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債務融資,著力提升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不斷拓寬融資渠道,為龍華區數字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支撐,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支持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
對通過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項目融資的企業,經同意備案并成功發行,在項目到期償還本息后,按實際融資額的3.5%給予資助,單個企業年度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對通過供應鏈金融資產證券化項目融資的企業,經同意備案并成功發行,在項目到期償還本息后,以年化保理費率7%為上限,按實際融資成本的5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年度累計不超過200萬元。對實際融資額1億元(含)以上的供應鏈金融資產證券化項目,給予供應鏈核心企業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每個項目僅限一家核心企業申請,單個供應鏈核心企業年度累計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本條的支持對象為注冊登記、稅務關系、統計關系在龍華區且成功利用債務性融資工具融資的企業。
第三條 支持企業通過其他債務性融資工具融資
對通過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中期票據、超短期融資券、短期融資券、資管計劃、信托計劃、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PPN)等方式融資的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發債項目在龍華區內的,經同意備案并成功發行,在項目到期償還本息后,對融資企業按照其實際融資額的1.5%給予資助,單個企業年度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本條的支持對象為注冊登記、稅務關系、統計關系在龍華區且成功利用債務性融資工具融資的企業。
第四條 支持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債務性融資服務
對協助企業完成上述融資的金融機構、增信機構、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實際融資額的1%,給予每家機構最高10萬元的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30萬元,單家機構年度累計不超過50萬元,單個項目涉及的合格機構超過1家的,單家機構的申報金額等于單個項目實際可申報的補貼金額/合格機構數量。
本條的支持對象為在深圳注冊的協助第二、三條所述企業完成債務性融資的機構或分支機構主體。
第五條 本措施自2021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由區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并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