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引進和培育一批帶動作用強、附加值高的總部企業和高端項目,根據市區有關文件精神及區委、區政府工作部署,結合近幾年總部政策實施情況,區發展和改革局研究修訂了《深圳市龍華區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實施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依據總部企業調研中反映的認定門檻部分指標要求過高、部分新興產業難以達到要求等問題,區發展和改革局對總部政策進行修訂。
本次修訂的總體思路是以吸引和培育更多優質總部企業扎根龍華為導向,適當擴大總部政策覆蓋范圍,加大總部企業支持力度,完善總部企業后續監管,確保實現有“總部”有“經濟”。
?。ㄒ唬U大覆蓋范圍,惠及更多優質企業
目前,區總部企業認定門檻較高,政策覆蓋范圍有限,且未考慮獨角獸、填補產業鏈空白企業在行業特征、盈利模式等方面的差異。為增強總部企業發展信心,適當降低了總部企業認定門檻,放寬新引進總部企業承諾時限要求,增加獨角獸、填補產業空白企業等認定條款,適當擴大總部政策覆蓋范圍,吸引和培育更多優質總部企業扎根龍華。
?。ǘ┘哟笾С至Χ龋_保政策競爭力領先
目前,區總部企業優惠支持政策略顯單一,難以充分激勵總部企業向多維度、更大能級發展,也無法鼓勵未被認定的實力企業積極申請認定,尚未發揮總部政策的最大效益。為營造更加優良的總部企業發展環境,進一步完善總部企業激勵政策,支持總部企業發展。通過大量對比市及各兄弟區在總部認定條件、總部扶持措施等方面的政策內容,確保本次政策既具有時效性、前瞻性,又對吸引總部企業落戶具有競爭力。
(三)完善監管機制,降低政策實施風險
自政策實施以來,我區對總部企業缺乏靈活高效的監管機制。本次修訂,充分總結往年實施經驗,在認定、申報、扶持、監管等方面做好標準和流程管理,明確規定了退出機制和動態評估制度,最大限度地將“搭便車”企業、“套利”企業等規避在政策之外,讓政策扶持切實有效。同時,盡量減少政策實施的主觀性因素,規范申報條件和審批條件,大量消除了政策執行潛在的風險。此外,綜合考慮疫情、減稅降費、行業發展周期性因素影響,完善總部經濟運行監測,建立總部企業外遷風險防控預警機制,最大力度杜絕“空殼”總部現象。
二、目標任務
本辦法根據《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實施辦法》及區產業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等文件要求制定,目的在于為鼓勵和促進龍華區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
三、主要內容
《龍華區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實施辦法(送審稿)》共包括五部分三十二條內容,主要包括:總則、認定流程與標準、支持措施、管理監督及附則。
?。ㄒ唬┑谝徽驴倓t,明確總部企業的定義和工作機制
第一條是政策出臺的目的。
第二條主要規定了總部企業定義。一是將“符合市、區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目錄”修改為“符合市、區產業發展導向(市、區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目錄限制發展類、禁止發展類除外)”。二是考慮企業數據納統對我區的重要性,除要求工商及稅務登記在我區外,增加實際經營地要在我區。但對于新引進我區的總部企業,在認定當年不作限制。
第三條是工作機制。
?。ǘ┑诙率强偛科髽I認定流程與標準
第四條是認定流程。
第五條主要是總部企業認定標準。
1.簡化已落戶總部企業認定標準。原政策中,我區將已落戶總部企業認定標準分三檔,“上年度納入我區統計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形成區地方財力”要求分別為“4億元、800萬元”“3億元、1200萬元”“2億元、1600萬元”中,考慮到后兩檔認定標準與我區企業匹配性不強,自區總部政策實施以來從未實際操作。參照深府規〔2021〕5號文(市總部政策),經綜合考慮,將原有的三檔本地企業認定標準簡化調整為“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不低于4億元人民幣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
2.將新設立、新遷入總部企業認定標準合并為一類,并適當放寬兌現承諾的年限及相應標準。遵循企業發展規律,在充分考慮企業成長和業務發展的基礎上,相對放寬新設立、新遷入總部企業承諾的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和形成區地方財力的要求和年限,與市里修改思路保持一致,修改為承諾第二年經營數據不低于已落戶總部企業標準,承諾第三年經營數據不低于原政策標準。即將原政策“承諾在申請認定次年納入區統計的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1200萬元人民幣”修訂為“承諾第二年納入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不低于4億元人民幣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第三年納入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1200萬元人民幣”。
3.完善上市企業總部認定標準??紤]到一是原政策雖然對境內主板上市予以明確界定,但未覆蓋政策出臺后新設立的“科創板”(2018年11月5日宣布設立)。二是今年4月,深交所主板與中小板正式合并,原政策表述與當前市場情況不一致。三是企業在部分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門檻較低,存在部分境外上市企業市值偏小,成長性較差的現象。將原政策“在境內證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總部可直接認定為區總部企業。”修訂為“在境內證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總部,且市值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的,可直接認定為區總部企業”。
4.增加獨角獸企業認定標準。新增認定條款“成立時間不超過十年,符合深圳市、龍華區產業發展導向,經第三方機構評審,估值或市值超過10億美元,并與市(或區)政府簽訂合作協議或申報前連續3年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50%的優質企業,可申請認定為區總部企業?!?/p>
?。ㄈ┑谌率敲鞔_總部企業的支持措施
第六條是扶持流程。
第七條規定了落戶獎勵。
原政策落戶獎勵按承諾次年形成區地方財力總額的50%給予一次性最高6000萬元的扶持(分2年撥付),與修訂后放寬企業承諾時限不一致(原政策為1年,新修訂政策為2年),且相較企業落戶龍華后經濟貢獻獎勵的扶持力度差距較大,未能有效引導新引進企業在我區長期穩定增長。
故將原政策落戶獎勵標準修訂為“落戶獎勵按承諾年度形成區地方財力的30%(承諾年度兩年即60%),分別給予最高3000萬元人民幣的支持,累計最高不超過6000萬元人民幣”。針對上市、獨角獸、填補產業空白,且在我區經營不滿一年的企業,“按認定次年形成區地方財力的50%,給予一次性最高6000萬元人民幣的落戶獎勵,分兩年撥付,每年最高300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是經濟貢獻增量獎勵。結合最新認定條款,完善經濟貢獻增量獎勵扶持范圍,同時將經濟貢獻獎勵扶持力度由每年最高1000萬元提升至2000萬元,三年累計上限由3000萬元調整至6000萬元。
第九條是租金補貼。為切實滿足總部企業生產經營需求,結合調研座談中企業所提訴求,將總部企業有自有用地、用房,但全部自用且不能滿足生產經營需求的情形納入租金補貼范圍?,F將原條款修改為“在龍華區內沒有自有用地、用房的總部企業,對其按市場價格租用的在區內的研發辦公和生產場地(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從認定次年起連續三年按房租50%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200萬元人民幣”。同時新增了2項扶持內容:一是在龍華區內自有用房全部自用,且不能滿足生產經營需求的總部企業,對其實際租用在區內的研發辦公和生產場地,從認定次年起連續三年按房租的30%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50萬元人民幣。二是在龍華區內自有用地處于開發建設階段(與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3年內)的總部企業,對其實際租用區內研發辦公和生產場地(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從認定次年起連續三年按房租的30%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50萬元人民幣?!贝送猓鞔_母子公司之間互相租賃研發辦公和生產場地的,不給予租金支持。
第十條是對購買物業的補貼。加大總部企業購房支持,對總部企業按市場價格購買區內研發辦公和生產場地的,提高補貼標準。將“在區內按市場價格購買研發辦公和生產場地(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總部企業,從認定次年起按購買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幣的支持,最高1000萬元人民幣?!毙薷臑椤霸谌〉每偛科髽I資格后,首次按市場價格購買區內研發辦公和生產場地(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總部企業,按自用面積每平方米3000元人民幣的標準,分三年給予支持,每年最高1000萬元,累計不超過3000萬元”。
第十一條是對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個稅的補貼支持。新增扶持條款“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年度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的50%給予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多扶持5人,最長扶持3年”。
第十二條是數字化轉型補貼標準。當前我區正全力建設數字經濟先行區,鼓勵企業進行數字化轉型,而原政策對總部企業開展數字化轉型的支持措施存在空白。故新增總部企業數字化轉型扶持條款,符合條件的,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按有關政策負責實施。
第十三條是設立產業鏈基金補貼標準。新增總部企業設立產業鏈基金扶持條款,符合條件的,由總部企業向區引導基金公司提出申請,龍華產業資本投資公司依據區引導基金管理辦規定和相關決策程序開展基金設立相關工作,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作為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協調等工作。
第十四條至十五條是關于總部企業可享受的領導掛點、人才、教育、醫療、創新等方面的服務。
?。ㄋ模┑谒恼率枪芾肀O督,主要規定了退出機制和動態評估制度
第十六條是退出機制。明確了總部企業一年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總部辦進行約談,連續兩年不符合條件的以及存在其他重大問題的,經初審、征求意見、公示、審批、公告等流程,取消其資格,且取消后三年內不得再申請。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是對總部企業發生重大事項變更、承諾經營期、不予資助、弄虛作假等方面的規定。
(五)第五章是附則
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主要對辦法的相關概念進行解釋。
四、涉及范圍
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是指經規定程序認定的,符合市、區產業發展導向(市、區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目錄限制發展類、禁止發展類除外),工商、稅務登記及實際經營地(對第五條第(二)款總部企業認定當年的實際經營地不作限制)在龍華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研究開發、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
五、關鍵詞解釋
(一)本辦法所稱“在龍華區注冊且持續經營一年以上”“經營不滿一年”,截止時間為總部辦發布正式申報通知之日。
?。ǘ┍巨k法所稱總部企業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形成區地方財力可按照申報企業獨立法人(含分支機構)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龍華區注冊并經營的一級、二級子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股權關系以申報總部企業認定之日前股權登記狀況為準。
?。ㄈ┍巨k法所稱形成地方財力是指申報企業在龍華區繳納的稅款入庫期內,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計入區級地方分成的部分。
?。ㄋ模┢髽I與其控股50%(含)以上在龍華區注冊的一級、二級子公司已聯合申報并認定為區總部企業的,后續不可獨立提出申請總部企業認定和扶持。
?。ㄎ澹┍巨k法所稱的自有用地、用房指不動產權登記在企業名下的產業用地和研發辦公生產場地,不包含住房等配套建筑。相關信息以土地、不動產主管部門提供的核查信息為準。
?。┍巨k法所稱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符合《公司法》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ㄆ撸┍巨k法規定的優惠扶持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政策可同時享受(本辦法第十一條除外)。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龍華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獲得的實際獎勵金額可根據當年財政預算適當調整。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
(八)本辦法中“不低于”“最高”“最多”“超過”“不少于”等表述未作具體說明的均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