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必須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人民調解是我國法律所確認的一種矛盾糾紛解決形式,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人民調解員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承擔者,肩負著化解矛盾、宣傳法治、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職責使命,對于做好人民調解工作起著重要作用。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人民調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為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和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指明了方向。特別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基礎性作用推進訴源治理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不斷壯大人民調解員隊伍,優化人員結構。大力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落實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為主的培訓制度,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化解新形勢下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
目前,全區人民調解員共有499人,其中專職118人,占比23.6%,兼職381人,占比76.4%。今年以來截至9月底,共調解矛盾糾紛1.32萬件,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矛盾糾紛的類型、表現形態和難易程度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越來越多地呈現出專業化、復雜化、多樣化特點。這些都對人民調解工作和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需要不斷完善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方式,大力推進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加強龍華區人民調解工作,規范人民調解員的管理,促進人民調解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發展,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司法部令第75號)、司法部《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SF/T 0083—2020)、《深圳經濟特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全文共分為十章,包括總則、人民調解員的條件、人民調解員的產生、人民調解員的管理、人民調解員的培訓、人民調解員的等級評定、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要求、人民調解員的補貼待遇、人民調解員的考核獎懲、附則等10大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第一章總則
《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制定的主要依據,區司法行政部門、區人民法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等單位工作職責,以及人民調解員的定義。人民調解員分為專職人民調解員和兼職人民調解員,是指經推選或者聘任,在區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實踐中,未經推選或者聘任并登記納入人民調解員名冊而自發開展調解、和解化解糾紛的人員,以及曾持證上崗但不再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均不屬于本辦法的管理范圍。
(二)關于第二章人民調解員的條件
《管理辦法》第二章主要明確人民調解員應當具備的條件、不得被選聘為人民調解員和優先被選聘為人民調解員的情形。對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的人民調解員與其他調解組織的人民調解員在學歷和工作經驗上有更高的要求。專職調解員作為一類職業,在準入和退出年齡上比兼職調解員有更嚴格的要求。同時,《管理辦法》注重優先吸納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心理咨詢師、醫生、教師、專家學者等社會專業人士和退休政法干警以及信訪、工會、婦聯等部門群眾工作經驗豐富的退休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不斷壯大人民調解員隊伍,優化人員結構。
(三)關于第三章人民調解員的產生
《管理辦法》第三章主要明確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是當然的人民調解員。規定居民委員會、社區、街道、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企(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產生程序以及任期。明確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配備3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社區、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配備1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設立公益性崗位等方式聘任。
(四)關于第四章人民調解員的管理
《管理辦法》第四章主要明確區司法行政部門、街道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各自對人民調解員的管理內容。人民調解員上崗前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在區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登記。不再擔任人民調解員的由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解聘并收回人民調解員證,報請區司法行政部門移出人民調解員名冊。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其所屬的人民調解員的推選、聘任、罷免、解聘等情況,應在發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區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五)關于第五章人民調解員的培訓
《管理辦法》第五章主要明確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分級負責分類開展,區司法行政部門和街道司法所分別采取集中授課、交流研討、案例評析、現場觀摩、旁聽庭審、實訓演練等靈活多樣、生動有效的形式,對不同調解組織的專職、兼職調解員開展崗前培訓和年度培訓。培訓經費應當列入區司法行政部門及各街道辦事處部門年度預算。同時,明確區人民法院應當選派有經驗的法官掛點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與區司法行政部門共同組織開展培訓。
(六)關于第六章人民調解員的等級評定
《管理辦法》第六章主要明確人民調解員實行等級評定制度、等級評定組織實施單位、等級評定結果運用等內容。明確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定期進行,符合申報條件的人民調解員可以申請參加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人民調解員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等級評定申請一般應從低到高逐級進行,在下一個等級滿兩年后方可申請高一等級的評定。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工作是今年從上到下首次開展的新做法,目的是培育、塑造一批“政治過硬、業務精湛、調處得好、群眾滿意”的優秀人民調解員,引導、激勵廣大人民調解員不斷提高調解能力和水平,增強人民調解員的社會責任感和職業榮譽感,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和公信力。
(七)關于第七章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要求
《管理辦法》第七章主要明確人民調解員應當履行的工作職責、調解民間糾紛應遵循的原則和紀律。人民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時,應佩戴全國統一的人民調解員徽章,掛持人民調解員證。
(八)關于第八章人民調解員的補貼待遇
《管理辦法》第八章主要明確區財政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補貼標準由區司法行政部門商區財政部門另行制定。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員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補貼,由企(事)業單位參照有關規定解決。
(九)關于第九章人民調解員的考核獎懲
《管理辦法》第九章主要明確對人民調解員獎懲的情形,規定區司法行政部門、街道司法所、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考核結果將作為獎懲的主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由區司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十)關于第十章附則
《管理辦法》第十章主要明確《管理辦法》解釋部門、施行日期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