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日11時50分許,龍華街道深圳市捷發順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一名從事雨棚拆除作業的工人不慎從雨棚上墜落至地面,事故造成1人受重傷,截至2021年9月2日,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為28.57萬元。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龍華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規則》(深龍華府辦〔2017〕9號)的規定,龍華區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區安委辦牽頭,從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急管理局、群團工作部(工會)、龍華公安分局、龍華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監委、區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事故調查完畢,事故調查報告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發工程概況
事發工程位于龍華街道玉翠社區昌永路龍華街道深圳市捷發順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經營場所西北側的紙分揀區。涉事工程施工內容為拆除紙分揀區北側雨棚,該工程未簽訂書面合同,口頭約定金額約為1萬元,事發時進行的是西跨雨棚的吊運作業。
(二)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1.發包單位:深圳市捷發順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發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G1MUQX5,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鄭穗芬,成立日期:2020年1月9日,住所:深圳市龍華區龍華街道玉翠社區昌永路捷發順再生資源回收點1號101。
2.施工單位:深圳市鴻興蓬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興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GD4C5XE,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王愛明,成立日期:2020年9月16日,住所:深圳市龍崗區平湖街道禾花社區磚廠路三排3棟101。
(三)事故相關人員基本情況
1.易明山(傷者),男,51歲,湖北黃岡人,身份證號:42212119691224XXXX,鴻興公司臨時聘請的施工工人。截至2021年9月2日,傷者仍在龍華區人民醫院搶救。
2.王愛明,男,47歲,湖北黃岡人,身份證號碼42210319740225XXXX,鴻興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3.陳法營,男,35歲,廣東五華人,身份證號44142419860329XXXX,捷發順公司實際經營者、主要負責人。
4.楚亞軍,男,35歲,湖南湘潭人,身份證號43032119860512XXXX,鴻興公司臨時聘請的施工工人。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1年7月16日,龍華區規劃土地監察局(龍華街道辦事處執法二中隊)向捷發順公司下發《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捷發順公司于7月21日前拆除場所內的集裝箱與移動雨棚(即涉事雨棚)。
2021年7月31日,捷發順公司實際經營者陳法營聯系鴻興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愛明,將雨棚拆除業務口頭發包給王愛明,雙方約定由王愛明組織人員與陳法營聘請的汽車吊配合將涉事雨棚拆除并將其吊運至指定位置。
8月2日上午,鴻興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愛明帶領兩名臨時工易明山、楚亞軍到達捷發順公司,與陳法營請來吊裝的曹丙陽、曹建國兩人一起進行紙分揀區雨棚的拆除作業。11時40分許,易明山與楚亞軍站在西跨已折疊的雨棚上方調整吊裝繩索時,易明山不慎從高約5.5米的雨棚頂部墜落至地面受傷。
(二)事故的應急救援
事故發生后,王愛明立即上前查看易明山的情況,陳法營到場后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1時58分許,120急救車到達現場,經現場急救之后將易明山送往龍華區人民醫院進行救治。
(三)事故應急處置的評估意見
龍華區應急管理局接到區總值班室通報的事故信息后,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到達現場,進行現場處置與調查。龍華街道辦、龍城派出所等部門均到事故現場進行應急處置,并及時將該起事故信息上報。本起事故應急救援及時,應急處置措施得當,政府相關部門在事故救援過程中均正常履職,救援過程中未發生次生事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要求。
(四)事故的善后處理情況
截至2021年9月2日,傷者目前仍在醫院接受治療,已經花費約28.57萬元,事故相關單位尚未與傷者易明山的家屬達成賠償協議。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易明山安全意識淡薄,未參加專門的高處作業安全培訓,取得高處作業證書即從事高處作業;在進行涉事雨棚拆除高處作業時未佩戴安全帶和安全帽;在雨棚上方作業時不慎掉落地面受傷。
(二)間接原因
1.鴻興公司未履行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未聘用持高處作業特種作業證書的操作工實施雨棚拆除作業;未對臨時聘請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安全帶和安全帽。
2.捷發順公司未對發包的雨棚拆除項目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未核查鴻興公司作業人員的高處作業證件,發現鴻興公司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未佩戴安全帶和安全帽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后,未及時督促鴻興公司整改。
3.鴻興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王愛明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及時消除作業現場的高處作業人員未佩戴安全帶和安全帽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三)事故性質
調查組認為,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本起事故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如下:
(一)事故責任單位
1.鴻興公司未履行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未對臨時聘請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聘用持高處作業特種作業證書的操作工實施雨棚拆除作業;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安全帶和安全帽;未采取有效的技術、管理措施消除作業現場防高墜安全措施不足的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由龍華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七)項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2.捷發順公司未對發包的雨棚拆除項目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發現鴻興公司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未佩戴安全帶和安全帽的安全事故隱患后,未及時督促鴻興公司整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建議由龍華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二)事故責任人員
1.易明山未參加專門的高處作業安全培訓,取得高處作業證書即從事高處作業;在進行捷發順公司涉事的雨棚拆除的高處作業時未佩戴安全帶和安全帽,從雨棚上方掉落至地面受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鑒于其在事故中受傷,建議免于追究行政責任。
2.鴻興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愛明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建議由龍華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三)政府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
政府相關部門對事故的發生是否負有監管責任,由區監察部門獨立開展調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鴻興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訓。一要認真分析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二要結合公司實際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與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三要嚴格落實作業人員資格審核,涉及到特種作業時應聘請持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四是要制定并落實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五是要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用品,并監督現場作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
(二)捷發順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訓。一要組織公司及承包單位所有人員召開事故警示教育會;二要加強對承包單位的統一協調管理,及時消除經營場所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三是要加強對外來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加強作業人員、設備的資質審核,對發現的生產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要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在全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開展事故警示宣傳教育;認真查找日常監管中的漏洞,督促各再生資源資源回收企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認真梳理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疏通行業主管與屬地管理之間的監管銜接,強有力的督促再生資源資源回收企業整改事故隱患,不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四)龍華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認真分析查找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組織開展一次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事故警示教育;進一步明確安全管理職責,不斷完善轄區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安全監管措施;加強對違法搭建拆除過程的安全監管,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龍華街道深圳市捷發順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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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