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深圳市龍華區關于深圳國家高新區龍華園區的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4日
深圳市龍華區關于深圳國家高新區龍華園區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國家高新區龍華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與建設,推動園區高質量發展和創新要素集聚,貫徹落實《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國家高新區擴區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9〕12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園區由九龍山智能科技城-福民創新園片區和觀瀾高新園片區組成。
第三條 園區的發展目標是建設成為全國知名、灣區一流的高新園區,優質產業和創新要素集聚,各片區產業協同發展,帶動輻射全區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成立深圳國家高新區龍華園區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區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區住房建設局、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區前期中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觀湖街道辦及福城街道辦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主要職責包括以下內容:
(一)負責研究園區發展的頂層設計工作;
(二)負責審議園區各項規劃、政策;
(三)負責協調解決園區發展遇到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設于區科技創新局,辦公室主任由區科技創新局局長兼任。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園區發展管理相關工作,按照統一管理、高效服務的原則,對園區產業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編制園區總體產業規劃、科技發展計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等,并報領導小組審議;
(二)制定園區產業準入目錄,制定企業和機構入園標準;
(三)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園區產業和科技創新相關政策;
(四)負責對園區內產業用地的土地出讓、城市更新、容積率調整等出具產業審查意見;
(五)統籌園區公共服務和園區運營服務,引入專業化機構對園區進行運營管理;
(六)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園區的其他管理與服務;
(七)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園區其他工作。
第六條 入園企業和機構可按照規定申請國家、省、市及龍華區各項優惠政策。
第二章 準入管理
第七條 準入對象為符合園區規劃、政策要求及產業準入導向目錄的企業和機構。
第八條 園區設定準入條件。入園企業和機構應符合各級產業規劃,符合深圳市及龍華區的能源、環保要求,及所屬行業的一般能耗標準,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市級以上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國內外高科技企業;
(三)為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相關配套服務的企業和機構;
(四)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其他企業和機構。
第九條 超出本辦法準入管理規定范圍的,提請領導小組審議。
第三章 產業促進
第十條 園區重點發展包括移動智能終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新一代通信技術(5G)、智能制造、數字經濟在內的高新技術產業及相關配套產業。
第十一條 支持引進重大項目,加快產業集聚,提升龍頭企業集聚效應。
第十二條 支持企業參與國家、省、市重大研究項目,提升產業發展質量。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創新成果產業化,支持企業設立有影響力的科研機構。
第十四條 支持行業內有代表性的企業聯合高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形成行業協會和產業聯盟,完善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推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技術創新對接融通。
第十五條 支持園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軟件著作權登記。對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的,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六條 支持園區運營方開展招商引資、創新要素集聚和企業服務。
第十七條 支持各類投資主體在園區內重點投資處于初創階段有高科技含量和發展前景的企業或者項目。
第十八條 支持銀行、創投基金、融資租賃、擔保機構等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壓力。
第十九條 支持境內外各類高層次人才在園區內從事科學技術創新、技術合作、投資創業、咨詢等活動。
第二十條 支持建立科研服務、技術應用等科技創新平臺,開放和共享創新資源,發揮行業引領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條 支持園區內開展合作交流,促進信息交流與共享,提高產業關聯度。
第四章 產業監管
第二十二條 園區內的重點產業項目、城市更新實施主體、容積率調整申請企業須簽訂產業監管協議,并按照產業監管協議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園區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須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且簽訂產業監管協議后,其地上建筑物內入駐企業方可申請園區內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監管協議和各自職能對簽訂監管協議的企業進行監管核查。
第二十五條 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領導小組辦公室評估并報領導小組審議后,不再享受園區內各項扶持政策:
(一)被市、區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取消高新技術企業或者項目資格的;
(二)違反產業監管協議,且未在限期內改正的;
(三)企業的經營發展出現嚴重的、持續的產能退化,出現巨大虧損或者經營破產倒閉的;
(四)生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可能造成嚴重事故的;
(五)環境保護設施及措施未能達到最低標準要求的;
(六)其他不符合園區管理規定的。
第五章 用地用房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園區內企業或者項目的用地,須按照《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深府規〔2019〕4號)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在彈性年期供應制度基礎上,可探索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用地供應模式。
第二十七條 園區內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可以在招標、拍賣、掛牌的新供應土地和城市更新項目、提高容積率等其他改造項目上進行配建,用于支持科技創新活動。鼓勵政府或區屬國企在園區內通過投資建設或籌集存量產業用房等方式提供創新型產業用房。
第二十八條 園區內創新型產業用房實行租金指導價制度,調控產業用房租賃市場。
第二十九條 園區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與建筑物功能。
第三十條 已取得園區內土地使用權或者物業的企業,不得以股權轉讓或變更的方式變相轉讓;其項目發生改變的,該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告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規定重新認定入園資格。
第三十一條 園區內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不得轉租、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原則上不得出租;確有富余空間的,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通過后,可用于出租,承租企業應符合園區準入條件。
第三十二條 因破產、清算、自愿或者強制遷出園區等情形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園區內的企業和機構。園區外的企業和機構在園區從事與本辦法相關的活動,應遵循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園區內企業和機構原則上需在園區內進行注冊、主要研發、生產與經營。
第三十五條 園區內的企業、機構和項目經核定后,參照本辦法申請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