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提速改革要求,推動產業項目“拿地即開工”,加快產業項目落地投產效率,在總結我區“1+N”多證聯發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龍華區產業項目“拿地即開工”多證聯發工作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落實上級關于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要求
2023年5月,自然資源部出臺《關于深化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69號),提出要精簡規劃用地審批環節:一是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編制、審查前移,實現土地供應與規劃許可兩個階段“串聯”變“并聯”,完成供地時即可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二是鼓勵通過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前介入、主動服務,交付土地的同時辦理不動產權登記并發放不動產權證書,實現“交地即交證”;三是整合現行的規劃選址論證、節地評價、耕地踏勘論證、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等事項為規劃選址綜合論證,實現多項論證合并辦理。
(二)提高審批效率加速產業項目落地和不斷優化營商環境的客觀要求
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需要堅持“項目為王”理念,為重大項目加快落地動工提供優質服務。當前,在龍華區著力發展“12+4”產業集群、推動招商引資和項目落地的背景下,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尤為重要。面對產業項目審批程序繁瑣、涉及審批部門多,以及由此導致產業項目協調難度大、落地周期長、開工慢等難題,需要從制度設計出發創新優化審批機制,為項目實施提供堅實保障。
(三)總結“1+N”多證聯發試點經驗,制度化推動項目審批提質提效的現實需要
2023年7月,我區率先探索并實現全市首宗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用地“一書六證”聯發,創造性將審批時限壓縮到3個工作日內,助力企業真正實現“拿地即開工”。為進一步擴大服務范圍,推動從“個案經驗”向“制度化”轉變,亟需建立一套成熟運行、可復制推廣的多證聯發制度,全面實現產業項目“拿地即開工”,助力龍華打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
二、主要內容
《方案》主要包括五個部分,分別為總體要求、適用范圍、實施原則、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
(一)關于適用項目類型
《方案》適用于龍華區內用地單位自愿申請“拿地即開工”的總部項目和重點產業項目,以及具備“拿地即開工”條件的“工改工”類城市更新項目,但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工程建設項目和位于城市重要節點的工程建設項目除外。
(二)關于職責分工
用地單位為“拿地即開工”承諾責任主體,需要及時完成前期準備工作和材料申請,按時簽訂相關合同、繳清相關規費。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科技創新局等產業項目遴選牽頭單位,按照現行遴選工作規則開展遴選方案征求意見、報審和移交工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區住房建設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龍華登記所作為多證聯發主要審批部門,負責各項用地建設報批涉及的并聯審批、提前預審及正式發證等主要工作。其他相關部門依職責出具相關意見,配合多證聯發審批部門開展用地選址、規劃設計、供應等工作。
(三)關于審批流程優化
以項目用地開發建設全周期需求為出發點,在產業項目遴選、建設用地報批、土地供應、土地成交及核發文書四個階段,各審批部門分別提出應當并聯審批、提前預審的事項,主動靠前服務,實行同步辦理、聯審聯批,提高審批效率。
產業項目遴選階段:通過規劃選址綜合論證,確定項目用地范圍、開展地籍調查工作,并就涉及用林、地質災害評估、文物保護等各類情形提前開展“凈地”出讓準備工作。
建設用地報批階段:在推進建設用地報批的同時,各審批部門提前開展建筑物方案設計核查、產權登記預審、施工許可預審等相關工作,指導用地單位準備和修改完善各項報批資料。
土地供應階段:各審批部門在土地交易公告期間集中完成各項預審工作,提醒用地單位補充完善相關申請材料,并擬定“1+N”多證聯發相關文書樣稿,為“交地即交證”做好準備。
土地成交及核發文書階段:用地單位在土地成交后完成簽訂成交確認書、繳交地價款,各審批部門在簽訂成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正式文書的簽訂及核發,實現“交地即交證”。“1+N”多證聯發相關文書可以根據審批實際進行組合發放。
(四)關于組織保障
一是建立項目推進專班和專人幫辦機制。由遴選項目牽頭單位牽頭組建項目推進專班,指定項目幫辦員專人負責,其他審批部門和用地單位派員參加,提供全程跟蹤幫辦服務。二是前置開展審批服務指導。專班通過召開項目審批工作服務指導會,及時解決堵點難點,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單及相應技術要求等,并做好臨時用地保障等配套服務。
(五)關于批后監管和容錯機制
“拿地即開工”多證聯發實行容缺受理,用地單位承擔落實相關事項的主體責任,審批部門負責監管承諾事項落實情況,根據監管情況做出整改、撤銷許可等處置措施。由于“拿地即開工”多證聯發屬于改革探索事項,實踐中可能存在一定風險,為激勵廣大干部勇于改革創新,對審批部門在推進改革中因擔當作為、先行先試產生的工作過失,實行合理“容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