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8日,龍華區財政局(國資委)印發了《關于加強龍華區區屬國有企業資源性資產租賃管理的指導意見》,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目的意義
進一步加強區屬國有企業資源性資產租賃管理,規范資源性資產租賃行為,確保區屬國有企業資源性資產租賃公開、公平、公正,推動國有資產優化配置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主要內容
本意見主要包括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適用范圍及定義、構建責任體系、實行公開交易、規范決策審批、加強合同管理、強化監督檢查等內容。
1.區屬國企資產單次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需要承租方對承租資產有較大投入或因政府產業引導、扶持政策等需要延長租期的,可適當延長租期。企業資產單次租賃期限3年以上的應經企業內部集體決策研究審議,并報區國資委備案。企業資產單次租賃期限6年以上的應報區國資委審核,并報區分管領導審定。采取協議續約方式進行的資產租賃,約定的單次續約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6年。
2.符合龍華區招商引資、產業扶持等產業發展政策規定的優質承租人租賃資產的(不含本條第(九)款規定的續約情形);區內承租人由區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意見、區外承租人由區招商引資部門會同區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意見,企業形成內部班子會議紀要并報國資委備案后,由企業自行組織租賃。其他因特殊原因或需求無法通過公開招租完成資產租賃的,企業須報區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三、解讀機關
本指導意見由區國資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