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以下簡稱《核對辦法》)的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明確要求深圳建設“民生幸福標桿”“法治城市示范”。2018年8月,市政府印發《關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的意見》(深府規〔2018〕13號),要求市民政局負責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對象經濟狀況認定核對機制,對公共租賃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申請對象的收入財產狀況進行核對及認定。民生領域出現的部分申請人瞞報、少報財產收入等問題也需通過制定《核對辦法》加以引導和規范。
二、關于居民經濟狀況核對的事項范圍
政府相關部門在實施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制度時,可按照規定委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居民個人或者家庭的經濟狀況開展核對。此外,考慮到在我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立后,可能還有其他行政審批事項或者行政給付事項需要核對,《核對辦法》規定“其他部門根據規定需要對居民的經濟狀況進行核對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委托核對機構對其經濟狀況進行核對。”
三、關于核對內容
我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事項涉及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法律援助等事項,不同事項的核對內容不完全一致,因此,《核對辦法》僅對核對內容作一般性規定,即居民經濟狀況核對的內容包括核對對象的基礎情況、收入、支出和財產。對于基礎情況、收入和財產的具體內容、核對工作程序等,規定由委托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四、關于核對授權和委托
“依授權”是指核對機構在對申請對象開展核對工作前,核對對象應當授權有關部門和核對機構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開展查詢、核對,為核對機構的核對工作提供合法性基礎。
“依委托”是指核對機構對申請對象進行經濟狀況核對需有關部門委托,即有關部門審批本市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事項需要對居民的經濟狀況相關信息進行核對的,可以委托核對機構對申請人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并應當向核對機構出具委托文件、核對對象的書面承諾和授權文件,提供核對對象資料。
五、關于核對結果的效力
國務院出臺的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已將核對結果作為審批的依據,且核對結果是核對機構通過本辦法規定的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提供的信息進行比對,并通過調查核實綜合產生的結果,具有公信力,可以作為審批的依據。
同時,考慮到《核對辦法》規定的核對事項較國家和其他省市規定的核對事項范圍要廣,不同的核對事項規定之間可能會有差別。因此,《核對辦法》在將核對結果作為審批依據的原則性規定基礎上,增加了除外條款,即原則上核對結果作為審批依據,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