝帶;與此同時,陳某杰正在貨車上彎下腰布置木墊板,就在其起身準備離開時,事前擺放在貨車上A型貨架西南側的大理石板發生傾倒,將位于傾倒立面的陳某杰和賈某蘇壓在貨車欄板上,造成兩人受傷。
(二)事故應急救援
事故發生后,陳某杰、賈某蘇大聲呼喊,坐在高位座椅操作起重機的劉某坤立即停止作業,下車查看情況并打120電話求救,此時在地面作業的楊某信,在辦公室的劉某沛及其朋友聽到呼救聲后立即停下手上的工作,趕到事故現場實施救援,眾人使用木方和鐵管翹起并砸碎壓在傷者身上的大理石板,園區管理處人員和在附近作業的工人得知情況后也加入到救援工作中,約15分鐘左右兩名傷者解困被救出,救護車到達后將賈某蘇送至深圳市龍華區人民醫院實施搶救,將陳某杰送至深圳軍龍醫院搶救,經搶救后兩名傷者生命體征平穩。
(三)事故應急處置的評估意見
龍華區應急管理局、福城街道辦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到達事故現場,進行現場處置與調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福城街道辦、新和社區工作站、福民派出所等部門均趕到事故現場進行應急處置,并及時將該起事故信息上報。本起事故應急救援及時,應急處置措施得當,政府相關部門在事故救援過程中均正常履職,救援過程中未發生次生事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要求。
(四)事故善后處理情況
醫院診斷傷者陳某杰左股骨中段開放性骨折,右股骨上段開放性骨折,多處挫擦傷,1月5日當天實施骨折手術,手術成功,經過治療和醫院評定后,陳某杰已于1月22日出院回家休養。
醫院診斷傷者賈某蘇盆骨和髖臼骨折,伴有內出血,1月5日醫院實施了介入止血手術,經治療后于1月10日從重癥監護病房轉至骨科病房,1月18日醫院實施了盆骨和髖臼骨折手術,手術成功,目前醫院對其尚不能自主排尿的問題作進一步診斷。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和《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的相關標準,傷者陳某杰、賈某蘇傷情診斷核定損失工作日超過105個工作日,屬于重傷。目前事故賠償還在協商過程中。
三、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原因分析和認定
為進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調查組人員對涉事大理石板(致害物)突然傾倒的原因進行逐一分析。綜合現場勘察和對當事人的調查詢問,其中大理石板立放時未捆扎綁帶以防傾倒的事實清晰,對大理石板傾倒的起因物以及起因物與致害物之間的關聯,分析如下:
1.排除吊物或起重用具碰撞導致大理石板傾倒
經調查,事故發生時懸掛在隨車起重機吊鉤上的大理石板與貨車有一定距離(現場測量大理石板近端邊沿與貨車的距離約150cm),吊物、起重用具均未與貨車車身或傾倒的大理石板發生碰撞,且當事人的陳述也證實了以上情形。
2.排除隨車起重機超載或正常運行產生的振動導致大理石板傾倒
經現場勘察,隨車起重機吊鉤呈懸空吊裝作業狀態,吊鉤上掛著12片大理石板(重約1200kg),液壓伸縮臂外伸至第四節臂(不含第一、二節臂)的位置,基本呈水平狀態,經對照韶起SQ460ZB6隨車起重機的額定起重量標牌和額定起重量圖表(起升性能曲線),以最小臂架仰角為參考(額定起重量隨臂架仰角增大而增加),該狀態下隨車起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3600kg,不存在超載導致貨車失穩的現象,而且四個支腿未見明顯水平移位痕跡,貨車及隨車起重機未見明顯傾翻現象。經調查,隨車起重機正常運行時會產生少許振動,據當事人陳述,涉事大理石板從吊裝擺放在貨車A型貨架至事故發生相隔30多分鐘,且期間有對大理石板進行穩定性調節,考慮由隨車起重機正常運行產生的振動導致大理石板傾倒的可能性不大,經調查組討論分析后予以排除。另外,涉事場所在車間內部,且當事人陳述中均無表示事發時出現異常氣象事件,故不考慮風載荷對本次事故的影響。
3.排除大理石板擺放過于直立因重力引起的自然傾倒
據當事人陳述,涉事大理石板斜靠在A型貨架斜面,擺放時對大理石板進行了貼緊處理,以避免在運輸過程中晃動,當事人均否定涉事大理石板擺放過于直立的情形,結合考慮涉事大理石板從吊裝擺放在貨車A型貨架至事故發生有一定間隔,大理石板擺放過于直立因重力引起的自然傾倒可能性不大。
4.支腿沉陷使貨車失穩導致大理石板傾倒的認定
經現場勘察,貨車停放地點為水泥地面,隨車起重機左右附加垂直支腿沒有墊枕木或其他墊護物,支腳盤直接接觸地面,右附加垂直支腿支腳處地面沉陷(即涉事大理石板傾倒的一側),沉陷洞深度約10cm,最寬處約16cm,支腳盤陷入洞內。據隨車起重機操作人員劉某坤陳述:“事故發生時,車輛突然抖了一下,就像輪胎突然沒了氣一樣,然后左側的石材就倒下了”,“左側”是以劉某坤事發時所處位置作為參考,即涉事大理石板傾倒的一側。考慮貨車荷載將水泥地面壓穿,右附加支腿沉陷,貨車突然失穩導致A型貨架一側未捆扎綁帶的大理石板傾倒,與現場勘察和當事人陳述吻合。經調查認定,貨車突然失穩導致大理石板傾倒的情形成立。
(二)直接原因
1.事故發生前已立放在A型貨架上的大理石板未捆扎綁帶以防傾倒,大理石板處于可能傾倒的不安全狀態。
2.隨車起重機附加支腿處地面未設置支承構件(墊護物)以增大受力面積,貨車荷載隨著大理石板持續裝車而不斷增加,支腿對地面壓強增大,將右附加支腿處的水泥地面壓穿后,右附加支腿沉陷,貨車突然失穩導致A型貨架一側未捆扎綁帶的大理石板傾倒。
3.陳某杰、賈某蘇在布置大理石木靠板、木墊板時,違規進入大理石板可能傾倒的立面,當大理石板傾倒時,兩人避險不及時被壓傷。
(三)間接原因
1.深圳市全義搬家運輸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組織實施大理石板裝卸作業,未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深圳市全義搬家運輸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立放的大理石板未捆扎綁帶防傾倒、隨車起重機附加支腿未設置墊護物、作業人員違規進入大理石板可能傾倒立面的事故隱患,未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3.深圳市龍華區福城遠旺石材經營部未對外來人員進入本單位進行裝運作業實施統一協調管理,與深圳市全義搬家運輸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在同一區域內進行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吊裝現場安全隱患,未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4.深圳市全義搬家運輸有限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吊裝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5.隨車起重機操作人員劉某坤對吊裝作業場所的可靠性缺乏檢查,未能準確判斷地面的堅實度和承受荷載能力,未落實在隨車起重機附加支腿處地面設置支承構件(墊護物)的事故防范措施。
6.賈某蘇、陳某杰安全意識淡薄,對大理石板未捆扎綁帶存在傾倒的風險認識不足,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在作業過程中冒險進入大理石板可能傾倒的立面。
(四)事故性質
調查組認為,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本起事故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如下:
(一)事故責任單位
鑒于本起事故是一起30日內僅2人受傷的事故,參照原廣東省安全監管局《關于1至2人重傷事故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粵安監函〔2015〕367號):“對于造成1至2人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對事故發生單位給予罰款處罰”,建議不對生產經營責任單位就事故責任進行行政罰款處罰,但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中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1.深圳市全義搬家運輸有限公司承接大理石板裝運業務和實施吊裝作業,未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立放的大理石板未捆扎綁帶防傾倒、隨車起重機附加支腿未設置支承構件(墊護物)、作業人員違規進入大理石板可能傾倒立面的事故隱患,未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吊裝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由龍華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2.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組織相關人員實施大理石板裝卸作業,未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立放的大理石板未捆扎綁帶防傾倒、隨車起重機附加支腿未設置墊護物、作業人員違規進入大理石板可能傾倒立面的事故隱患,未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龍華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3.深圳市龍華區福城遠旺石材經營部作為涉事大理石板裝卸作業場地的所屬公司,未對外來人員進入本單位進行裝運作業實施統一協調管理,與深圳市全義搬家運輸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在同一區域內進行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吊裝現場安全隱患,未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龍華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二)事故責任人員
1.賈某蘇安全意識淡薄,對大理石板未捆扎綁帶存在傾倒的風險認識不足,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在作業過程中冒險進入大理石板可能傾倒的立面。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經在此次事故中受重傷,仍需繼續接受治療,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2.陳某杰安全意識淡薄,對大理石板未捆扎綁帶存在傾倒的風險認識不足,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在作業過程中冒險進入大理石板可能傾倒的立面。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經在此次事故中受重傷,仍需繼續接受治療,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3.劉某坤作為此次吊裝作業的實際操作者,對吊裝作業場所的可靠性缺乏檢查,未能準確判斷地面的堅實度和承受荷載能力,未落實在隨車起重機附加支腿處地面設置支承構建(墊護物)的事故防范措施,不符合《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安全技術規范》(JGJ 276—2012)第4.1.5條:“自行式起重機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4.作業前應將支腿全部伸出,并支墊牢固”、《GB/T 23723.1-2009 起重機 安全使用 第1部分:總則》第8.1條:“起重機的設置應考慮所有影響其安全操作的因素,特別是以下各點:a)起重機的架設和支撐條件”的規范以及起重機操作手冊的相關要求,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深圳市全義搬家運輸有限公司對其依據企業管理規定給予處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圳市全義搬家運輸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訓。一要認真分析總結事故原因,組織公司從業人員召開事故警示會,嚴防此類事故再次發生;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尤其是要針對不同的吊裝作業場所和作業條件,充分考慮到作業中的各種危險因素,制定特殊作業專項施工方案,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三要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四是要認真落實“一線三排”工作機制,以查風險、除隱患、防事故的實際行動,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檢查作業場所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監督從事特殊作業的人員嚴格按有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并對作業場所的各種情況進行及時協調,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緊急排除。
(二)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訓。一要認真分析總結事故原因,組織公司從業人員召開事故警示會,嚴防此類事故再次發生;二是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特別是要將臨時作業人員納入本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訓范圍,經常組織作業人員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崗位操作知識,確保從業人員經教育和培訓合格,不斷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杜絕危險作業行為。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三)深圳市龍華區福城遠旺石材經營部要強化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嚴格實施本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尤其是要加強臨時性作業安全管理和外來人員作業活動風險識別及管控,對涉及兩個以上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作業的,組織相關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落實應有的安全管理責任。
(四)福城街道辦事處應急辦(安全生產)應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加強裝卸作業及類似具有較大危險性作業的安全警示教育,以案為鑒,以案促改;強化監管執法力度,推動工業園區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充分發揮工業園區“一線小安監”對企業搬遷作業的協管功能,多措并舉破解動態性、臨時性作業的監管難題;同時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嚴查嚴處,倒逼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福城街道遠旺石材經營部“1·5”
起重傷害事故調查組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