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起草《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辦法(試行)》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發展完善家庭病床服務,是健全基層衛生健康服務,構建國際一流的整合型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支撐;是完善康復和護理體系,助力健康養老的基礎性工作。而我市印發的《深圳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家庭病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深衛人發〔2012〕112號),出臺至今已經試行8年,隨著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及應對人口老齡化、慢性病和癌癥康復期患者增加的實際情況,需及時修訂該辦法。根據《廣東省衛生計生委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東省開展家庭病床服務工作指引的通知》(粵衛辦〔2016〕45號)、《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深府令第180號)等有關規定,經多方調研和征集意見,市衛生健康委和市醫療保障局聯合制定了《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主要對我市家庭病床的適用范圍、承辦機構、收治條件、服務內容及醫保政策等進行完善,鼓勵我市具備資質的醫療衛生服務機構依照《辦法》的規定,為居民提供優質、高效、安全的家庭病床服務。
二、目的意義
一是完善家庭病床服務管理。通過出臺規范性文件,完善家庭病床政策體系、監管機制,推動標準化管理,促進我市家庭病床服務高質量發展。二是規范庭病床服務。通過出臺規范性文件,對我市家庭病床的收治條件、服務內容及服務流程進行規范,提升家庭病床服務能力,為社區患者提供優質、高效、安全的家庭病床服務。三是完善家庭病床社會醫療保障制度。通過出臺規范性文件,完善與家庭病床服務相結合的醫保支付制度。明確將符合建床條件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所產生的屬于社會醫療保險目錄范圍的家庭病床服務醫療費用納入市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服務規范、社會醫療保障、附則共四章25條;在家庭病床的監督管理、承辦機構、收治條件、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及社會醫療保障等方面予以規范。
(一)監督管理。
家庭病床服務的主管部門是市衛生健康部門,主要負責制定家庭病床服務的相關政策和規范,監督、指導家庭病床服務的開展。市衛生健康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一家區域醫療中心成立家庭病床服務質量控制中心,對家庭病床服務進行業務指導、質量控制和評價考核。
(二)承辦機構。
為滿足社區居民的服務需要,《辦法》刪除了原定“下轄8家及以上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社康中心的社管中心作為承辦機構,由其負責組織、管理下屬社康中心開展有關業務。”的規定,修改為“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及其舉辦醫院可以提供家庭病床服務”,擴大了提供家庭病床的醫療機構的。
(三)收治條件。
根據《廣東省衛生計生委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東省開展家庭病床服務工作指引的通知》(粵衛辦〔2016〕45號),采取必要條件和參考條件相結合的方式界定收治對象的范圍,既了家庭病床必備的建床條件,防止濫用家庭病床,又能涵蓋醫學上眾多的病種以及復雜多樣的病情,較好地滿足實際操作所需。同時,根據居民醫療和健康需求,擴大收治范圍,增加了孕期婦女、精神和運動發育異常需要長期康復治療的兒童等病種,進一步明確了收治條件。
(四)服務內容。
《辦法》對家庭病床服務內容進行了修訂,涵蓋了上門基本醫療服務、檢查、巡查及訪視、健康管理、非創傷性醫療等服務項目,兼顧了中醫藥在家庭病床服務中的應用,可更全面地滿足市民醫療和健康需求。
(五)服務流程。
《辦法》對家庭病床的建床條件、家庭病床服務辦理程序、轉診及其可能存在的風險、醫療廢棄物的處理、靜脈輸液、撤床等多個方面,均做出了細致的規定,有利于家庭病床的質控管理,進一步推動了家庭病床服務的規范化、標準化發展。
(六)社會醫療保障。
一是規定參保人家庭病床的待遇。家庭病床醫療費用按我市社會醫療保險住院待遇的有關規定予支付,每一建床周期的起付線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深府令第180號)第四十五條規定中的“市內一級及以下醫院為100元”的規定,確定為100元。
二是規定家庭病床結算期間參保人的其它社會醫療保險待遇。考慮到門診特定病種(診斷明確、病情相對穩定、需在門診長期治療的病種)參保人所需專科診療費用高的特殊性,將此部分費用從家庭病床費用協議控制指標(結算)中剝離出來,規定患門診特定病種的參保人在家庭病床結算期間能同時享受門診特定病種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保障此類病人長期門診治療的需求。
三是規定市醫保機構與家床定點機構結算家庭病床醫療費用方式。采取以“平均床日醫保記賬費用標準”作為協議控制指標,以及按月結算、年終進行總結算的非包干結算方式。此種結算方式也被國內其他城市所普遍采用。
四、起草過程
2019年3月首次召開研討會,邀請專家共同研討完善《辦法》;2019年5月下發通知征求《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第一稿)》意見;2019年12月再次召開專家研討會,并于2020年2月下發通知,征求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第二稿)意見;2020年3月在委網站及市司法局網站上公開征求公眾意見。2020年5月完成專家論證及社會風險評估;2020年7月舉辦微信聽證,其后對有關條款進一步修訂完善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2020年12月通過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2020年12月28日吳以環副市長主持召開專題會議對《辦法》進行了審核把關,確保科學、合理和可操作。2021年1月5日經市政府六屆二百四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根據會議精神,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醫保局、市民政局進一步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