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龍華區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8日
深圳市龍華區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樹立崇尚質量、追求卓越的價值理念,引導龍華區企業或組織持續改進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和經營績效,提升經濟社會發展質量,增強城市競爭力,增進民生福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深圳經濟特區質量條例》《深圳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龍華區建設高質量發展主力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龍華區質量獎(以下簡稱“區質量獎”)評定、推廣、監督管理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區質量獎設兩個獎項,分別為龍華區區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區長質量獎”)和龍華區質量進步獎(以下簡稱“質量進步獎”),其中區長質量獎是深圳市龍華區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龍華區質量獎主要授予我區在質量管理和運營績效上成績突出,具有顯著的行業示范帶動作用,對深圳質量建設做出積極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第四條 區質量獎評審頻次原則上與深圳市市長質量獎一致。每次獲得區長質量獎的企業和組織不超過4家,獲得質量進步獎的企業和組織不超過6家。
第五條 建立與龍華區質量發展相適應的質量獎評定與推廣一體化機制。區質量獎評定活動在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原則,不收取申請單位任何費用,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區政府決策程序,以自主創新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為導向,適當考慮行業和區域分布,以及國家對中小企業扶持等政策,確定獲獎單位。
區質量獎推廣活動遵循標桿引領、經驗共享、廣泛帶動、整體提升的方針,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設開放性、多元化區域質量創新體系。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為確保區質量獎評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設立區質量獎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下設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秘書處設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負責制定評審實施細則。
第七條 評委會成員由評委會各成員單位負責同志組成。評委會主任由區分管副區長擔任,副主任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主要負責人擔任,秘書長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分管領導擔任。其他成員由秘書處提出初步名單,報評委會主任審定。評委會管理規定另行制訂。
第八條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區質量獎工作的開展;
(二)審批區質量獎工作規劃,研究解決區質量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審議評審結果,向區政府提請審定擬獎名單。
第九條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并組織區質量獎工作規劃和行動計劃,組織制(修)訂區質量獎評定標準、分類標準、評審指南、工作程序、管理規定等制度規范并監督實施;
(二)組織制(修)訂評審員資格標準及管理制度;
(三)組織區質量獎評審工作,會同政府有關部門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單位的經營管理實況、誠信守法與社會責任情況;
(四)向區政府和評委會提交評審結果,報告區質量獎工作進展、實施效果和改進建議;
(五)組織宣傳、推廣先進質量方法、管理技術以及應用成果。
第十條 秘書處可將評審事務性工作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委托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評審機構”)實施,并對評審活動實施有效監督。評審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質量科研或者專業技術服務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具備相適應的資格能力及相關領域業務經歷;
(三)有具備資格的評審人員;
(四)已列入具備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
評審機構對其工作的規范性和公正性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每次評定工作開始前,評審機構在深圳市市長質量獎專家庫中推薦若干評審員,評審員名單交由秘書處審定后,組建評審組實施評審。評審結束后,評審組自動解散。
第三章 申報、評審與授予
第十二條 申報區質量獎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龍華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或其他合法組織資格,運營3年以上;
(二)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者社會貢獻,其中,企業經營收入、利潤總額、納稅總額等主要經濟指標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社會組織和公共服務組織社會貢獻突出;
(三)近1年內沒有因重大案件被各行政執法機關處罰,重大案件是指有如下情形之一:被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被責令停產停業;被吊銷許可證或執照;案情復雜或社會影響較大;
(四)近3年沒有安全生產較大及以上級別責任事故記錄;
(五)申報單位應符合政府產業、環保、質量等相關政策;
(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三條 區質量獎評定標準是區質量獎評定的依據。區質量獎評定標準等同采用深圳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既要瞄準國際一流標準,又要符合深圳質量建設需要以及龍華區質量工作實際情況。
第十四條 為保證區質量獎評定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評委會秘書處基于評定標準,重點從經營績效、管理創新、科技進步、節能環保、誠信記錄、社會責任、市民滿意和社會價值等方面,分別制訂工商業、教育、醫療衛生、社會組織等評審指南。
第十五條 區質量獎評定標準總分為500分,獲得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評分不得低于250分,獲得質量進步獎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評分不得低于200分。
第十六條 區質量獎評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每次區質量獎評定前,秘書處在相關媒體上公布評獎事項,會同相關部門、行業協會開展申報發動工作。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報表、自評報告及證實性材料等申請材料;
(二)秘書處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確定資格符合名單;
(三)秘書處組織材料評審,綜合考慮行業代表性和評分,確定入圍名單;
(四)通過材料評審的企業和組織,由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五)秘書處綜合考慮行業代表性和現場評審得分,提出區質量獎候選名單,報評委會審議表決擬獎名單;
(六)秘書處對擬獎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企業、組織或個人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異議材料,秘書處進行書面審查,查實有違法違規情形的,取消資格;
(七)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經區政府審定批準后,以龍華區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獎勵,授予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十七條 區政府對獲得“龍華區區長質量獎”的單位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對獲得“龍華區質量進步獎”的單位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第十八條 區質量獎評定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與有下列情況相關的評審員,以及與評委會、秘書處、評審機構等機構有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回避:
(一)為質量獎參評單位提供過咨詢服務的評審專家,不得擔任該參評單位的評審員;
(二)評審員、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擔任本屆參評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領導的。本款所稱近親屬,包括工作人員、評審員的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
(三)評審員所在單位與參評單位有業務關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質量獎公平公正評審的。
第四章 推廣與應用
第十九條 秘書處應加大質量獎評定標準的培訓力度,向全區推廣、宣傳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經驗,引導全區企業或組織學習先進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推進質量水平的整體提高。
第二十條 秘書處應當會同區有關部門,有計劃地在重點行業、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以及醫療衛生、教育、公共服務領域推行區質量獎標桿示范工程。
第二十一條 區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質量改進和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積極宣傳、推廣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二十二條 獲獎單位應當持續學習應用先進質量理論、方法,并積極申報市長質量獎;鼓勵其采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并不斷創新,持續提升績效水平。
獲獎單位應當按照秘書處的推廣計劃,參加巡回演講,組織公開交流,與社會分享成功經驗并輸送優秀評審人員,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全區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經費及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區質量獎獎金、評定管理和推廣費用由區財政統一安排,列入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預算。經費收支管理情況接受區財政、審計、監察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獲獎單位應將獎金主要用于內部質量持續改進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質量獎榮譽的,由秘書處通過相關媒體向社會公告,并依據相關規定取消其申請資格3年;已獲獎勵的,由秘書處報區政府批準后撤銷其稱號,追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予以公告。
獲獎后2年內發生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秘書處可提請區政府批準撤銷其稱號,追回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六條 承擔區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不得從事或者參與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不得收受申請人財物,不得謀取不當得利。
第二十七條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應當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區質量獎評定工作組織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區質量獎評定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評審機構不履行協議、弄虛作假、串通舞弊的,承擔違約責任,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提請其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評審員在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收受財物、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評審員資格,提請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工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獲獎單位對外宣傳應注明獲獎年度。
獲得區長質量獎的單位,自獲獎年度起3年后方可再次申請;再次獲得區長質量獎或質量進步獎的,授予證書和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年獎項名額。
獲得質量進步獎的單位,再次參評質量獎,獲得同一等次獎項的,授予證書和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年獎項名額;獲得區長質量獎的,授予證書、稱號和獎金。
第二十九條 區質量獎由區政府授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區質量獎榮譽,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