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大對創新型產業的支持力度,強化創新型產業用房規范管理,根據《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版)》(深府辦規〔2021〕1號),和我區現行的各處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入駐管理辦法,特編制《龍華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現將編制情況說明如下:
一、編制背景
當前我區分別出臺了各處用房的企業入駐管理辦法,以至于出現操作不便、審批流程環節多等問題。為加強對全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的統籌指導、提高運營管理過程中的行政效率、保持了創新型產業用房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特制定《龍華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進一步滿足創新型企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統籌管理、落實市級文件工作要求。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規范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管理,加強對全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的統籌指導,有效利用全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空間資源。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設置總則、籌集建設、入駐條件和標準、入駐申請和管理、監督檢查、退出機制、附則共七章43條。涉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定義和類別。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是指政府主導籌集的,出租或出售給創新型企業和機構的政策性產業用房,包括辦公用房、研發用房及工業廠房等(第二條)。目前我區創新型產業用房主要是采取出租形式,保留未來可能出現的出售型創新產業用房,并規定如確有出售必要,需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并報請區政府批準(第九條)。
(二)明晰領導機構、管理單位及其職責。一是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決策機構為龍華區多層次產業空間保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創新型產業用房籌集建設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局(第三條)。二是明確牽頭單位。明確不同主體籌集建設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牽頭單位,并規定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由牽頭單位擬定,提請領導小組審定后執行。管理工作方案編制指引另行制定(第四條和第七條)。三是明確運營管理單位,分別對三種類型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單位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第五條)。四是明確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按照現行職責分工對相關部門的職責予以明確,并規定產業主管部門負責主管產業領域入駐單位招引工作,提出擬分配方案、簽訂項目監管協議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監督協議履約情況及開展年度動態評估工作等(第八條)。
(三)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方式和移交規定。一是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籌建方式,分別細化了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四類籌建方式和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的情形(第十二條)。二是對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籌集程序進行規定,包括購買、統租、其他籌建方式納入等(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三是明確了創新型產業用房籌集資金的來源方式(第十七條)。四是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配建、移交及產權登記要求(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區內新供應土地、城市更新及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原則上應無償移交給區政府。
(四)統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準入條件和標準。一是申請條件方面,對現行“一樓一策”進行簡化,規定入駐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單位應符合的產業領域和要求(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二是用房面積標準方面,在現行“一樓一策”的基礎上參考兄弟區做法進行簡化,只做原則性規定,具體租賃面積標準由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明確(第二十三條)。三是租金優惠方面,保持現行30%~70%的租金折扣優惠規定,具體折扣比例由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明確,對于實際租用面積低于管理工作方案規定可租用面積的,可在相應檔次租金折扣優惠幅度內進一步調整租金折扣(第二十四條)。四是優化租金定期調整規定,對租金折扣調整做原則規定,具體調整規則由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明確(第二十五條)。
(五)優化創新型產業用房工作流程和相關管理措施。一是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工作流程及審核程序(第二十六條)。二是明確免租期限、續租、擴租、換租規定。換租或擴租可在轄區創新型產業用房范圍內統籌進行,符合條件的擴租單位可以保留原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并入駐新增面積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三是與《市管理辦法》保持一致,對創新型產業用房轉讓進行規定,明確回購主體、條件及價格(第三十條)。四是對入駐單位義務進行原則性規定(第三十一條)。五是要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應加強信息化運用(第三十二條)。
(六)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監管要求和退出機制。一是明確監管要求,分別對入駐(購買)單位的禁止行為、違約違規處理情形,以及入駐單位的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與考核等進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二是明確退出機制。規定退租的辦理要求,并列明退出情形和處理措施(第三十八條至第三十九條)。
(七)明確特殊情形的處理規定。一是明確享受用房各類扶持政策的“就高不重復”原則。二是規定入駐單位需要突破入駐條件、面積標準、租金優惠的,應報領導小組審定(第四十條)。