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區直屬單位,駐區各單位:
《深圳市龍華區國有建設用地招拍掛供應管理辦法》已經區委、區政府審定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
深圳市龍華區國有建設用地招拍掛供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龍華區國有建設用地招拍掛供應管理,根據《深圳市全面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方案》(深府函〔2016〕259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職權調整的決定》(市政府令第327號)、《深圳市總部項目遴選及用地供應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號)、《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深府規〔2019〕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龍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龍華區行政轄區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的行為,包括以下國有建設用地的供應:
(一)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是指用于引進產業項目的普通工業用地(M1)、新型產業用地(M0)、物流用地(W0)和倉儲用地(W1),以及引進社會投資、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的文體設施用地(GIC2)、醫療衛生用地(GIC4)、教育設施用地(GIC5)等。本辦法所稱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分為重點產業項目用地和一般產業項目用地。
(二)商業服務業用地,是指按照《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中城市用地分類確定的商業服務業用地(C)。本辦法所稱商業服務業用地分為總部用地和一般商業服務業用地。
(三)住宅用地,是指按照《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中城市用地分類確定的居住用地(R)。
(四)其他項目用地是指經市政府確定以招拍掛形式供應的項目用地。
第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招拍掛供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規劃統籌和發展引領;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三)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和可持續發展;
(四)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第四條 區建設用地審批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審定龍華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方案(以下簡稱“土地供應方案”),同時審批其農轉用實施方案、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占補平衡方案,但住宅(不含通過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方式出讓的居住用地)用地及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轄區內土地供應日常工作。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依職責分工,做好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管理相關工作,并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
第一節 重點產業項目用地
第五條 重點產業項目用地是指用于建設依據重點產業項目遴選相關規定認定的,符合我區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等要求,對我區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產業項目的用地。
第六條 屬區級重點產業項目的,區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將產業發展導向類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妥善處理的重點產業項目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連同競買資格條件一并轉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開展用地供應。
屬市級重點產業項目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在收到產業項目牽頭單位轉交的產業發展導向類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妥善處理的重點產業項目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競買資格條件后,開展用地供應。
第七條 重點產業項目用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帶產業項目”掛牌出讓(租賃)或者先租后讓方式供應,鼓勵重點產業項目用地聯合投標或競買。
第八條 重點產業項目用地出讓期限按照30年確定,租賃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超過20年;先租后讓的,出讓期限與已租賃年限之和不超過30年。
第九條 區政府要求提供建筑概念設計方案的,建筑概念設計方案需與土地供應方案一并報領導小組審定,并由區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產業項目牽頭單位在產業發展監管協議、聯合投標或競買協議中落實相關要求,中標人或者競得人需按已審定的建筑概念設計方案進行開發建設。
第十條 以出讓方式供應的重點產業項目用地,獨立競得用地的,以宗地為單位,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不得轉讓,初始登記后不得辦理分證;允許抵押,但抵押金額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價與建筑物殘值之和。聯合競得土地的,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對聯合體各成員的除公共配套設施外的建筑物產權分配比例、類型等辦理分證,分別限定不得轉讓。
以租賃方式供應的重點產業項目其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不得轉租、抵押。
第十一條 重點產業項目用地上除配套商業以外的建筑類型,出讓底價按照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其中,遴選方案確定為單一意向用地單位的,按照市場價格的70%確定;遴選方案確定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意向用地單位聯合申請的,按照市場價格的60%確定。其中,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性現代服務業及優勢傳統產業項目用地出讓底價同時適用產業發展導向修正系數,產業發展導向修正系數為0.5。
重點產業項目用地的年租金底價按照該類建設用地出讓20年期市場價格(適用本條第一款的70%比例及產業發展導向修正系數0.5)的3%確定,租金按年支付。
地價可以不計利息分期繳交,首期繳交比例不得低于50%,并且應當自土地供應合同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付清,余款1年內支付完畢。選擇一次性繳交的,地價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第十二條 土地競買資格審查應以經審定的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及競買資格條件為依據。
競買申請人應當在建設用地供應公告規定的公告期內,向區政府授權的區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競買資格條件審查申請。符合競買資格條件的,區政府授權的區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文件。競買申請人憑審查文件到市土地交易機構辦理競買手續。
聯合投標或競買的,投標人或者競買人還須提交聯合投標或競買協議書,聯合投標或競買協議書應明確各建筑規劃分項指標、產權分配比例和相關出資責任、建設責任等內容。
第十三條 重點產業項目用地成交后,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持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競買資格條件核實文件與區政府授權的區產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應當于成交后10個工作日內簽訂。聯合競得土地的,各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分別與區政府授權的區產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以租賃、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的,承租人應當參照前款規定與區政府授權的區產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第十四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于土地確認成交后15個工作日內,持相應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競買資格條件核實文件、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申請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土地供應合同”)。
第二節 一般產業項目用地
第十五條 一般產業項目用地是指除重點產業項目用地之外的產業項目用地。
第十六條 一般產業項目用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可聯合投標或競買。
第十七條 一般產業項目用地出讓期限按照20年確定。
第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供應的一般產業項目用地,以宗地為單位,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限整體轉讓或不得轉讓,初始登記后不得辦理分證;允許抵押,但抵押金額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價與建筑物殘值之和。聯合競得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由中標或競得聯合體共同共有,初始登記后不得分證。
第十九條 一般產業項目用地出讓底價原則上按照市場價格確定,其中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性現代服務業及優勢傳統產業項目用地上除配套商業以外的建筑類型,出讓底價適用產業發展導向修正系數,產業發展導向修正系數為0.5。
地價應當自土地供應合同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條 一般產業項目用地的土地競買資格條件由區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設置。
一般產業項目的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在取得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成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區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競買資格條件核實申請。符合競買資格條件的,區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核實文件。不符合競買資格條件但已被確定為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按照建設用地供應公告要求取消中標或者競得資格并予以公告,確認中標或者競得結果無效。
聯合投標或競買的,還應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一般產業項目用地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由區政府授權的區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
一般產業項目用地成交后,應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成交后,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簽訂土地供應合同。
第三章 商業服務業用地供應
第一節 總部用地
第二十三條 總部用地是指依據總部企業遴選相關規定確定的總部企業,獨立或者聯合申請的用于建設總部大廈的商業服務業用地。
第二十四條 向區政府申請總部用地的,區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妥善處理的總部項目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連同競買資格條件一并轉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開展用地供應。
向市行業主管部門申請總部用地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在收到項目牽頭單位轉交的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妥善處理的總部項目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競買資格條件后開展用地供應。
第二十五條 總部用地采取掛牌出讓方式供應,可聯合申請競買。
第二十六條 總部用地出讓期限按照30年確定。
第二十七條 總部大廈中不低于60%的建筑面積全出讓年期內不得轉讓(以下簡稱“自用部分建筑”),其余部分為非自用部分建筑。非自用部分建筑允許租售,其中辦公用房比例不低于50%。非自用辦公用房由區政府作為政策性優惠商業辦公用房,用于引進與總部企業相關的上下游企業入駐,該部分辦公用房可由區政府確定租售價格及租售對象后由企業負責租售,其中銷售價格應高于成本價,同時租售時間可不受5年承諾期考核限制;除辦公用房外的非自用部分建筑,在5年承諾期屆滿,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履約考核通過后方可轉讓。總部用地上配套建設的商務公寓全出讓年期內不得轉讓。
聯合建設總部的,各總部企業的自用部分建筑面積按照聯合體各成員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 總部用地上除配套商業以外的建筑類型,出讓底價按照評估價的70%確定。地價可以不計息分期繳交,首期繳交比例不得低于50%,自成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付清,余款1年內一次性支付完畢。
第二十九條 競買資格審查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總部用地成交后,應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成交后,競得人應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簽訂土地供應合同。
第二節 一般商業服務業用地
第三十二條 一般商業服務業用地是指除用于建設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總部企業大廈之外的商業服務業用地。
第三十三條 一般商業服務業用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可聯合投標或競買。
第三十四條 一般商業服務業用地出讓期限按照40年確定。
第三十五條 一般商業服務業用地建成后的物業可分為不得轉讓、限整體轉讓、允許分割轉讓三種情形,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具體擬定用地權利限制條件。其中酒店物業限整體轉讓。
第三十六條 一般商業服務業用地出讓底價按照《深圳市地價測算規則》(深府辦規〔2019〕9號)的規定測算確定。
原則上地價應當自土地供應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第三十七條 土地競買資格條件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按規定設置,并在用地選址方案征求意見階段以書面形式轉交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
競買資格審查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涉及產業發展要求的,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按規定擬定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用地成交后,中標人或者競得人須在土地成交當日持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競買資格條件核實文件與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第三十九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于土地確認成交后5個工作日內,持相應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競買資格條件核實文件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申請簽訂土地供應合同,涉及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還需提供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第四章 住宅用地供應
第四十條 住宅用地供應可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可聯合投標或競買。
第四十一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配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對項目意向區位的規劃及選址提出意見,區相關部門依職責做好擬供應地塊道路、供水、供電及場地平整(以下簡稱“三通一平”)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 住宅用地出讓期限按照70年確定。
第四十三條 住宅用地上新建住房權利約束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住宅用地出讓底價按照《深圳市地價測算規則》(深府辦規〔2019〕9號)的規定測算確定。
地價應當自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付清。
第四十五條 涉及土地購置金來源審查的,中標人或者競得人須自交清全部地價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交易公告規定申請資金來源審查。
第四十六條 涉及建設保障性住房的,中標人或者競得人須自收到市金融主管部門關于土地購置資金來源審查通過的批復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持批復文件、成交確認書等有關材料向住建部門申請簽訂建設和管理任務書。
第四十七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須自收到市金融主管部門關于土地購置資金來源審查通過的批復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持批復文件、成交確認書申請簽訂土地供應合同。
第五章 其他項目用地供應
第四十八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在收到經市政府確定的項目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競買資格條件等相關材料后開展用地供應。
第四十九條 其他項目用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第五十條 其他項目用地出讓期限按市政府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十一條 其他項目用地權利約束按照土地交易公告及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其他項目用地出讓底價按照《深圳市地價測算規則》(深府辦規〔2019〕9號)的規定測算確定。
原則上地價應當自土地供應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第五十三條 競買資格審查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市政府有特別規定的,按市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其他項目用地成交后,中標人或者競得人須在土地成交當日持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競買資格條件核實文件與區產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第五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成交后,競得人應按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簽訂土地供應合同。
第六章 供應程序
第五十六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負責編制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并報領導小組用地管理專題會審定。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應根據我區未來的發展要求,編制三到五年中遠期土地供應計劃,提出開展土地準備的工作要求。
區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編制產業發展計劃(包括用地需求等信息)及其他計劃(包括土地整備、道路等)。
第五十七條 為確保土地凈地出讓,列入土地供應計劃的招拍掛用地,“三通一平”、林地使用手續、土壤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特殊管線評價報告等前期準備工作,應在土地供應方案報領導小組審定前完成。
(一)涉及“三通一平”的,由區前期中心(軌道中心)依據年度及中遠期土地供應計劃牽頭組織“三通一平”工作,并負責完成項目方案設計工作。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三通一平”計劃立項,區財政局予以財政支持,區建筑工務署負責工程招標并組織實施,并在工作完成后書面告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其他相關部門依職能予以配合。
(二)無需開展大型“三通一平”工作的地塊,涉及臨時建構筑物的,由街道辦負責牽頭實施土地的清理清場工作;涉及臨時用地的,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負責收回。
(三)涉及林地使用的,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產業發展計劃及其他計劃的招拍掛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明確不開展“三通一平”的招拍掛用地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申請辦理使用林地手續、林木采伐手續,并將林木采伐許可證移交用地所屬街道辦,由所屬街道辦負責林木采伐工作;開展“三通一平”的招拍掛用地由區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管理中心負責申請辦理使用林地手續、林木采伐手續,并將林木采伐許可證移交建筑工務署,由區建筑工務署負責林木采伐工作。使用林地、林木采伐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按規定審核審批。
(四)涉及土壤環境影響評價的,對于2020年前入庫儲備地塊,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牽頭梳理地塊歷史用地情況及現狀規劃情況,匯總各相關部門意見后征求市生態環境局龍華管理局意見,經確認為疑似污染地塊,由用地所屬街道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土壤初步調查,形成報告按程序完成土壤備案工作。
(五)涉及其他管線的,由管線的歸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調查,并出具安全評價等相關報告。
第五十八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根據領導小組審定的年度土地供應計劃開展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工作,并就地塊選址方案等書面征求領導小組相應成員單位意見,各成員單位應依職責分工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
第五十九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根據國有建設用地選址意見征求情況或區產業行政主管部門、項目牽頭單位轉交的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及競買資格條件啟動供地條件研究,包括用地預審研究、規劃設計研究、委托地價測算等相關工作。
第六十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應根據地塊的具體情況擬訂土地供應方案,土地供應方案應包括土地基本條件、規劃設計條件、土地評估方案、地價、特殊條款要求等。涉及重點產業項目或總部項目的,應在收到遴選方案等相關資料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土地供應方案擬訂工作。
第六十一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將土地供應方案(包括農轉用實施方案、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占補平衡方案等)報領導小組,由分管規劃自然資源的區領導組織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審查,經審查完善后的土地供應方案報領導小組審批,經審批并完成相關手續后由區政府核發用地批復,土地招拍掛供應方案作為用地批復附件一并印發。
由市政府審批的住宅用地涉及農轉用實施方案的,原則上領導小組審批農轉用實施方案應與市政府審批用地同步進行。
第六十二條 涉及占用耕地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須自收到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區稅務局申請辦理耕地占用稅完稅手續。區稅務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收到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2個工作日內將完稅憑證移交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
第六十三條 在具備土地出讓條件后,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根據已審定的土地供應方案及方案審定會議紀要,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組織交易。涉及競買資格條件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區政府授權的區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競買資格條件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有關內容接受公眾咨詢。
第六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成交后,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按規定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申請簽訂土地供應合同。
涉及權利限制的,應在土地供應合同中明確權利限制具體內容;涉及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或建設和管理任務書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書、建設和管理任務書應當作為土地供應合同的附件,涉及聯合建設總部的,聯合建設總部大廈協議也應當一并作為土地供應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 批后管理
第六十五條 出讓期限或租賃期限屆滿,用地單位未按規定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地上建(構)筑物采取殘值方式補償,并在土地供應合同中予以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逾期拒不辦理土地移交手續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移交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六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應按照土地供后監管的要求,進一步強化預警提醒作用,切實發揮跟蹤管理、開竣工延期、閑置用地處置、合同變更、土地使用權提前收回等手段,構建土地利用全過程動態監管機制。
第六十七條 區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產業發展要求,按照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約定事項對履行情況進行核查。對履約考核未通過的,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并形成履約核查處理報告,按批次報送區政府,區政府按批次報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匯總后報市政府。
第八章 責任條款
第六十八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做好重點產業項目遴選配套政策制定工作,其他產業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結合重點項目投資情況做好產業發展監管政策制定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龍華稅務局等部門應當配合做好企業監管考核。
第六十九條 在國有建設用地供應過程中,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泄露底價(保留價)、投標人或者競買人情況等應予保密內容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辦法所述“三通一平”,是指擬供應的土地具備施工設備與人員進場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電、場地平整等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基本條件。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