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華區綠色建筑發展激勵和扶持辦法的通知》(深龍華府規〔2017〕1號)已于2017年3月14日印發實施,現對該辦法有關主要事項進行政策解讀,具體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龍華新區綠色建筑發展激勵和扶持辦法》自2013年11月21日印發實施以來,為規范我區綠色建筑發展提供了激勵和扶持的政策依據,發揮了顯著作用,充分驗證了采用財政補貼的方式激勵和扶持社會資金投資高星級綠色建筑是有效的。一方面,在原辦法實施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相關工作經驗;另一方面,近幾年經濟快速發展,綠色建筑行業迅猛前進,政策制度跟當前實際情況差異較大。我市部分行政區已對綠色建筑相關激勵扶持辦法進行修訂,加大了扶持力度。
為進一步推動龍華區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和裝配式建筑的發展,并進一步規范綠色建筑扶持資金的使用,區住建局在綜合依據市住建局、其他兄弟區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最新的綠色建筑政策導向和我區實際情況,對《龍華新區綠色建筑發展激勵和扶持辦法》進行全面修訂,形成了《龍華區綠色建筑發展激勵和扶持辦法》。
二、目標任務
通過加大補助力度,增加綠色建筑運營階段評價標識和裝配式建筑等補助內容,進一步推動龍華區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和裝配式建筑的發展。
三、涉及范圍
該辦法涉及范圍包括龍華區管轄范圍的社會投資中的包括綠色建筑、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和裝配式建筑等建設項目。
四、申報事項
(一)申請扶持資金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申請單位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機關或其他社會組織,具備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嚴格規范的財務制度。
申報項目應有利于促進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具有較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申報項目在龍華區管轄范圍內實施,屬龍華區管理的項目。
申請單位為申報項目的出資方,或是相關主要合同(協議)的出資方。
(二)項目申報條件:
新建或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項目申報綠色建筑設計階段扶持資金的,須獲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或認證,且項目完成施工,并最終驗收合格。
新建或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項目申報綠色建筑運營階段扶持資金的,須運營一年及以上并已獲得綠色建筑運營評價標識或認證。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須完成竣工驗收,并取得有能效測評資質單位出具的《能效測評報告》。
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需完成建筑廢棄物現場處理與綜合利用,且項目在實施前后及實施過程中按相關要求提供項目相關資料。
(三)不得使用本扶持資金的情況:
與綠色建筑、節能減排、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等建設領域無關的。
已享受其他市、其他區級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駁回申請:
項目所采用的綠色技術、設備存在安全隱患。
提供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數據不實及弄虛作假。
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
申報材料未按本辦法要求提交或提交不完善。
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報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單:
龍華區綠色建筑發展資助資金申請表。
項目實施單位證照: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或地稅登記證、資信等級證和經辦人身份證明材料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項目實施資料:包括立項審批文件(驗原件留存復印件),項目方案(包含項目概況,項目實施方案、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影像資料等。
項目證明材料:
建筑面積證明材料:房產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房地產權登記證明文件、規劃部門頒發的工程規劃許可證、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測繪報告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2)項目獲得認證證明材料:權威部門頒發的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書、綠色建筑運營評價標識證書、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項目能效測評報告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五、新舊辦法差異
《扶持辦法》修訂送審稿主要對原辦法第六條扶持資金資助標準進行修訂。修改內容4項,新增內容3項,刪除內容2項,具體如下:
(一)修改內容
1、調整資助等級,取消對深圳銀級綠色建筑進行資助和加大對高星級綠色建筑的扶持力度,提高資助總額標準。原辦法為:“獲得國家綠色建筑二星級及以上的項目,除國家及市級資金補助外,在新區層面上另外給予補貼:獲得深圳市認證的,可分別按銀、金、鉑金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15元、30元、60元的標準補貼,獲得國家認證的,可分別按二星級和三星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20元和30元的標準補貼,單個項目最高補貼深圳市金、鉑金級和國家三星級不超過30萬元,深圳市銀級和國家二星級不超過20萬元。”修訂為:“獲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國家二星級或深圳金級及以上的新建項目,除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的資金補助外,區另外分別對獲得國家三星級或深圳市鉑金級綠色建筑給予30元/平方米(計容積率建筑面積,以工程規劃許可證為準,下同)、對國家二星級或深圳市金級綠色建筑給予20元/平方米的資金資助;單個新建綠色建筑項目設計階段認證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8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10%(項目總投資額以備案的施工合同為準)。同時獲得國家和深圳市設計雙認證的項目,按照高標準執行,不重復資助。”
理由:一是《深圳市綠色建筑促進辦法》自2013年8月頒布實施以后,已強制要求所有新建民用建筑至少達到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國家一星級或深圳市銅級要求,為推動區高星級綠色建筑發展及參考其他兄弟區的做法,取消對深圳銀級綠色建筑進行資助。二是現行辦法扶持力度有限,大部分企業實施高星級綠色建筑積極性不高。
細化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示范項目資助內容和提高資助標準。原辦法為:“對于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項目,可按照不超過投資額10%的標準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補貼不超過30萬元。”修訂為:“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項目獲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除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的資金補助外,區分別對國家三星級或深圳市鉑金級綠色建筑給予15元/平方米(以房地產權登記證的建筑面積為準,下同)、對國家二星級或深圳市金級綠色建筑給予10元/平方米的資金資助;區給予單個既有綠色建筑項目設計階段認證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60萬元且不超過綠色化改造項目投資額(項目投資額以備案的施工合同為準)。同時獲得國家和深圳市設計雙認證的項目,按照高標準執行,不重復資助。”
理由:龍華區既有建筑較多如工業廠房等,但進行綠色化改造的項目很少,通過提高對獲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綠色化改造項目資助標準,來鼓勵區既有建筑按照高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進行綠色化改造和申報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提高區綠色化程度。
3、明確細化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資助內容和提高資助標準。原辦法為:“對于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可按照不超過投資額10%的標準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補貼不超過30萬元。”修訂為:“對于未列入市建設主管部門節能改造計劃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改造后節能率不小于10%的,可按照20元/平方米(折算面積)的標準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60萬元且不超過節能改造項目投資額(注:1、折算面積=建筑面積*折算系數,建筑面積以房地產權登記證的建筑面積為準,節能率達到20%及以上的,折算系數為1;節能率達到10%~20%的,折算系數為0.5;節能率10%以下的,不予補助。2、項目投資額以備案的施工合同為準)。對于已列入深圳市建設主管部門節能改造計劃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區建設主管部門協助申請深圳市的節能改造補助,區不另行補助。”
理由:一是市住房和建設局對列入節能改造計劃錄入系統并且節能率大于10%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有資助,本次修訂明確了該部分項目不再給予資助。二是由于節能改造項目根據改造系統和程度的不同成本也有差別,一般在60~120元/平方米左右,改造的系統越多,節能率就越高,有效面積就會越大,本次修訂以改造的有效折算面積進行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60萬元且不超過節能改造項目投資額。
4、明確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資助內容和提高資助標準。原辦法為:“對于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可按照不超過投資額10%的標準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補貼不超過30萬元。”修訂為:“對于引進移動式設備進行建筑廢棄物現場回收利用的,且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的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按照實際拆除并現場處理的建筑面積予以資助(以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測繪報告中記載的面積為準),資助標準為每平方米15元,單個項目最高資助不超過60萬元。”
理由:區城市更新項目較多,拆除面積較大,采用傳統處理建筑廢棄物方法外運會產生大量灰塵并且目前沒有足夠的地方填埋對環境不利,為鼓勵推動城市更新項目在項目拆除時引入移動式設備進行建筑廢棄物現場處理回收利用,對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的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按照實際拆除并現場處理的建筑面積予以資助,資助標準為每平方米15元,單個項目最高資助不超過60萬元。
(二)新增內容
1、原辦法對綠色建筑類項目的運營階段認證資助是包含在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總資助金額內的,既原辦法對綠色建筑項目的資助是按設計階段占30%,竣工驗收完成后占30%,獲得運營階段認證的占40%進行資助。把設計階段和運營階段分開資助,單獨對獲得綠色建筑運營評價標識的項目給予資助,增加條文為:“獲得綠色建筑運營評價標識的新建項目或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示范項目,除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的資金補助外,區另外對深圳市鉑金級綠色建筑給予50元/平方米(以房地產權登記證的建筑面積為準,下同)、對國家三星級或深圳市金級綠色建筑給予40元/平方米、對國家二星級或深圳市銀級綠色建筑給予30元/平方米、對國家一星級或深圳市銅級綠色建筑給予20元/平方米的資金資助;區給予單個項目綠色建筑運營階段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120萬元。同時獲得國家和深圳市運營雙認證的項目,按照高標準執行,不重復資助。”
理由:根據深圳市對綠色建筑政策導向調整,從“重設計、輕運營”向“重設計、更重運營”轉變。一個項目是否為真正的綠色主要是看實際的運營效果是否滿足綠色建筑標準要求,而一個綠色建筑的增量成本也是主要體現在對綠色技術的落實和運營方面。參考國家、省市及其他兄弟區的做法,取居中的資助標準進行資助,同時提高單個項目的最高資助金額,以推動區綠色建筑健康發展。
為進一步推進龍華區裝配式建筑的發展,新增條文:“對于采用裝配式建筑的項目,符合市主管部門資助條件且經市主管部門認定技術標準達到要求并獲得深圳市關于裝配式建筑資助金額后,區給予同等金額的資助,單個項目區給予最高資助不超過200萬元,且單個項目獲得的市、區雙重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10%(項目總投資額以備案的施工合同為準)”
理由:原辦法沒有對裝配式建筑進行資助,而深圳市是我國首個住宅產業化綜合試點城市,目前正在積極推進裝配式的發展,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文件。根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加快推進裝配式建設的通知》要求,所有新開工獨立成棟的保障性住房和新出讓的住宅用地項目都應實施裝配式建筑,區目前城市更新和房建項目較多,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項目也會越來越多,通過對裝配式建筑項目的資助可更好的發展區裝配式建筑,助推深圳市成為國家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
3、為使補助資料申報更具有可操作性,增加《龍華區綠色建筑發展補助資金申請表》。
(三)刪除內容
1、原辦法中部分資助項目與區其他部門存在沖突,刪除“其他科學技術研究,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的開發和推廣應用”。上述項目的資助可以根據《龍華新區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文件要求,向區經濟促進局以技術推廣類或產品應用類等名義申請相應的資金補助。
2、根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2015年5月發布《關于停止受理太陽能屋頂計劃財政專項資金補助申請的通知》要求,不再對太陽能項目進行補貼,刪除“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