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華區政府于2018年12月28日印發了《龍華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試行)》(深龍華府規〔2018〕4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龍華新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試行)》(深龍華管〔2012〕32號)自2012年印發施行以來,在區委區政府的堅強領導下,投資審計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審計事業得到了全面發展,然而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法治政府建設的深入推進,《龍華新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試行)》有必要與時俱進,予以修訂。現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我區的客觀實際,修訂《龍華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實現與上位法有效銜接的需要。
2017年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的研究意見》(法工委函〔2017〕2號)中指出:……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對地方性法規中直接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和規定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條款,應當予以清理糾正。
2017年9月6日,審計署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中提出: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
2017年8月9日,深圳市審計局轉發《廣東省審計廳關于清理糾正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的通知》(粵審法〔2017〕172號)要求各區審計局及時清理糾正與法律法規相沖突的規定、不得介入投資項目的審批和管理環節和嚴格依法依規實施投資審計。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的決定》、《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的決定》、《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的決定》。
根據上述修訂后的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政府投資項目不再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項目結算、決算依據。投資審計退出項目管理鏈條,審計監督回歸法定職能。為了使《辦法》與上述法律法規文件精神一致,需要適時修訂。
(二)細化上位法規定,為龍華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提供法規支持。
依據修訂后的《條例》,圍繞區委區政府的重點工作,結合龍華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實際情況予以細化,以便于實際操作和貫徹落實。
(三)適應新時代審計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新時代我區審計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了適應新形勢,有必要通過修訂《辦法》進一步細化審計內容,完善審計程序,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
二、修訂遵循的原則
(一)依據修訂后的上位法的有關規定。《條例》是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重要法律,我區的《辦法》修訂,應當遵循修訂后《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體現法治政府建設,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辦法》既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我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范圍和內容、手段和權限,加強審計監督,為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提供法規依據,又要進一步規范審計行為,防止審計監督的濫用,依法保障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既堅持與時俱進又保持相對穩定。修訂《辦法》,應當盡量保持《龍華新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試行)》(深龍華管〔2012〕32號)原有的基本框架結構和內容不變,維持其相對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同時,應當根據修訂后《條例》的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與時俱進,充分適應我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需要。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后的總體情況
原《辦法》共五章三十一條,修訂后的《辦法》,共5章27條,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結構和內容不變的基礎上,根據我區政府投資審計的實際情況,適應新形勢要求,實現與上位法有效銜接。在審計內容和程序方面進一步規范完善,以規范審計權限和行為,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1.總則。介紹《辦法》的制定依據、政府投資項目的內涵、政府投資審計的范圍以及審計監督的基本原則。
2.審計內容。明確我區政府投資審計的項目范圍和具體審計事項。融入大數據審計理念,創新的設置了“龍華區基建資金管理系統”,并對系統內容的上報和監督做出具體規定
3.審計程序。從審計計劃、審計時限、審計嚴格、審計整改等方面具體規定了審計的程序,規范和完善審計權限和行為,提升審計質量。
4.法律責任。對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違反《辦法》的行為,嚴肅法律責任。
5.附則。對《辦法》其他事項做出規定。
(二)修改的具體內容
1.遵循特區相關條例等上位法的規定精神修改《辦法》,實現與上位法的有效銜接。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精神,政府投資項目不再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項目結算、決算依據,投資審計退出項目管理鏈條,審計監督回歸法定職能。
刪除《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竣工驗收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審計部門申報辦理竣工決算審計。”
刪除《辦法》第十一條:“合同審查中,建設單位訂立的與項目有關的各項合同,應執行以下規定:(一)合同條款中應加注“最終結算價格需接受深圳市龍華新區審計部門的審計,并以其審計結論為準”內容;(二)在工程結算審計前付款總額不超過合同價的90%。”
刪除《辦法》第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以送達審計為主,資料送達地點為審計部門辦事窗口。被審計單位應確定熟悉業務的工作人員作為送審資料的專職人員。建設單位不得委托施工單位、社會中介機構或其它單位及個人代理送審事宜。”
刪除《辦法》第十六條:“審計內容或審計結論為以下情況之一時,審計部門可以采用簡易審計程序:(一)施工圖預算(標底)審計;(二)單項工程結算審計,除多計工程造價外未發現其他需要處理處罰的重大問題。簡易審計程序由審計部門另行規定。”
刪除《辦法》第十九條:“審計部門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論性文書作為有關部門組織工程招投標、項目開工、撥款、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移交及固定資產登記的依據。”
2.根據我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客觀實際,圍繞區委區政府重點工作,對審計監督的項目和內容做出具體規定。
對我區政府投資項目的計劃投資金額進行統計分析。 根據數據分析,我區政府投資項目中計劃投資額在1000萬以上的項目占比30%以上,依照審計“全面覆蓋,突出重點”的精神,將《辦法》第七條第一、二項:“(一)對計劃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項目,審計部門應當進行全面審計。(二)對計劃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下的項目,審計部門應當進行項目竣工決算(包括結算)審計。對200萬元以下、建設單位為辦事處的項目,由辦事處對預算進行審核,新區審計部門有選擇性地進行抽審,其他項目預算直接報新區審計部門審計。”修訂為:“(一)對計劃投資額在1000萬以上(含1000萬元)或者雖然在限額以下但關系到轄區國計民生的項目,審計部門應當進行全面審計。(二)對計劃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年度審計計劃和項目特點,有選擇地進行項目前期審計或項目預算審計。”
3.對標新時代審計監督的新要求,堅持新發展理念,依法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責。
(1)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的要求,結合我區工作實際,本著節約投資的原則,在財政局“龍華區基建資金管理系統”的基礎上,與紀檢、財政等相關部門協調創新研發“變更和結決算審核監督系統”,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統一監管。
將《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現場簽證、設計變更審計備案執行《龍華新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備案辦法(試行)》。”修訂為第十一條第二、三、四款:“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必須在會同項目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龍華區基建資金管理系統”上報。建設單位應當通過“龍華區基建資金管理系統”及時報送政府投資項目結(決)算審核情況及審核報告清單。審計部門根據上報情況及時編制或調整審計計劃進行監督。”
(2)拓展審計監督的廣度和深度,增加績效審計,由造價審計到績效及政策執行效果跟蹤審計。
新增《辦法》第十二條:“項目績效審計是指審計部門在對項目的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的基礎上,重點審查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對其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改進意見的專項審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