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龍華區小型建設工程監督管理,規范小型建設工程發包行為,擇優選取承包單位,提高效率,保證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型建設工程是指利用區政府性資金和本級融資平臺所籌措資金進行的下列項目之一:
(一)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4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施工;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100萬元人民幣以下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監理、咨詢、環境影響評價、檢測鑒定、項目管理、項目代建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
本條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承包商預選庫,是指通過批量公開招標方式,對承包商的資質能力、人員力量、工程業績、履約評價、誠實守信和辦公場地等情況進行綜合審查,從中擇優選出一批建設從業單位建立承包商預選庫,建設單位從承包商預選庫中選擇承包商。
第四條 龍華區小型建設工程承包商預選庫(以下簡稱預選庫)的分類、產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小型建設工程承包商預選庫的名錄編制、批量采購以及日常監督管理;區審計、財政、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小型建設工程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建設單位作為預選庫的使用人,應對小型建設工程招標活動承擔招標人主體責任,以建設單位身份負責合同簽訂及合同履行、工程管理、竣工驗收、履約評價等全過程管理。
第七條 建設從業單位響應招標公告進行投標時,均應書面承諾無條件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二章 預選庫的分類
第八條 預選庫實行分類管理。根據工程類別的不同,預選庫暫分為工程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工程服務承包三大類別,各類別下設若干組別預選庫。
可根據工程建設實際需要適當增加或調整其他類別、組別的預選庫。
第九條 工程施工總承包預選庫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等組別的總承包企業組成。
第十條 工程施工專業承包預選庫由地基與基礎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消防設施工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組別的專業承包企業組成。
第十一條 工程服務承包預選庫由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環評、水保等組別的建設從業單位組成。
第十二條 建設從業單位可根據企業資質和自身情況按不同類別、組別進行投標報名,并應當按照入庫的類別、組別承接工程,但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情形的除外。
第十三條 采用預選庫制度的小型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潛在投標人在預選庫中所屬的類別和組別;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情形時,則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潛在投標人的資質要求。
第三章 預選庫的產生
第十四條 承包商預選庫通過公開批量招標方式產生,采用履約評價、清退、補錄等動態考核管理方式運行。
第十五條 若同一建設從業單位同時符合多項資質條件,該單位可同時報名參與多個符合其資質的組別的招標,亦可同時入選符合其資質的多個組別。
第十六條 投標報名的建設從業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已在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企業信息登記的法人企業;
(二)具有國家規定的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特殊情況除外)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三)無條件遵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承諾函;
(四)其他條件(若有)。
第十七條 建設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投標報名資格:
(一)近3年內(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倒算)投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賄犯罪記錄的;
(二)近1年內(從截標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受到建設、交通或者財政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原因被建設部門給予紅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內的;
(四)拖欠工人工資被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五)被建設或者交通部門信用評價為紅色且正處在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的;
(六)近3年內(從截標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項目招標人履約評價為不合格的;
(七)近2年內(從截標之日起倒算)曾有放棄中標資格、拒不簽訂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
(八)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或者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正在接受建設、交通或者財政部門立案調查的;
(九)依法應當拒絕投標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每2個年度在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1次批量招標公告,通過公開招標程序確定入庫的建設從業單位名單。
第十九條 發現建設從業單位存在隱瞞真相、弄虛作假情節的,不予列入預選庫(已列入預選庫的,立即予以清退),并取消其下一個預選庫周期(2年)的入庫資格。
第二十條 預選庫周期(2年)內,因清退等原因導致在庫企業數量不足庫容的二分之一或者不能滿足工程建設實際需求時,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充錄取。
補錄的建設從業單位名單應當及時在龍華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公布。
第二十一條 預選庫類別組別、錄取名額設置和具體的擇優錄取方式方法,在每輪預選庫建庫時根據當時工程建設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預選庫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符合預選庫規定的小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從預選庫中選擇工程承包單位,但預選庫中暫無相應類別、組別的承包企業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條 暫未建立預選庫的施工、服務類小型建設工程,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其潛在投標人由已進入區預選庫(不論類別、組別)并符合該施工、服務招標資質的相關企業組成;如已進入區預選庫的所有建設從業單位均不符合該施工、服務招標的資質,則該施工、服務招標不受本辦法限制,但其發包行為應當符合《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小型建設工程招標活動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標公告
1.招標人根據招標工程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公告;
2.招標人在龍華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發布招標公告。公告發布時間一般不得少于1個工作日。預選企業進行投標響應報名,不需編制投標文件。
(二)召開招標會,抽簽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代表應持《授權書》組織召開招標會,響應招標公告的預選庫內企業代表持《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可參加招標會。
招標會按以下程序進行:
1.資格審核: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審核響應企業的投標資格情況,招標人對審核結果進行確認;
2.抽簽定標:抽簽分現場直接抽簽或者電子抽簽,現場抽簽時,由招標人代表在現場直接抽簽,確定中標人;
3.結果確認:招標人代表和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抽簽結果確認表》上簽名。
若預選庫內企業響應本次招標不足三家的,則本次招標失敗,招標人應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三)合同簽訂
1.在龍華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公示中標結果;
2.招標人向中標人發放中標通知書;
3.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二十五條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
(三)工程投資來源;
(四)工期要求;
(五)潛在投標人所在預選庫類別、組別或資質要求;
(六)招標會(抽簽定標會)的時間、地點安排;
(七)其它需要載明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公告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招標人應重新組織招標。
招標人在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時應結合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對合同條款嚴格把關,確保合同條款嚴謹、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七條 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實行輪空制,即入庫企業在同一組別內每中標一次后,原則上輪空1個月。
第五章 預選庫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加入預選庫的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二)積極報名參加小型建設工程的投標邀約;
(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建設工程合同,自覺接受建設單位的日常監管和履約評價;
(四)不從事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不以行賄、受賄等非法手段謀取利益;
(五)與建設單位友好合作,為建設單位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六)積極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應急、搶險、救災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履行建設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收受非法利益,不得與中標單位串通損害公共利益;
(三)按規定對承包商的日常履約情況進行評價;
(四)完善小型建設工程內控機制強化風險管理,確保小型建設工程既趕進度、又抓質量。
第三十條 實行小型建設工程履約評價制度,履約評價結果作為建設從業單位入庫錄用、清退出庫的重要評判依據。
第三十一條 預選庫中的建設從業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預選庫的監管部門可直接將其清退出預選庫:
(一)出現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提交的有關資料、數據隱瞞真相、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
(三)一年內無故不響應小型建設工程招標次數達到兩次或以上的;
(四)中標后擅自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能實施或拒絕實施中標工程的;
(六)小型建設工程履約評價不合格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或不誠信行為。
建設從業單位被清退出預選庫前已簽訂并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業務,可繼續完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被清退出預選庫的建設從業單位,在下一個預選庫周期內或在本周期內補錄時取消投標報名資格。
被清退出預選庫的建設從業單位名單應當及時在龍華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公布。
第三十三條 區紀檢監察機關聯合區主管部門共同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有關責任人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龍華區小型建設工程承包商預選庫暫行管理辦法》(深龍華府辦規〔2017〕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住房和建設局會同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