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構建揚塵污染防治長效管理機制,有效降低揚塵污染對大氣環境質量的影響,結合龍華區實際,我局牽頭編制了《深圳市龍華區建筑工地揚塵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原《辦法》于2020年10月19日以區政府名義正式發布,2020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經過一年的實施,我區揚塵污染防治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得到市民群眾的認可與好評。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誠信建設的要求,我局結合工作實際,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深圳市龍華區建筑工地揚塵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現將有關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的規定,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及開展失信懲戒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修訂原《辦法》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誠信建設的要求,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完善失信主體信用修復機制,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二、主要修訂內容
原《辦法》共17條,修訂刪除1條,保留16條。修訂后共計16條。本次修訂內容為刪除原《辦法》第十六條“兩次被列入重點揚塵污染源名單的建筑工地,除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對其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外,相關主管部門應參考《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關于嚴厲懲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若干措施(試行)的實施細則》等規定對責任單位黃色警示,記入不良信用信息記錄;三次及以上被列入重點揚塵污染源名單的,對責任單位紅色警示,依相關規定限制其參與全區政府工程招投標”。理由: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的規定,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及開展失信懲戒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原《辦法》第十六條認定了失信行為,并且規定了失信懲戒措施(限制招投標),與上述規定不相符,故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