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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
1、【受理審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是否予以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2、【案件審理期限】一般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案件情況復雜,可以適當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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