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隨著2021年12月《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的印發實施,中央、省級對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主要是對失信懲戒的種類及適用對象、專項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科研誠信建設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有了新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中國科學進步法》的指示精神,聚焦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優化科研誠信管理,修訂本辦法。
二、目標任務
現行驗收管理辦法制定于2021年2月,辦法內對項目驗收不合格的懲戒措施未能充分體現最新的政策精神和管理要求,需要進行修訂完善。
三、主要修訂內容
《辦法》共包括六章,29條。主要修訂內容有:
(一)是優化項目首次驗收不合格后的處理方式。刪除項目首次驗收不合格后“限制申報新的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的表述。
(二)是優化項目第二次驗收不合格結論的運用。刪除項目再次驗收不合格后,“自再次驗收不合格之日起三年內限制申報新的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的表述。參照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驗收辦法對項目驗收不合格的處理方式,改為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視情況追繳項目承擔單位前期已使用資金,替代原有受限懲戒措施用以約束項目承擔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