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龍華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24版)》修訂背景
《龍華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自2018年2月印發實施以來,對規范我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各級各部門根據該辦法,積極推進應急預案的編制、備案、演練等工作,有效提高了全區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水平。為適應新時代應急管理工作需要,區應急管理局起草了《龍華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24版)》(以下簡稱《辦法》)。
二、《深圳市龍華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24版)》的目標任務
新版預案管理辦法著眼于對應急管理新體制下相關制度機制進行調整和完善,切實解決原辦法的時效性的問題,更好適應機構改革新要求和新時期應急管理新形勢,進一步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健全完善我區應急預案體系,提高重大風險防控和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三、修訂《深圳市龍華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24版)》的必要性
一是規范性文件屆滿。自2019年機構改革以來,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已經發生較大變化,原有的《龍華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自2018年印發至今已超過5年,已過規范性文件修訂屆滿期,根據有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要求,需要及時進行修訂。二是法律法規出現新的變化。近年來,國家、省、市在應急管理方面出臺了一些新的法規規章,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708號令)《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發辦〔2024〕5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部令第2號)《深圳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深應急規〔2023〕4號),為保證我區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與國家、省、市要求的有效銜接,進一步強化地方應急預案管理,增強區級應急預案管理的實際操作性,使操作環節、具體指導內容等更加具體化,便于工作實踐。
四、《深圳市龍華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24版)》主要內容
《辦法》共三十九條,正文包括總則、分類和內容、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和公布、應急演練、評估和修訂、培訓和宣傳教育、組織保障和附則九個部分。
(一)總則。明確文件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以及預案的定義、統籌管理和信息化建設等要求。
(二)分類和內容。明確了預案分類、管理主體、不同類型預案的內容及特點等內容。
(三)預案編制。明確了預案編制規劃、預案編制程序及框架內容等相關工作內容。
(四)預案審批、備案和公布。明確了應急預案審批、備案和公布的程序及有關要求。
(五)應急演練。規定了演練計劃、組織、預告、評估及檔案歸檔相關內容。
(六)評估和修訂。明確了預案的評估,修訂情形及修訂程序等相關內容。
(七)培訓和宣傳教育。規定了預案印發后,對預案的宣傳及培訓工作的有關要求。
(八)組織保障。從人、財、物以及責任等方面,進一步明確應急預案管理的保障措施。
(九)附則。包括文件的解釋說明和實施等內容。
五、《深圳市龍華區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24版)》重要情況說明
《辦法》對原辦法有關條款內容進行了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共六項:
(一)對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的審批程序進行細化。明確了基層組織和單位的管理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簽發的人員、備案程序。理由:加強完善我區預案體系管理主體責任的現實需求。
(二)對專項應急預案審批程序進行調整。將此部分內容由原來的“經區政府審定,必要時由預案制定或者牽頭制定部門報請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專題會議審議,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調整為“經區人民政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有關會議審議,經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查,報本級應急委審批,以專項應急指揮部名義印發”。理由:一是原文第四條已明確“區人民政府授權本級應急委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工作”;二是與新修訂的市、區總體應急預案表述保持一致;三是機構改革后,應急管理部門負有“應急預案銜接協調”職責,在此予以落地明確;四是原辦法關于專項應急預案的審批程序不夠細化,在此予以落地細化;五是明確以對應專項指揮部名義印發,必然要求應急預案經分管區領導簽批同意,可在程序上提高指揮部總指揮對應急預案的掌握度以及應急預案的執行力。
(三)對政府及其部門預案“編制程序”進行調整。新增“應急預案印發前,應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檢驗應急預案各項措施的有效性”。同時,預案報送內容中,新增“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理由:從多年的應急預案管理實踐來看,不少應急預案操作性較差,主要原因是缺乏演練和實戰檢驗。在應急預案印發前進行演練,全流程對應急預案進行檢驗,可有效提升應急預案的操作性。
(四)對應急預案演練頻次進行調整。一是專項應急預案最低演練頻次由每年1次調整為每3年1次,其中事故災難類專項應急預案由每年1次調整為每2年1次。部門應急預案最低演練頻次由每年1次調整為每2年1次。演練頻次調整參考《深圳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并適當加強對最近幾年突發事件發生頻率較高的事故災難類專項應急預案演練要求。二是明確“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的演練頻次為“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理由:國務院708號令和應急部2號令對此類企業的應急預案演練提出了強制性要求。
(五)對評估頻次進行調整。根據《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深圳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在“評估制度”中,明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至少每3年評估一次”。
(六)文字表述進行調整。對《辦法》部分條文文字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