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要求及區委、區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對《龍華區維護社會治安貢獻獎勵辦法》開展了修訂工作,起草了《龍華區維護社會治安貢獻獎勵辦法(修訂版)》(以下簡稱《獎勵辦法(修訂版)》)。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主要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
二、主要內容及特點
(一)內容。
《獎勵辦法(修訂版)》共有三章十二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獎勵條件和程序,第三章為附則。
(二)特點。
1、確定獎勵對象及獎勵所涉案事件的發生地。《獎勵辦法(修訂版)》第二條提出獎勵對象是指在維護龍華區社會治安,打擊、制止和預防犯罪中表現突出或有特殊貢獻的市民以及治安巡防隊員、治安聯防隊員、交通安全管理輔助人員、保安員等各類治安輔助力量。申請獎勵事由所涉及的事件、案件發生地為龍華區范圍內(公安部通緝的A級、B級逃犯除外)。
2、限定獎勵專項經費額度及預算執行單位。《獎勵辦法(修訂版)》第三條提出社會治安貢獻獎勵經費納入區公安分局部門預算安排,年度總額度原則上不超過600萬元。
3、增設禁毒工作專項獎勵。為提高全民參與禁毒工作的熱情,營造全民參與禁毒工作的良好氛圍,拓寬公安機關獲取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的來源和渠道,完成打贏禁毒斗爭這場人民戰爭的歷史使命,《獎勵辦法(修訂版)》第四條提出在治安貢獻獎下增設禁毒工作專項獎。
4、指定獎勵申請的受理和審批單位。《獎勵辦法(修訂版)》第五條提出龍華公安分局負責受理獎勵的申請和審批,并進行專帳核算。
5、細化獎勵范圍和獎勵金額。對自行抓獲或者協助公安民警抓獲嫌疑人,提供、舉報線索,抓獲、協助抓獲公安機關協查、通緝、網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舉報案件線索等情形納入獎勵范圍,并在《獎勵辦法(修訂版)》第六條中對獎勵范圍和獎勵金額進行逐一細化、明確。
6、規范獎勵程序。《獎勵辦法(修訂版)》第七條中列明申報獎勵所需提供的材料及申報流程,同時明確申報材料審核部門,獎勵資金發放審核部門,以及年度先進個人和隊伍評比牽頭負責部門。
7、明確責任。《獎勵辦法(修訂版)》第十條明確指出申報獎勵的經辦人員及單位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或對符合申報獎勵的人員拒絕申報的,按相關規定對責任人追究有關責任。申報獎勵的經辦人員及單位對獎勵對象身份和獎勵事由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把關;龍華公安分局法制部門對申報獎勵的書面材料是否符合本獎勵辦法(修訂版)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核把關。
三、編制過程,意見征求及采納情況
龍華公安分局法制部門在收到區司法局相關工作通知后立即于2021年2月上旬啟動了《獎勵辦法(修訂版)》的編著工作(即《辦法》的修改工作)。一是先后通過書面向分局各單位征求意見,召集分局部分單位進行座談會討論,到分局部分單位走訪調研等形式對《獎勵辦法(修訂版)》的編著工作進行研討和收集意見,結合各單位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反復修改后于2021年2月上旬形成《獎勵辦法(修訂版)》的征求意見稿;二是于3月30日將《獎勵辦法(修訂版)》的征求意見稿通過“龍華政府在線”及公文的形式分別向社會公眾及區各單位征求意見;三是根據收集的意見情況,在此基礎上對《獎勵辦法(修訂版)》進行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