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確了應急預案的概念和管理原則
《龍華街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街道層面明確了應急預案的概念,強調應急預案是轄區范圍內街道各部門、駐街道單位、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區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訂的工作方案。這種定位包含了4個方面的內涵:一是應急預案是法律法規的必要補充,是在法律規范內根據特定區域、部門、行業和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而制定的具體執行方案。突發事件應對法要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應急預案就是從常態向非常態轉變的工作方案,目的是在既有的制度安排下盡量提高應急反應速度。二是應急預案是體制機制的重要載體。應急預案要對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人員、技術、裝備、設施設備、物資、救援行動及其指揮與協調等預先做出具體安排,明確在突發事件發生之前、發生過程中以及剛剛結束之后,誰來做、做什么、何時做,以及相應的處置方法和資源準備等。所以,應急預案實際上是各個相關社區、部門和單位為及時有效應對突發事件事先制定的任務清單、工作程序和聯動協議,以確保應對工作科學有序,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三是應急預案重點規范事發后的應對工作,適當向前、向后延伸。向前延伸主要是指必要的監測預警等,向后延伸主要是指必要的應急恢復,包括有效防止和應對次生、衍生事件。四是應急預案是立足現有資源的應對方案,主要是使應急資源找得到、調得動、用得好,而不是能力建設的實施方案。
二、規范了應急預案的分類和內容
《辦法》按照管理主體將應急預案劃分為街道總體應急預案、街道專項應急預案和街道部門應急預案三大類。對街道總體預案、專項和部門預案,以及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各自應規范的內容,《辦法》都做出了詳細規定。根據預案的不同任務界定有關應急預案的具體內容。比如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送、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訂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送、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后的資源調用程序等內容。
三、規范了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
《辦法》的一大亮點是在總結近年來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實踐經驗、根據上級部門相關規定,規范了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批、備案、公布和修訂程序,對保障應急預案質量,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有重要意義。比如,《辦法》規定街道及各相關部門應針對轄區內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訂應急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和完善。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訂應急預案編制計劃。駐街道企事業單位根據相關標準規范、上級應急預案和應急管理工作要求,制訂本單位應急預案體系,報街道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備案。同時,突出編制程序的合法性和科學性。要求街道及各相關部門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專家咨詢或實地調研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涉及現在公眾自由或與公眾權利密切相關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征求意見。單位和基層組織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或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四、建立了應急預案的持續改進機制
應急預案不是一成不變的,必須與時俱進。一定意義上,應急預案的生命力和有效性就在于不斷地更新和改進。《辦法》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從多個角度推動建立應急預案的持續改進機制。一是明確了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的7種情形。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急預案制訂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二是要求通過應急演練修訂應急預案。實踐證明,演練對檢驗預案、完善準備、鍛煉隊伍、磨合機制有重要作用。《辦法》要求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并對演練的頻率提出了明確要求。近年來,一些單位還積極推廣“雙盲”演練(不預告時間、不預告地點)等,高標準、嚴要求,及時發現預案中存在的問題,進而改進完善應急預案。三是要求通過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和廣納意見修訂應急預案。實踐是檢驗應急預案是否有用、管用、實用的最好辦法。
五、強化了應急預案管理的組織保障
《辦法》要求街道應急指揮中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對本轄區、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比如,針對生產安全、食品安全、校園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等,可由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監管、教育、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行業性的街道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社區工作站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訂基層和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等。《辦法》同時提出,街道及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并將工作經費納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