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2017年8月7日,《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龍華區促進工人類及未就業隨軍家屬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深龍華府辦規〔2017〕2號,以下簡稱深龍華府辦規〔2017〕2號)印發實施,試行期3年。政策自試行以來,在拓寬隨軍家屬安置渠道、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提高隨軍家屬安置質量和水平、緩解政府安置壓力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但也出現了部門事權匹配、部門職責分工邊界不夠明確等新問題,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指導性趨于弱化,相關的補貼待遇水平也較低。
為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政策的指導性,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龍華區三年來政策試行和安置隨軍家屬的實際情況,在對標對表《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深府辦規〔2019〕12號)基礎上,對深龍華府辦規〔2017〕2號文件進行了完善修訂,形成了《深圳市龍華區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規范稱謂表述,明確職責分工。
2019年3月,根據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有關規定,隨軍家屬安置職能劃歸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因此,《辦法》條文中所有部門表述相應調整修改。
根據國發〔2013〕42號第五條、第六條和粵府〔2014〕34號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辦法》第五條明確了由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和協調各職能部門安置隨軍家屬的有關工作,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依照各自職能,協助實施本辦法;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區委組織部、國資等相關職能部門提供安置就業崗位,會同區武裝部擬制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方案;區武裝部負責牽頭協調駐區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會同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匯總駐區部隊符合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基本情況及安置需求;駐區部隊積極主動配合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統籌協調、督促落實本行政區域內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通過明確職責分工,推動各單位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共同促進隨軍家屬充分就業、穩定就業。
(二)修改政策執行對象,明確安置原則辦法。
根據國發〔2013〕42號、國擁〔2019〕3號、中發〔2019〕30號、粵府〔2014〕34號和深府辦規〔2019〕1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明確了相應的安置主體、安置原則和安置方法。對于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明確由接收單位在編制職數范圍內進行安置;隨軍前是事業單位管理類和專業技術人員的隨軍家屬,安置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結合用人單位和家屬本人實際,原則上在編制內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進行定向招聘;隨軍前是國企職工的隨軍家屬,按照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區國資委拿出相應的崗位和數量,隨軍家屬根據個人意向選擇就業崗位,實行指導性雙向選擇安置。
(三)統一規范表述,明確補助金發放的標準、方式和范圍。
《辦法》第十四條明確為鼓勵駐區部隊隨軍前為非在編在崗公務員、事業單位、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其他類隨軍家屬自主擇業。為自主擇業的其他類隨軍家屬發放自主擇業安置補助金,非駐區部隊隨軍家屬不能領取自主擇業安置補助金。同時,參照國家、省、市政策表述統一調整修訂為“自主擇業”。
駐區部隊隨軍家屬是指部隊營區或所屬分隊營區駐地在龍華區行政區域內部隊的非在編在崗公務員、事業單位、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其他類隨軍家屬。
《辦法》對自主擇業安置補助金的發放標準和發放方式仍參照深龍華府辦規〔2017〕2號第三章第八條執行,即:按我市上年度在崗在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2倍,以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的比例分三年向申請人發放自主擇業安置補助金,補助金發放時間為每年的1月份。
(四)調整其他政策補貼標準,明確補貼主體責任落實。
1.《辦法》第十八條明確了隨軍家屬參加市、區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按有關規定享受政策補貼,補貼明確在市、區相關職能部門各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2.根據深府辦規〔2019〕12號規定,《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了未就業隨軍家屬的就業補貼發放主體和補貼標準:發放主體為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所需經費由區財政解決;未就業隨軍家屬基本生活補貼按照當年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30%計發;未就業隨軍家屬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按照我市社會保險費最低繳交標準的100%給予補貼。
(五)明確政策落實保障條款
根據粵府〔2014〕34號第十一條規定,《辦法》第十三條明確了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家屬,立功以及高危崗位軍人家屬等幾類軍人家屬實行優先安置的條件進行了規定;同時,結合工作實踐,《辦法》第七條對隨軍家屬推遲安置的有關情況進行了明確。
此外,根據粵府〔2014〕34號第二十條的規定,《辦法》第二十條加大了對拒絕接收隨軍家屬安置的單位的處置力度,督促各單位提高政治站位,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抓緊抓實抓出實效,切實提高我區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質量。
(六)增加消防救援隊伍隨軍家屬安置工作內容。
根據粵府函〔2020〕1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辦法》第二十五條明確了駐區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就業安置,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