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龍華區促進商協會服務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17日
深圳市龍華區促進商協會服務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發揮行業協會商會資源對接平臺、服務引領功能和專業協調優勢,更好地服務龍華區企業,助推產業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深圳市關于促進民營經濟做大做優做強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依法注冊登記且實際在龍華區運營,并對龍華的產業聚集、企業發展、品牌推廣、行業規范、專業培訓、人才服務等方面具有較大引領帶動作用的行業協會商會、企業聯合會、產業促進會等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商協會”)。
第三條 本措施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若各類項目審核支持金額超過項目預算總額,實際支持金額按照比例發放。
第二章 支持項目
第四條 組織發展支持。對經國家、省、市主管部門依法登記且符合區產業發展導向的商協會,在轄區實際運營滿一年后,按商協會服務龍華高質量發展情況,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經費支持。
第五條 重點活動支持。對商協會在轄區主辦或承辦的市區支持舉辦的展會論壇,供需對接、品牌推廣、技能技術大賽等活動且對龍華區構建“1+2+3”現代產業體系具有較大影響的,經評估審計,按活動中商協會實際投入的30%給予支持,每個活動最高支持50萬元,每家商協會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海外服務支持。鼓勵商協會帶動企業走出去、找市場,對組織8家以上符合市、區產業發展導向的企業組團出海對接潛在客戶、考察產業園區、拜訪當地政府或具有半官方性質地方商會且成功簽訂2項以上投資貿易協議的,經評估審計,按商協會實際支出費用的30%,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支持。
第七條 公共服務平臺支持。支持商協會搭建行業公共服務平臺,提供公共信息系統、行業數據監測、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研制與推廣等公共服務,對首次認定為市級以上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按市級資助金額的5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八條 規范建設支持。對符合區產業發展導向,服務于龍華產業發展,獲評民政部門社會組織評估5A、4A、3A等級并在有效期內的商協會,分別給予4萬元、2萬元、1萬元的支持,從3A等級提升到高等級的,給予差額獎勵。
第九條 空間支持。對社會組織評估3A等級以上的商協會或對轄區產業發展具有較大影響并經區相關產業部門推薦的商協會,在區內租賃自用辦公房(不含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總額的50%且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40元給予支持,每家商協會每年支持面積最高不超過500平方米。
第十條對轄區產業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支撐與推動作用的事項,可由主管部門集體決策并報分管區領導審批同意后,報區政府審定相關支持事宜。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同一主體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復享受本措施規定的資金扶持政策和龍華區其他優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項,適用于本措施,同時又適用于龍華區其它扶持政策時,申請主體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自主選擇申報,不予重復扶持。
第十二條 申請主體在申請專項資金時,應簽署承諾書,對于違反承諾的,應按承諾書相關要求主動履行相關義務。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將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對獲資助的申請主體異常情況進行排查。申請主體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情形的,根據國家和省、市、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視情況采取責令改正、不予核查通過、停止撥付、追回相應資金并同步追繳孳息、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等措施。
第十三條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過”均包括本數。支持金額按萬元計,不為整數時取兩位小數(只舍不入)。
第十四條 本措施自2024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