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提出申請的,須提交: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兩份原件); (二)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復印件,核對原件); (三)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四)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須提交: 1、授權委托書(原件); 2、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3、律師代理的,須提交律師事務所所函、律師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五)親屬申請復議的,須提交親屬關系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六)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須提交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 二、單位提出申請的,須提交: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兩份原件); (二)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復印件,核對原件); (三)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成立批復(復印件,核對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授權委托書(原件); (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七)律師代理的,須提交律師事務所所函、律師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八)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須提交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九)申請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節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