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龍華區非農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已經區委、區政府審定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10日
龍華區非農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農建設用地管理,保障城市規劃實施,加快推進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促進集約節約用地,維護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及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關于印發〈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土地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號,以下簡稱“深府〔2004〕102號文”)、《關于印發〈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非農建設用地劃定辦法〉的通知》(深府〔2005〕65號)等規定,結合龍華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非農建設用地是指為了保障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需要,促進其可持續發展,根據深府〔2004〕102號文所規定的標準已劃定的非農建設用地,包括非農建設工商用地、未建房戶用地;本辦法所指的非農建設用地指標是指根據深府〔2004〕102號文所規定的標準確定但未落實的非農建設工商用地指標。
龍華區關于非農建設用地指標的落實、已劃定非農建設用地的調整置換及開發建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非農建設用地管理應遵循保障規劃實施、完善城市功能、優化用地布局、集約節約用地、推動社區發展的原則。鼓勵通過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利益統籌等方式促進非農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
第四條 區建設用地審批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負責審定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的重大事項。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為非農建設用地的日常管理主體,負責建立、管理非農建設用地臺賬,對非農建設用地指標的落實、非農建設用地調整置換及開發建設等事項進行管理。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為非農建設用地開發建設、用地調整等事項的申報主體,有關方案內容應按公司章程及市、區集體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組織召開股東(代表)大會等相關會議對申報事項進行表決同意,并予以公證。
區集體資產管理局(區國資局)、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轄區街道辦事處等有關單位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涉及的非農建設用地事項按相應規定進行管理。
區紀委監委機關應加強對非農建設用地管理所涉及的相關單位及街道辦進行監督,并受理相關投訴。
各職能部門應各司其職,加強聯動,共同做好非農建設用地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涉及非農建設用地指標的落實、非農建設用地異地調整置換、參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的,經轄區街道辦事處出具審查意見及區集體資產管理局(區國資局)復審后,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提出申請,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負責審核后報區領導小組審定。
非農建設用地在原用地位置對范圍進行微調的,經轄區街道辦事處出具審查意見及區集體資產管理局(區國資局)復審后,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提出申請,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審定后實施,并報區領導小組備案。
非農建設用地在原地進行開發建設或拆除重建的,經轄區街道辦事處出具審查意見及區集體資產管理局(區國資局)復審后,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提出申請,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審定后實施。
第二章 用地開發與調整
第六條 已劃定的非農建設用地按現行法定規劃開發建設,原則上不得變更現行法定規劃用途,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建用地可按現行法定規劃的相關要求辦理規劃、用地等手續后進行開發建設。
(二)已建用地可申報納入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利益統籌,按其相關規定執行;若自行拆除重建的,須嚴格按規劃實施并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可以申請將難以獨立開發的多宗非農建設用地,整合后進行開發建設。整合過程中涉及到的用地調整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處理。
第七條 已劃定非農建設用地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請調整置換:
(一)因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需要的;
(二)與現行法定規劃沖突的(包括占用規劃的道路、市政公用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綠地、高壓走廊、河道藍線、水源保護區、基本生態控制線、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設用地等);
(三)與已批用地存在沖突的;
(四)地塊形狀不規則,原地確難以開發建設的。
非農建設用地被司法機關限制權利的,不可申請調整置換。
第八條 已劃定非農建設用地因與現行法定規劃沖突導致難以原地開發建設申請調整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已落地位置主導規劃功能為工業、物流、倉儲等產業用途的,按規劃實施。與規劃沖突的,按原用地規模在原地等面積調整。原地確難等面積調整的,調整后用地面積減少的部分相應指標計入非農建設用地臺賬,且今后僅用于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
(二)已落地位置主導規劃功能為居住、商業或辦公的,按規劃實施。與規劃沖突部分未超過原用地規模15%的,扣除沖突部分后原地優化調整。沖突部分超過原用地規模15%的,超出15%的部分原地優化調整。因原地確難優化調整的,相應指標計入非農建設用地臺賬,且今后僅用于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
(三)原地塊形狀不規則,周邊有零星用地調整的,可結合周邊現狀及規劃情況原地局部優化調整。原地確難優化調整的,可申請異地調整。涉及用地異地調整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處理。
第九條 已劃定非農建設用地異地調整及指標落實的,應當優先調入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內。不能在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中落實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落地地塊須符合現行法定規劃,不得在國有土地范圍內安排選址。
(二)優先在原行政村轄區范圍內調整。經其他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同意的,可在本街道轄區范圍內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的用地上安排。
(三)按“已建調已建、未建調已建、未建調未建”進行調整置換。但因土地整備工作需要,經區領導小組審定同意的除外。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理順相應經濟關系且無償移交政府的,可視為未建用地進行調整。
(四)調整置換至規劃功能為工業、物流、倉儲等產業用途的,按等面積確定用地規模。調整置換至規劃功能為居住、商業或辦公的,按65%確定用地規模。
調整折算后用地面積減少部分不再補回,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書面承諾今后不再要求貨幣或土地補償。
(五)因土地整備、公共利益、軌道交通等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而導致用地調整的,按本條第(四)項規定處理。土地整備相關協議約定等面積調整落實的,從其約定。
第十條 與規劃沖突調整置換的,調整前地塊現狀屬未建的,調整前地塊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按相關征地安置補償標準完善征(轉)地手續后納入國有儲備土地管理。
調整前地塊現狀屬已建的,建筑物暫時保留使用,不允許加建、擴建和改建,今后規劃實施時按相關政策處置。
第十一條 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非農建設用地申請提高容積率的,按照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參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利益統籌
第十二條 非農建設用地調入城市更新項目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計劃申報階段的城市更新項目,為滿足合法權屬比例的要求,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可先行申請辦理非農建設用地指標調入核查意見。
(二)已取得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批復的城市更新項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可申請辦理非農建設用地指標調入手續。
(三)非農建設用地調入城市更新項目的,可在原龍華街道(現大浪、龍華、民治)、原觀瀾街道(現福城、觀瀾、觀湖)范圍內調整。
(四)非農建設用地按原用地規模等面積核定調入面積。調整前地塊現狀屬未建(含建成區自行拆除為空地的情形)調入城市更新項目的,按原批準用地規模的 1.5 倍核定調入面積,調整前地塊無償移交政府。調整前地塊現狀屬已建的,地塊上建筑物暫時保留使用,不允許加建、擴建和改建,今后規劃實施時按相關政策處置。
(五)調入的非農建設用地及原項目范圍內的合法用地面積之和不得超過城市更新項目拆除范圍用地面積的65%。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經街道辦事處備案的項目除外。
(六)調入的非農建設用地僅計非農建設用地指標,不另行制作用地方案圖,原已批準的方案圖和批復收回作廢。
(七)城市更新項目被清理出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的,原已調入的非農建設用地指標計入非農臺賬且今后僅用于其他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
第十三條 非農建設用地調入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土地信息核準后、街道辦編制土地整備項目實施方案前,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可申請辦理非農建設用地指標調入核查意見。實施方案審批通過后,辦理非農建設用地指標調入手續。
(二)非農建設用地調入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的,在本街道轄區范圍內調整。
(三)非農建設用地按原用地規模等面積核定調入面積。調入的非農建設用地僅計非農建設用地指標,不另行制作用地方案圖。原已批準的方案圖和批復收回作廢。
(四)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被清理出年度計劃項目目錄的,原已調入的非農建設用地指標計入非農臺賬且今后僅用于其他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
第十四條 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范圍內的已劃定非農建設用地優先在項目內統籌實施。原地確實無法實施,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將非農建設用地指標調出:
(一)已列入計劃的城市更新項目,在取得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批復前,其項目范圍內的合法用地面積超過擬出讓開發建設用地面積的。
(二)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土地信息核準后、實施方案正式上報區政府前,項目范圍內已批合法用地無法安排落實的。
(三)項目范圍內非農建設用地已經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股東(代表)大會表決有其他合作方案或因土地整備、公共利益、產業發展要求等政府原因原地確實無法實施的。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申請將項目范圍內已劃定非農建設用地調出的,原則上用于其他城市更新項目和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如其他城市更新項目暫不具備調入條件的或確無其他城市更新項目安排落實的,調出的相應指標可計入非農建設用地臺賬且僅限用于其他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并書面承諾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請補劃或土地補償。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十五條 在征得未建房戶受益人的書面同意并充分保證其住房權益的前提下,非農建設用地的未建房戶用地,可調入城市更新項目按市城市更新相關政策處理。
未建房戶用地在經90%以上(含90%)的未建房戶用地受益人簽字確認后,可以采取一個或多個社區統建方式處理,辦理相關規劃、用地手續。轄區街道辦事處應協調原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切實保障全體受益人在未建房戶用地開發建設中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非農建設用地不得占用國有土地。原已占用或因規劃實施、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建設等確需占用國有土地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已經市、區政府審批同意占用國有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須按照120元/平方米的標準退回所占用國有土地的補償款。
(二)已劃定非農建設用地調整,經區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占用國有土地的(占用面積不得超過3000平方米),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須退回所占用國有土地的補償款。調整前地塊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理順相應經濟關系后無償移交政府,屬已完善征(轉)地手續的還須退回征(轉)地土地補償款。
第十七條 原以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名義辦理的非農建設用地,應由原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建立非農建設用地指標及用地的分配和使用臺賬,并按照公司章程召開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各原自然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依據臺賬需使用自身所屬非農建設用地指標的,經原自然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涉及指標的臺賬分配及變更應在社區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自然日。公示無異議后方可由原行政村和相應原自然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共同申請辦理使用或變更手續,并須取得區集體資產管理局(區國資局)書面同意意見。
對于涉及多個權利主體的非農建設用地,可申請分宗至相應原自然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名下,分宗方案應有利于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及用地管理。
第十八條 現狀已建成的非農建設用地的房產確權問題,可參照深圳市房地產登記遺留問題或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非農建設用地調整置換、開發建設過程中,涉及非農建設用地異地調整置換、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利益統籌、自拆重建和入市交易等事項,有關方案內容應按市、區集體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并須取得區集體資產管理局(區國資局)審查意見。
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的,按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利益統籌的有關規定處理,并須取得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負責非農建設用地臺賬管理和指標核銷等工作。轄區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轄區內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建立臺賬及轄區內非農建設用地臺賬的備案、查詢等工作。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非農建設用地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應在城市更新項目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書面通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核銷非農建設用地臺賬。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需提供同意核銷非農建設用地的承諾函。
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的非農建設用地,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收回非農建設用地方案圖和批復。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外調入的非農建設用地,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負責收回非農建設用地方案圖和批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非農建設用地已建或未建類型認定,以原相關主管部門已核發的非農建設用地方案圖為基礎,由轄區街道辦事處根據申請辦理時地塊現狀情況進行認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述的“原行政村轄區范圍”是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進程的意見》(深發〔2003〕15號)確定的原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轄區范圍。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有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實施之前非農建設用地相關辦理事項已經區政府審定通過的,按照已批準的方案執行;非農建設用地相關辦理事項未經區政府審定通過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