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龍華區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推進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提高我區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廣東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7號)等文件要求,區司法局對《深圳市龍華區法律顧問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深圳市龍華區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深龍華府辦規〔2024〕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ㄒ唬┬抻啞豆芾磙k法》是落實上級決策部署的重要體現
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是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舉措,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題中之義,是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抓手。修訂《管理辦法》可進一步完善我區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當好政府科學決策的法律參謀助手。
?。ǘ┬抻啞豆芾磙k法》是助力法治政府建設的必然舉措
從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實踐和實際作用來看,政府法律顧問應當聚焦我區重點任務和中心工作,在法律咨詢、論證、培訓、宣傳等方面履職盡責、建言獻策,深入推進我區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修訂《管理辦法》能積極引導政府法律顧問介入依法行政各領域、各環節,有助于行政決策和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升政府工作的公信力,為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ㄈ┬抻啞豆芾磙k法》是完善我區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現實需要
《深圳市龍華區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自2018年12月7日施行以來,“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個別政府法律顧問作用發揮不充分;部分單位政府法律顧問管理不夠規范,“聘而不用”“顧而不問”的情況不同程度地存在。為進一步推進我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保障政府法律顧問在更大范圍、更深層次發揮作用,有必要開展《管理辦法》修訂工作,進一步健全政府法律顧問的聘請、使用、監督管理等各項工作機制。
二、目標任務
《管理辦法》的印發實施,將促進實現以下目標: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選優配強政府法律顧問隊伍以及加強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和監督有關工作要求,充分銜接上位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結合龍華區實際,進一步強化龍華區政府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制,加強政府法律顧問監督和管理。
三、修訂要點
《管理辦法》共六章37條,分為“總則”“工作職責”“聘用管理”“監督管理”“工作保障”“附則”,新增十一條,刪除兩條,修訂二十三條。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ㄒ唬┱{整適用范圍
鑒于區委法律顧問室設置在區兩辦,區政府法律顧問室設置在區司法局,本次修訂參考《廣東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將適用范圍由原辦法的“區委、區政府,各街道黨工委、各辦事處,區委各部委辦、區直各單位,區屬國有企業的法律顧問”調整為“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區屬事業單位、街道辦外聘政府法律顧問”,調整了《管理辦法》適用主體。
(二)厘清職責分工
鑒于原區政府法制辦并入區司法局,相應工作職責劃轉至區司法局。對此,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將涉及原區政府法制辦的內容表述一并調整為區司法局。區司法局負責統籌全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對各單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各單位承擔法律顧問的聘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工作?!豆芾磙k法》也進一步規定各單位應明確本單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構,具體開展本單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ㄈ┩晟乒ぷ鳈C制
《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范圍、程序和方式,建立健全法律顧問查閱文件資料、發表意見建議等工作機制。一是本次修訂參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等規定,結合龍華實際,對原有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范圍進行了細化,并新增了“涉法涉訴案件、信訪維穩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事件、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事件、重大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見,并視情況參與協商或者談判”;“協助政府進行法治宣傳教育”“協助聘用單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等內容。二是為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本辦法強調各單位應當注重聽取、采納本單位法律顧問提出的專業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詳細說明理由并存檔備查。三是為加強各單位的法律事務記錄工作,本辦法要求政府法律顧問對其出具的書面法律意見進行簽名確認并加蓋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公章,對其辦理法律事務過程中的服務事項、相關意見和建議或者處理結果等進行記錄,形成工作臺賬。
?。ㄋ模┙ⅰ叭敝贫?/p>
為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常態化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區司法局可通過制發問詢函、建議函、提醒函的方式,規范各單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高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質量。其中,區司法局對各單位政府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疑問的,可以向聘用單位發出問詢函,要求該單位政府法律顧問說明情況;區司法局發現各單位政府法律顧問存在不符合聘用資格條件、違反保密及回避義務、考評不稱職等情形的,可以向聘用單位發建議函,建議其解聘該政府法律顧問;區司法局對各單位不認真開展考核評價工作,造成政府法律顧問管理不規范的,可以向聘用單位發出提醒函,提醒聘用單位進行整改。
?。ㄎ澹┙∪己嗽u價
為有效督促政府法律顧問履職盡責,積極為各單位防范風險,本次修訂規定了各單位可從專業水平、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等方面對本單位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顧問開展考核評價工作,明確了考核要素,考核評價規則由區司法局另行制定。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類,并設置“一票否決制”,當存在特定情形時,直接評定為不稱職,考核評價結果將作為續聘、解聘的參考依據。
?。娀ぷ鞅U?/p>
為切實保障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提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質量,明確各單位應當為政府法律顧問依法履行工作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便利,提供與交辦事務相關的背景情況、信息和材料,確保政府法律顧問全面了解事實情況。同時,為充分調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成效,針對提供法律服務成績顯著、為各單位依法行政作出貢獻的政府法律顧問,規定區司法局或聘用單位可以給予表揚,或者建議相關單位給予一定的激勵。
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為六章,共三十七條。
第一章為總則,共五條,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有關定義及工作原則。
第二章為工作職責,共四條,明確了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范圍、法律意見的出具形式和政府法律顧問的責任;強調各單位應注重聽取政府法律顧問意見;明確區司法局對區政府審議事項出具意見時的法律意見材料要求。
第三章為聘用管理,共八條,明確了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備的條件、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原則和采購要求,及政府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的必備事項;明確了政府法律顧問的權利和義務,應當解聘政府法律顧問的情形,及各單位對外聘請、解聘本單位政府法律顧問時函告區司法局的要求。其中,有關聘用條件,應要求受聘律師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行業處分,要求受聘律師事務所近三年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行業處分。
第四章為監督管理,共十二條,規定了區司法局對各單位政府法律顧問進行監督的方式,并明確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明確了問詢函、建議函、提醒函的適用情形;各單位對本單位政府法律顧問開展考核評價的要求及考核內容;政府法律顧問應被評價為不稱職的情形;各單位應及時向區司法局函告本年度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情況的要求;以及政府法律顧問和各單位違反《管理辦法》的責任。
第五章為工作保障,共四條,明確各單位應當為政府法律顧問依法履行工作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便利;對成績顯著、作出貢獻的政府法律顧問,可給予表揚或一定激勵;各單位為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為附則,共四條,明確駐區單位、區屬國有企業開展法律顧問工作可以參照《管理辦法》執行,同時對區間界定、辦法解釋權屬、施行及生效時間等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