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華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與管理辦法》(深龍華文規〔2021〕1號)(下文簡稱“《管理辦法》”)已于2021年4月20日印發,現對該辦法有關主要事項進行政策解讀,具體如下:
一、修訂背景、過程
2019年,龍華區進行機構改革,按照《深圳市龍華區機構改革方案》《深圳市龍華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等文件要求,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由“區委宣傳部(文化體育局)”變更為“龍華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原龍華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部分職能進行轉移,變更為行政科室。《管理辦法》為2018年由區委宣傳部(文化體育局)印發,文件中有涉及“龍華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區委宣傳部(文化體育局)”的表述,因此需要對《管理辦法》中相關表述進行修改。
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規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實施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在有效期屆滿前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重新發布。規范性文件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發布的,應當報送負責監督的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司法行政部門發現重新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因我局僅對《管理辦法》作產業主管部門名稱變更以及認定程序調整,不涉及實體內容修訂,故《管理辦法》按簡易程序以我局名義重新印發。
2020年底,我局正式啟動《管理辦法》修訂工作,經歷多次校對、完善,于2021年3月初形成送審稿。2021年3月22日,《管理辦法》送審稿提請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局長辦公會審議,會議原則通過。4月2日,我局正式發函至區司法局提請進行合法性審查。合法性審查通過后,我局于4月20日正式印發。
二、目標任務
為促進龍華區文化創意產業健康快速發展,落實《龍華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推動我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建設,規范我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申報、認定、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有五章、十六條。第一章是總則,提出了制訂《管理辦法》的背景和政策依據、文創園區定義、認定管理主管部門以及認定原則;第二章是認定條件,明確了區級園區的認定條件和直接授予稱號、優先認定情形;第三章是申報與認定程序,規定了申報材料和認定程序;第四章是管理和考核,規定了區級園區的考核內容、方式和要求;第五章是附則,提出了《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與有效期。需重點說明的內容如下:
(一)明確區級園區申報條件
受土地供應等問題制約,文化產業發展空間有限,《管理辦法》適應龍華區情,鼓勵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建設,根據文創載體特色特點,把區級文化創意園區規劃建筑面積定為20000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同時根據我區園區發展實際情況,除按照建筑面積比例進行衡量,也以文創企業數量比例作為認定條件,即“擁有入駐文化創意產業研發、經營單位(包括企業、社會團體、設計室、工作室等)20家及以上,且文化創意企業使用面積占園區總建筑面積不低于60%(或文化創意企業數量占園區企業總數不低于60%)”,都可申請文化產業園區。通過適當降低區級文創園區認定條件,吸引一批舊廠區或現有非文創產業園區轉化成文創產業園區,引導一批規劃建設中園區邁向文創產業方向,培育更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載體。
(二)統一標準規范相關表述
按照《深圳市龍華區機構改革方案》《深圳市龍華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等文件規定,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由事業單位轉變為行政科室,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由“區委宣傳部(文化體育局)”變更為“龍華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要求,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施行日期,該日期應當在發布之日起10日之后。規范性文件還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故將第十六條修訂為“本辦法由龍華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修訂和解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形成監管管理體系
明確要求園區運營機構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經營情況上報,以及園區規劃和項目等有重大調整的3個月內上報。同時參照市級政策,制訂第十二條關于考核內容的6款具體規定、第十三條關于認定為考核不合格的情況以及第十四條關于撤銷認定的行為。一系列措施,搭建起“區-園區-企業”管理體系,有助于加強文化創意產業主管部門與園區的聯系,增強園區對園區發展和企業管理責任感,對提高我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整體水平有推動和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