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廢止〈龍華區土地整備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背景情況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推進龍華區土地整備和政府投資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補償工作,保障公共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建設順利實施,根據區有關工作部署及《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土地整備工作的若干意見》(深府〔2011〕102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土地整備項目管理工作機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辦函〔2018〕281號)、《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深府函〔2016〕306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面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號)、《市規劃國土委關于印發土地整備項目審批工作規程的通知》(深規土〔2017〕72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印發了《龍華區土地整備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補償實施辦法》(深龍華府規〔2019〕2號,以下簡稱2號文),于2019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24年5月31日,因新一輪機構改革中相關部門職能發生了調整,同時為與上級相關政策進一步做好銜接,規范相關表述,在對2號文進行簡易修改后,區政府印發《龍華區土地整備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補償實施辦法》(深龍華府規〔2024〕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相對于2號文,《實施辦法》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修改,不涉及實體內容。
二、廢止必要性
2號文自2019年實施以來已滿5年期限失效,后于2024年5月31日印發《實施辦法》,期間國家、省、市陸續出臺了一系列土地整備和房屋補償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辦法》中的一些規定與后出臺的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問題,不適宜繼續實施。同時,隨著改革的深入,《實施辦法》在實施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其中部分內容在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法律法規中有更為完備的規定,已不太適應新形勢下的工作要求,有必要予以廢止。
三、廢止《實施辦法》的后續工作
為做好政策銜接,后續我區土地整備和政府投資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補償工作將按《龍華區土地整備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補償操作規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