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龍華區北站壹號 鴻榮源北站商業中心及民治股份商業中心入駐管理辦法》已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24日
龍華區北站壹號 鴻榮源北站商業中心及民治股份商業中心入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為加強北站壹號、鴻榮源北站商業中心及民治股份商業中心(以下簡稱“北站中心”)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管理,保障其合理、規范、高效使用,根據區委區政府工作部署,結合《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版)》(深府辦規〔2021〕1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入駐北站壹號、北站中心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企業、機構。
第二章 入駐對象
第三條 【入駐對象】入駐對象為工商、稅務登記及統計關系歸屬龍華區,且符合市、區產業發展導向的獨立法人資格企業、事業單位和非法人組織等。
入駐對象為龍華區外企業或機構的,工商、稅務登記及統計關系原則上應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遷入龍華區,其中,工業企業統計關系應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滿1年后30個工作日內遷入龍華區(若工業企業統計關系遷移政策有所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章 入駐程序
第四條 【入駐程序】
(一)公告。產業主管部門擬定租賃通告報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由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在市產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及其他官方平臺公布,常年受理。
(二)申報。入駐申請單位按照通告要求在線提交申報材料。
(三)審查。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于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在線完成入駐申請單位資格初審。初審通過后,入駐申請單位于3個工作日內遞交紙質材料至相應產業主管部門。產業主管部門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合規性初審,起草擬分配方案,提出租金折扣優惠建議,并書面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
(四)審定。結合擬分配方案按程序分類分級審批。
(五)公示。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將審定后的分配方案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核查并答復。
(六)簽約。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與北站壹號入駐單位簽訂租賃合同,龍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與北站中心入駐單位簽訂租賃合同。產業主管部門與入駐單位簽訂產業監管協議。上述合同文本(樣本)應經區司法局審核。
(七)入駐。入駐單位憑租賃合同正式進入北站壹號、北站中心。
(八)監管。產業主管部門為北站壹號、北站中心的產業監管主體,承擔每年動態評估工作;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龍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分別負責按北站壹號、北站中心物業管理合同的相關規定明確入駐單位繳納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停車費等。
第五條 【部門職責】對于新引進(含新遷入、新設立)企業或機構,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龍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產業主管部門等應在其申請入駐過程中給予適當協助。
第四章 入駐標準與租金相關規定
第六條 【入駐標準】分總部企業、數字經濟企業、金融企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企業、其他重大招商引資企業、行業協會及專業服務機構等版塊實施。申請入駐單位為“四上”企業的,應在龍華區首次納統,或納統產值規模(營業收入)連續2年每年增長10%以上(納統年限不足的可承諾),且符合以下相應版塊標準。
(一)總部企業,入駐對象為已認定的區總部企業,或承諾次年達到我區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企業。
(二)數字經濟企業,入駐對象為上一年度(或承諾次年納統)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或經濟貢獻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區數字經濟產業發展導向,包括工業互聯網、區塊鏈、人工智能、新型顯示、智能制造裝備、消費互聯網、時尚創意、數字文化、集成電路、生命健康等產業的企業或機構。
(三)金融企業,入駐對象上一年度(或承諾次年納統)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或經濟貢獻不低于100萬元,且為經國家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組織或機構,供應鏈金融產業、金融科技、資產管理等領域的企業。
(四)新能源和節能環保企業,入駐對象為上一年度(或承諾次年納統)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或經濟貢獻不低于100萬元,且為能源互聯網、新能源、節能環保等領域的企業。
(五)其他重大招商引資企業,入駐對象為上一年度(或承諾次年納統)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或經濟貢獻不低于2500萬元的企業。
(六)行業協會和專業服務機構,入駐對象為社會組織評估等級3A級以上的行業協會,或為全區提供政、產、學、研、融等專業服務的機構。
符合上述條件,且為上市企業及上市儲備庫、培育庫企業、經工信部認定的有效期內專精特新“小巨人”稱號企業、經國家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組織或機構等優質項目,予以優先保障。
第七條 【空間分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單位,按照《龍華區北站壹號 鴻榮源北站商業中心及民治股份商業中心空間分配表》(詳見附件)申請租用面積。
第八條 【面積調劑】入駐單位所需面積確有必要超出第七條標準的,需經產業主管部門報區發展改革局匯總后,呈區多層次產業空間保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入駐單位在入駐期間,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如需申請調整租用面積的,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四)款和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九條 【租金優惠及其他費用】入駐北站壹號、北站中心的單位,首年合同租金價格為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的30%-50%(評估價格取兩家第三方評估機構最低評估價格的平均值),折扣標準由產業主管部門結合入駐單位經濟貢獻、發展前景、產業鏈地位以及產業布局與用房需求等實際情況提出建議。次年起每年合同租金在上一年合同租金價格基礎上遞增5%。租用辦公用房不超過1層(含)的,免租期為2個月;租用1(不含)—2 層(含)的,免租期3個月;租用2層(不含)—3 層(含)的,免租期為4個月。租期內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停車費等由入駐單位自行承擔。
入駐北站壹號、北站中心的單位,可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本辦法的租金優惠政策或龍華區其他用房扶持政策。
北站中心統租價與入駐單位承租價之間的差額部分,由龍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按規定向區有關部門申請。
第十條 【入駐期限與續約程序】入駐單位租用北站壹號、北站中心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在租期內不得出(轉)租。租賃合同期滿,如需繼續租用,可在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向產業主管部門申請續約,續約有關規定另行確定。每個單位續租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第五章 退出機制
第十一條 【產業監管與退出】租期內每年對入駐單位進行一次動態評估。入駐單位每年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相應產業主管部門提交配置標準所要求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經濟貢獻等指標的相關證明材料,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再享受租金優惠,剩余租期按相應租賃年度市場評估價格的100%承租,且合同期滿不再續約:
(一)經核查連續2年均不符合入駐標準的;
(二)連續15個工作日無人辦公(裝修免租期除外);
(三)超出裝修免租期后,未使用創新型產業用房正常開展業務的;
(四)在我區取得產業用地并建成且滿足自用需求的;
(五)不遵守運營方相關管理規定的;
(六)發生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且受到行政處罰的重大違法行為,但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依法認定該行為不屬于重大違法行為,并能夠依法作出合理說明的除外;
(七)其他違反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租賃合同、產業監管協議)約定的行為。
承諾制入駐單位入駐次年未達到承諾標準的,自始不享受租金優惠,且須在規定時間內補繳已享受的全部租金優惠金額,剩余租期按相應租賃年度的市場評估價承租,且合同期滿不再續約。
第十二條 【簽約時限】自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公示分配方案結束之日起15個自然日內,申請單位未與入駐物業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申請單位自動放棄入駐北站壹號、北站中心產業空間。
第十三條 【租賃合同終止與退出】入駐單位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再享受租金優惠,租賃合同自動終止,由產業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入駐物業出租方和入駐單位,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一)工商注冊地或實際經營地、稅務登記、統計關系遷出龍華區的;
(二)入駐對象為龍華區外企業或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及時遷入工商、稅務登記及統計關系的。
入駐單位不得有隱瞞真實情況、偽造有關證明等騙租騙購行為,不得擅自轉租、分租、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賃合同約定使用北站壹號、北站中心的行為。一經發現,產業主管部門可依法取消其入駐資格,終止租賃合同,追繳優惠租金。
第十四條 【退出手續辦理】入駐單位不再享受租金優惠或合同期滿不再續約的,由產業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入駐物業出租方和入駐單位,調整租金、辦理退出相關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特殊需求】如租金優惠要求或續租有超出規定的,需經產業主管部門報區多層次產業空間保障領導小組專門審定。
第十六條 【產業主管部門】本辦法所稱產業主管部門具體如下:總部企業、區塊鏈、新型顯示、時尚創意、新能源和節能環保企業產業主管部門為區發展改革局;人工智能、集成電路、生命健康企業為區科技創新局;工業互聯網、消費互聯網、智能制造裝備、金融企業為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工作局);數字文化企業為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其他重大招商引資企業、行業協會及專業服務機構為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
第十七條 【適用對象】本辦法原則上適用于在龍華區內無自有產業用地、物業的單位。自有物業全部自用且無法滿足經營發展需求,確有需要入駐北站壹號、北站中心的,由產業主管部門按程序報區多層次產業空間保障領導小組審定。租金價格為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的70%,入駐期間不得出(轉)租出售已有的自有用地、物業。
第十八條 【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經濟貢獻,以申報單位及其控股50%以上且在龍華區注冊經營的一級子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經濟貢獻是指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稅款繳納時間)的納稅總額(不含代扣代繳稅費和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稅額調庫)。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不低于”“不少于”包括本數。
第十九條 【政策解釋】本辦法由龍華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實施期限】本辦法自2022年2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龍華區北站壹號 鴻榮源北站商業中心及民治股份商業中心空間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